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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美容施术或整体遭摘发时|医師法違反与资格外活动之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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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美容施术或整体遭摘发时|医師法違反与资格外活动之双重风险

无资格美容施术或整体遭摘发时|医師法違反与资格外活动之双重风险

2026/08/16

美容注射、点滴、整体、针灸、睫毛嫁接。在旅日中国人社群中,为同乡提供此类施术,却因无资格而遭摘发之咨询,我们时常接获。当事人往往在母国持有资格,或曾听闻此类行为无须资格。本文即梳理何种行为触犯何种法律,以及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核心要点

  • 非医师不得从事医业(医師法17条),违反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同法31条1項1号)。
  • 若曾使用医师或与之类似之名称,罚金上限提高至200万日元(同法31条2項)。
  • 以按摩、指压、针、灸为业须取得执照,无照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あん摩マツサージ指圧師等法1条、13条の7第1項1号)。
  • 持有就劳资格者,此类行为多构成入管法19条1項之资格外活动,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因而同时成为问题。

何谓「医业」

医師法17条规定,非医师不得从事医业。此处所称医业,一般理解为:以反复继续之意思,实施若非由医师为之即有危害保健卫生之虞之行为。注入玻尿酸或肉毒制剂、点滴、埋线施术、雷射施术等,通常评价为落入此种医行为。

违反之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医師法31条1項1号)。若曾使用医师或与之类似之名称,罚金上限提高至200万日元(同条2項)。名片或社交平台上若使用「医生」「医師」等语,此项加重即进入视野。

另一方面,按摩、指压、针、灸方面,あん摩マツサージ指圧師、はり師、きゆう師等に関する法律1条要求取得执照;无照而以之为业者,依同法13条の7第1項1号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另有输入或贩卖属医药品之制剂,则再叠加薬機法違反。

母国资格在日本不生效力

此点在咨询中必然出现。于中国取得之医师或中医资格,并不当然具有日本医师执照之效力。欲在日本从事医业,须取得日本之医师执照。此种误解在故意之认定上或有意义,但仅主张不知规制本身存在者,一般整理为法律之不知,不阻却故意。

因此,辩护活动须细致区分两个层面:行为性质是否落入医行为之评价问题,以及施术实态、有无对价、有无反复继续之意思等事实问题。

对在留之影响——两重问题同时发生

外国人案件之难处正在于此。其一为刑事责任。医師法違反与薬機法違反并未列入入管法24条4号の2之罪名;同条4号リ虽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却将获宣告刑之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故一般难以想像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其二,更为现实者乃在留资格之侧面。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就劳资格者,若从事与该资格不相对应之收入活动,即违反入管法19条1項而构成资格外活动。若明显认定其专事此种活动,则同法24条4号イ之退去强制事由进入视野。再者,在留期间更新属同法21条3項之裁量判断,素行善良列为考量要素,故纵为罚金亦可能影响更新审查。

换言之,此类案件之本质,与其说在刑罚之轻重,不如说在于被评价为脱离在留资格之框架。若只看刑事结果而以为「罚金了事」,下次更新时恐将失足。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依时间顺序,准确整理施术内容与有无对价。属无偿互助抑或以之为业,正是条文上之分水岭。
  • 保全社交平台与广告之记载。删除可能招致湮灭证据之嫌,而名称之使用又关乎加重要件,务请与辩护人商议后再行动。
  • 持有就劳资格者,请备妥本职工作之出勤与业务实态资料。此直接关系到「是否专事资格外活动」之评价。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采取将刑事程序与入管手续一体设计之辩护方针。此类案件恰属刑事结论与在留归趋各自分头推进之场面,两端须同时纳入视野。

解决案例方面,本所曾就一名被指涉入特殊詐欺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所处境况与主观面,取得不起诉处分。此例显示:对于仅属周边参与却易在组织框架中被从重评价者,细致累积情事之意义何在。

此外,本所亦有处理企业支配权纠纷等以事业活动实态为争点之案件之经验。如何举证或否定事业之继续性与实态,此项作业与本类案件亦有相通之处。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見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采取中途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承接之作法。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提供有别于捜査機関一方、纯粹站在委托人立场之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携手对应。

结语

原本只想帮同乡一把而开始之施术,却触及资格制度之网罗。此类咨询之背后,常有这样之缘由。刑事结论与在留前景各自推进,纵使以罚金收场,仍请及早着手为下一次更新做准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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