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和解就会不起诉」是真的吗|以保护法益划分之有效案件与无效案件
2026/08/16
「只要达成和解就会不起诉」。此语是刑事咨询中最常听到之理解之一。它一半正确,一半却是危险之误解。何处正确,何处开始失准?分界点在于该罪名究竟为保护何种利益而设,亦即所谓保护法益。在外国人案件中,此一差异更会左右在留资格之归趋。
核心要点
- 和解仅为检察官判断起诉与否时之考量要素之一(刑事訴訟法248条)。
- 在保护被害人个人利益之犯罪中,和解可大幅降低处罚之必要性。
- 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制度秩序之犯罪中,根本不存在应与之和解之对象,仅凭和解无从撼动处分。
- 在留资格之审查中,此种保护法益之差异同样显现。
和解并非万能王牌
刑事訴訟法248条规定,得斟酌犯人之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之轻重及情状,以及犯罪后之情况,认无追诉必要时不提起公诉。和解之成立,即属其中「犯罪后之情况」。此固为重要情事,然法律上并无「有和解即必然不起诉」之机制。
那么,和解具决定性作用之案件,与并非如此之案件,究竟以何区分?
保护个人利益之犯罪
暴行、伤害、窃盗、诈欺、毁损器物、猥亵等罪,系为保护被害人个人之身体、财产、性自主等利益而设。在此类型中,被害之回复与被害人之宽宥,直接降低处罚之必要性。
此处重要者,不仅在赔偿金额,更在于被害人能否以书面表明不希望追究处罚之意思(即宥恕)。载有宥恕之和解书,与仅载金额之和解书,传达给检察官之意义截然不同。若再一并呈现初犯、具体之防止再犯体制、身元引受人之存在等情事,不起诉之可能性即实质提高。
保护社会利益与制度秩序之犯罪
相对地,毒品犯罪、入管法違反、伪造在留カード、无资格从事医业、开设赌场、伪造公文书等罪,并非为保护特定被害人,而是为维护公众卫生、出入境管理秩序、公文书之公信力、资格制度之实效等社会利益而设。
此类型根本不存在应与之和解之对象。故「达成和解即可不起诉」之思路,自始无从成立。检察官在此所审视者,乃动机与经过、参与之程度与角色、有无常习性、获利之规模,以及是否已具备足以具体降低再犯之环境。赎罪捐款有时会作为情状被斟酌,但那并非赔偿之替代物,仅止于被评价为悔悟之一种表现。
外国籍委托人之咨询中最易产生落差者,正是此点。所谓「花钱解决」之思路,在某些领域并不通用;我们通常会在最初即予以说明。
在留资格审查中亦呈现相同差异
此种依保护法益所作之区分,在入管之判断中几乎原样发挥作用。侵害个人利益之案件,若赔偿已了、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此等情事可朝缓和素行评价之方向发挥作用。
反之,若属直接损害出入境管理秩序之类型,例如伪造在留カード或不法就労助長,则根本没有「可用金钱消解之被害」这一框架。入管法50条5項就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规定应考量希望在留之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之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人道考量之必要性等;此处亦未将和解列为独立项目。
那么应当做什么
在和解有效之类型中,应倾尽全力尽早推进,且顾及被害人之心情。逮捕之后能够取得被害人联络方式者唯有辩护人,故初动之快慢直接反映于结果。
在和解无效之类型中,则需另一套设计:准确切分参与之实质;若动机与经过有可悯之处,以客观资料加以呈现;并具体构筑防止再犯之环境。任职单位之接纳体制、家人之监督、必要时之医学追踪等,均可整理成意见书提交。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以此种保护法益之差异作为辩护方针之起点。
在个人利益受侵害之类型中,本所曾担任偷拍被害人之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交涉,最终以300万日元慰抚金达成和解。曾站在被害人一方之经验,在为行为人一方推进和解时,亦转化为不致误读对方心情之能力。
在涉及社会利益之类型中,本所曾就一名被指涉入特殊詐欺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所处境况与主观面,取得不起诉处分。此例显示:纵属难以靠和解解决之类型,藉由情事之累积,结论仍可能改变。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見初动至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携手对应。
结语
和解是有力之手段,但有其奏效与不奏效之场合。一旦判断失准,宝贵之初期时间便会耗费在无从连结结果之交涉上。请先确认自身案件属于哪一类型,再由此出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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