因「白タク」(无证载客)被捕怎么办|道路运送法违反对在留资格之影响与资格外活动之陷阱
2026/08/17
随着赴日旅游需求恢复,在车站前、机场招揽外国游客并有偿送至目的地之所谓「白タク」(无证出租车营运),各地摘发接连不断。据报道,亦有持就劳资格在日合法工作之人,因兼职承接送客,被巡逻警员当场现行犯逮捕之案例。「只是经朋友介绍开了几趟」「不过比正规出租车贵一成,并无作恶之心」。站在本人角度,此种感受实属自然。然而,此类案件之特点在于:真正沉重之后果,往往并非刑事责任本身,而是在留资格一侧。
核心要点
- 未取得许可而经营有偿旅客运送,违反道路运送法4条1项,依同法96条1号,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即使刑事以罚金或不起诉处分终结,入管手续仍会另行审查是否构成「与在留资格不相符之收入活动」,即资格外活动。
- 若资格外活动被认定为主要活动,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事由,亦可能成为同法22条之4在留资格取消之审查对象。
- 「高度専門職」「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就劳资格,其许可活动范围有限,运送事业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 刑事结论与在留影响属两条并行轨道,故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无证载客触犯何种法律
经营一般旅客自动车运送事业,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许可(道路运送法4条1项)。无许可而经营者,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法96条1号),法定刑相当沉重。纵使驾驶人自认并非事业主体,只要自行招揽客源、收取对价并完成运送,实质上仍有被评价为经营事业之余地。
摘发之端绪多种多样:车站前与机场巡查、叫车软件与微信群之解析、乘客举报等等。近年对于持续反复实施之案件,捜査往往不止于单次现行犯,而会溯及既往之行车记录与汇款流水。
逮捕后72小时决定什么
现行犯逮捕后,警察须于48小时内将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最初72小时决定人身自由之走向;一旦勾留获准,原则10日,加上延长最长可达20日。
此期间之供述,将同时影响刑事处分与入管手续。尤其「开过几趟」「收了多少钱」「客源由谁介绍」等内容,直接关系事业性之评价。记忆模糊之下以概数作答,事后被援引为反复继续性之证据,并非罕见。
在留资格一侧会发生什么
即使刑事以罚金或不起诉收场,在留问题依旧存在。就劳资格仅允许在获准范围内经营带来收入之事业或从事获取报酬之活动(入管法19条1项),逾越该范围即属资格外活动。
尤须留意三点。其一,若被明确认定为专事资格外活动,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事由。其二,若被判断为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在留资格所对应之活动,即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之审查对象(同法22条之4第1项6号)。其三,纵未走到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亦会考量素行,与更新指针之关系上形成不利因素。
即便如「高度専門職」这类活动范围较宽之资格,无许可旅客运送在性质上仍与该资格所预设之活动不同。切勿因资格名称而误以为「做什么都可以」。
为何须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在留问题亦未必随之解决。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互异:4号リ针对「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然不该当此号并不等于安全,因为4号ハ之资格外活动,以及更新审查中之素行评价,仍是另外两条路径。
因此,辩护活动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具体而言,应依客观资料精确确定运送之次数、对价与样态,细致检讨构成事业性之事实是否存在,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同时以资料呈现营利程度有限、本职工作持续、再犯防止体制已然完备等情事。
初动三项要点
其一,行使沉默权。对次数与金额切勿含混作答;在能够核对记录之前保留答复,同样属于正当权利之行使。
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虽可利用当番弁护士制度,但若案件须要贯通至入管手续之统一方针,请考虑选任私选辩护人。
其三,翻译之质量。捜査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熟悉入管法与运送事业法制之术语。「营业」「事业」「报酬」等词在译出上之细微差别,足以彻底改变供述笔录之含义。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在涉及在留之案件方面,例如:某位以观光目的赴日之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并遭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本所与当局交涉后促成手续,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付之阙如之困境下收集有利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最终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又如:某位女性被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本所亦累积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之处理实绩。
本所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单看金额,无证载客案件有时显得轻微;但从在留资格之角度观之,被追问者乃收入活动之性质本身。被摘发之当下,能否立即建立同时通盘掌握刑事与入管两侧之应对体制,将极大左右此后生活之延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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