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羁押中之家人通信|信書检查之机制,以及以中文书写时之注意事项
2026/08/16
家人被送入留置施設之后,多数人首先面对之难题即是:究竟如何取得联系。若附有接見禁止,连面会亦无从进行。此时仅存之手段,便是书信,即所谓信書之往来。惟信書设有检查机制,以外语书写时另有须留意之处。此一领域亦常有身在中国本土之家属来询,故依实务加以梳理。
核心要点
- 在留置施設,未决被留置者所收发之信書须接受检查(刑事収容施設法222条1項)。
- 自辩护人等收受之信書,以及自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收受之信書,仅在确认其确属该类信書所必要之限度内接受检查(同条3項)。
- 外语书信须经翻译,送达往往需时较久。
- 纵使附有接見禁止,与辩护人之接見亦不受限制(刑事訴訟法39条1項)。
信書检查之机制
刑事収容施設法222条1項规定,留置業務管理者应令其指名之职员,就未决拘禁者收发之信書实施检查。换言之,寄出与收到之书信,原则上均以内容会被阅读为前提。
惟同条3項设有例外:自辩护人等收受之信書、自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收受之信書等,仅在确认其确属该类信書所必要之限度内接受检查。辩护人来函不致被读到内容,正是依据此项规定。
刑事施設(拘置所)亦有相同框架:未决拘禁者之信書须受检查,但自辩护人等收受之信書等仅止于确认之限度(同法135条)。
可否以中文书写
以中文书写并无妨碍。惟检查须经翻译,送达所需时间通常长于日文书信。视设施之翻译人力,有时需数日乃至一周以上。若有紧急事项,经由辩护人转达更为稳妥。
就内容而言,请留意下列各点。自外部详细询问案情,或指示事实关系之记载,可能被评价为具有湮灭罪证之虞,进而影响勾留与保释之判断。举出被指为共犯者之姓名以确认经过之记载,亦以避免为宜。
另一方面,家中近况、健康状况、子女在校情形、工作前景等生活层面之事,对支撑本人之精神状态具有重大意义。对不熟悉日本程序之本人而言,与外界仍然相连之实感,直接转化为面对讯问之力量。
面会与接見之差异
家属之面会受时间带、人数与次数之限制。在留置施設,就与辩护人等以外者之面会,得基于管理运营之必要,对人数、场所、日期、时间带、时长与次数等设限,惟次数不得低于每日一次(刑事収容施設法220条5項、6項)。
相对地,与辩护人之接見得在无人在场之情况下进行(刑事訴訟法39条1項)。附有接見禁止之决定时,家属之面会不获准许,但辩护人之接見不受限制。此一差异,正是接見禁止案件中选任辩护人之核心意义。
家属可做之三件事
- 书信可短,但请保持频率。无须长篇。日期,以及「始终在等待」这件事本身,即具有意义。
- 事先确认可否差入。各设施作法不一,书籍与衣物在件数、材质上均有限制。
- 同步备齐与在留有关之文件。在留カード影本、更新时期、任职单位之在职证明等,日后入管对应时均会用到。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見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向家属通报状况亦由律师直接进行,故身在中国本土之家属,每次接見后均可获知进展。
解决案例方面,本所曾就多次遭再度逮捕之特殊詐欺取款人案件,穷尽讯问对应,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在长期羁押持续之案件中,持续确保与外界之联络管道,直接关系到本人陈述之稳定。
另有一例:一名已丧失在留资格之人士涉入刑事案件,本所推进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羁押期间预先准备什么,往往左右日后入管程序之结果。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协助接見时之沟通、书信内容之确认,以及与家属之联络。
结语
无法取得联系之时段,对家属而言最为煎熬。书信虽需时日,终究会送达;而辩护人纵在接見禁止之下,仍得前往会面。请先从确保这两条管道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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