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是真的吗|勾留之要件,以及自白在在留上留下之伤
2026/08/16
「否认就会一直被关,认了才能早点出去」。在讯问室里听过类似「忠告」者,想必不在少数。身处羁押之中,此语确实具有难以抗拒之说服力。然而对外国籍人士而言,此一选择可能以眼前之数日为代价,换来在留资格本身之丧失。
核心要点
- 勾留之要件为:无固定住居、有相当理由足认将湮灭罪证、有相当理由足认将逃亡,三者其一(刑事訴訟法60条1項)。
- 否认本身,并非法律上之勾留要件。
- 外国籍者在住居与逃亡之虞两点上易受不利评价,辩护人之反驳设计因而更形重要。
- 违背事实之自白,不只影响刑事量刑,更会成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之基础。
勾留要件之中并无「否认」二字
刑事訴訟法60条1項规定:于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人犯罪之情形,若无固定住居、有相当理由足认将湮灭罪证、已逃亡或有相当理由足认将逃亡者,得予勾留。此条文之中,并无一处写明否认得成为勾留之理由。
实务上否认案件之羁押仍易拖长,乃因否认此一事实常被当作推认湮灭罪证之虞之材料。惟湮灭罪证之虞,不能止于抽象可能性,而应就湮灭之对象、方式与实行可能性具体检讨:究竟要向谁施加影响?哪些证据尚未收集?客观证据是否早已扣押在案?逐项击破此等推认,正是辩护人之工作。
因外国籍而生之不利
外国籍被疑者在此判断中,结构上易居不利。住居之稳定性、家人之所在、护照之保管状况、回国之可能性等情事,均直接连结至逃亡之虞之评价。
因此,辩护活动须累积具体材料:证明住居实态之资料、任职单位之在职与复职预期、确保日本国内之身元引受人、自愿提出护照等,以此对抗仅凭国籍所作之抽象推认。此处同样,初动之快慢左右结果。
认罪之真正代价
以下正是外国人案件所特有、亦最为关键之论点。纵使藉违背事实之自白换得早期释放,该自白仍会以调书形式留存;而由该调书所导出之有罪结论,将直接决定在留资格之归趋。
例如,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入管法24条4号の2所列各章之罪被处拘禁刑,由于该号并无缓期执行之除外规定,纵获缓刑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又若违反同条4号チ所举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则不问刑之轻重,一律该当。以早几日获释所换取者,其代价之沉重,唯有掌握此一结构方能看清。
再者,退去强制程序中之事实认定,系以刑事程序所形成之记录为基础展开。刑事阶段留下之陈述,日后在入管场域极难推翻。正因如此,认或不认之抉择,不应取决于当下痛苦之大小,而应作为一路通往在留结果之整体设计来完成。
那么应当如何应对
- 讯问之前先与辩护人定下方针。全面缄默,抑或部分承认、部分争执,最适解因案而异。
- 对于毫无记忆之事项,切勿以「大概是那样」作答。经由翻译之场合,含糊之表述极可能被原样记录为断定语气。
- 在调书上签名之前,请要求宣读,并要求更正与事实不符之部分。签名并非义务。
- 针对勾留,另有准抗告此一不服声明手段。若属可争之案件,即应穷尽程序,不轻言放弃。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将讯问阶段之应对置于辩护活动之核心。
解决案例方面,本所曾就多次遭再度逮捕之特殊詐欺取款人案件,穷尽讯问对应,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累积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此例显示,在长期羁押持续之局面下,使陈述保持稳定具有何等意义。
另有一例:一名女性因不法就労助長之嫌疑而濒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及于故意、过失之审查」此一论点予以争讼,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该论点至今仍在争讼之中;其实务含意在于,刑事阶段如何保全关于认识之证据,将规定日后之入管程序。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提供有别于捜査機関一方、纯粹站在委托人立场之翻译,使当事人得以母语精确商定讯问时之应答方针。
结语
在讯问室里,想要早点出去之念头会压倒一切。此种心情理所当然。然而在那里说出之一句话,有时足以左右在日本之整个生活。在下定决心之前,恳请务必先与辩护人谈一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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