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被起诉者之家属|公判如此推进,旁听与情状证人能做什么
2026/08/16
纵然以不起诉为目标推进,仍有案件走向起诉。接获起诉通知之家属,常来询问: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可否前往旁听、自己能做些什么。本文即从外国人案件之视角,说明公判程序之流程,以及家属可以担当之角色。
核心要点
- 一经起诉即成为被告人,羁押之依据亦自起诉前之根据切换。得以声请保释,正是在此阶段。
- 法庭原则上公开,家属前往旁听不受阻碍。
- 使不通晓国语者陈述时,须由通译人翻译(刑事訴訟法175条)。
- 家属出庭担任情状证人,在量刑上以及日后之入管手续上均具意义。
公判如何推进
第一次公判期日,先以人别讯问确认被告人身分,由检察官朗读起诉书。其后,被告人与辩护人就起诉书内容表明承认或争执(罪状认否)。若在此明示争执之点,此后之审理即环绕该争点展开。
接着进入证据调查。辩护人就检察官声请之证据表示意见,获采用之证据随即调查。需要证人讯问之案件,由证人于法庭作证,双方进行讯问。其后经被告人讯问,再依检察官论告求刑、辩护人辩论、被告人最终陈述之顺序终结辩论,择日宣判。
若属无争执之案件,多在第一次期日即终结辩论,两三周后宣判。争执激烈或证人众多之案件,则会数度开庭,历时数月者亦有之。
关于翻译之注意
刑事訴訟法175条规定,使不通晓国语者陈述时,须由通译人翻译。法庭上由法院选任通译人;此处须提醒者在于:翻译品质直接左右被告人言语之传达方式。
尤其在被告人讯问阶段,陈述之核心多为悔悟之言、案发当时之心境、防止再犯之决意等含有微妙语感之内容。有些表述直译后显得冷漠,有些则显得夸张。辩护人事前统一用语,并偕同己方翻译反复商谈,可将此种风险大幅降低。本所之所以确保专属中文翻译,理由之一即在于此。
家属可以做什么
其一为旁听。法庭原则上公开,家属坐在旁听席上,对被告人本人是极大之支撑。纵使不懂日文,在场之意义亦不因此改变。
其二为以情状证人身分出庭。就案发后之监督体制、住居与就业前景、家人之态度,于法庭上作证。此处所述内容,不仅成为量刑之判断材料,亦可衔接日后入管手续中家庭关系之举证。入管法50条5項将家庭关系列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之考量情事,故法庭上之证言有时正是日后书面之基础。
其三为判决后之准备。若为实刑,刑之执行后可能转入入管程序;纵为缓刑,视在留资格之种类与罪名,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其等待判决再行动,不如自判决前即备妥与在留有关之资料。
切勿把刑事与入管分开思考
公判阶段最应避免者,乃只盯量刑而无视入管。例如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入管法24条4号の2所列各章之罪被处拘禁刑,由于该号并无缓期执行之除外规定,纵获缓刑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谓「争取到缓刑就没事了」之说明何以不足,理由正在于此。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累积了含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在内之刑事公判经验。就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透过证据分析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之案例,正说明公判阶段之举证活动足以撼动结论。
另有一例:在意识到入管法違反刑事审判之前提下实施被告人讯问与证人讯问,其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例展现了「把法庭上说什么、怎么说,一路设计到入管手续」之实务意义。
自接見初动至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護士亲自担当,并由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列席商谈。
结语
起诉并非终点,而是重新选择作战方式之关口。承认什么、争执什么、请谁在法庭上说什么,这套设计不只决定量刑,更规定日后在留之前景。家属能做之事绝不算少,欢迎先从掌握整体流程开始,与我们一同厘清。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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