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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遭摘发时|单纯赌博与常习、开设赌场之别,以及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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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遭摘发时|单纯赌博与常习、开设赌场之别,以及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因赌博遭摘发时|单纯赌博与常习、开设赌场之别,以及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2026/08/16

日本原则上不承认赌场,赌博在刑法上属犯罪。然而在旅日中国人社群之中,同伴之间之麻将、扑克,乃至线上博彩网站,常在毫无犯罪自觉之情况下渗入日常。本文即依条文,梳理因赌博遭摘发时会被追究什么,以及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核心要点

  • 单纯赌博依刑法185条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条文并未设拘禁刑。
  • 以赌博为常习者,依刑法186条1項处3年以下拘禁刑;开设赌场图利者,依同条2項处3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 赌博之罪置于刑法第2編第23章,而该章已列入入管法24条4号の2之列举。
  • 该号并无缓期执行之除外规定,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附缓刑之拘禁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单纯赌博与常习、开设赌场判然有别

刑法185条规定,赌博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仅以一时娱乐之物为赌注者除外。此处关键在于:该条并未设置拘禁刑。

相对地,刑法186条1項规定常习赌博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同条2項规定开设赌场或结合赌徒图利者,处3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第2項之罪并无罚金刑之选项,下限亦订为3个月。若原本只当作同伴玩乐,却备妥场地与器具,并向参加者收取手续费,则第2項即进入视野。

就线上博彩网站而言,只要参加者自日本境内连线下注,实务上即评价为在日本境内实施赌博。运营方位于境外、且在该国属合法,并不当然左右日本境内参加者之可罚性。

对在留之影响——第23章列入其中之意义

入管法24条4号の2就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将因刑法第2編第12章、第16章至第19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1章、第33章、第36章、第37章、第39章等罪被处拘禁刑之情形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其中第23章,正是关于赌博及彩票之罪之章节。

由此导出之结论十分清晰。单纯赌博(185条)仅设罚金或科料,故不该当该号。但常习赌博(186条1項)与开设赌场图利(186条2項)若被处拘禁刑,即可能该当该号;而该号并未设置缓期执行之除外规定。换言之,纵使判决附缓期执行,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不过是赌博,怎会被遣返」之直觉,与条文之结构之间,存在如此落差。纵为单纯赌博而受罚金,既已留下前科,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之素行评价上仍可能产生影响。

争点何在

辩护之焦点,首在切分评价:究竟止于单纯赌博,抑或具备常习性或开设赌场之要素。常习性系由次数、期间、赌注规模、器具与场地之筹备状况、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仅为参加者之一,却因曾提供场地而被评价为开设者,此点须审慎检讨。

此外,赌注规模是否止于「一时娱乐之物」,直接关系到条文上之除外,亦为重要争点。究竟接近分摊餐饮费用之形态,抑或具有兑换性之金钱往来,须以客观资料逐步呈现。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准确区分参与角色。参加者、场地提供者、收益管理者,所适用之条文各不相同。
  • 留意手机内之记录。汇款应用之历史与群组聊天,常被用于证明常习性。
  • 确认在留资格之类别。属别表第一抑或别表第二,直接决定24条4号の2是否适用。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在参与程度成为争点之案件中,本所曾就多次遭再度逮捕之特殊詐欺取款人案件,穷尽讯问对应与主张举证,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在具组织形态之案件里,把整体规模之沉重与本人参与之实质切分开来,往往左右结论。

此外,本所亦累积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广泛报道案件之处理经验,对于案件呈现组织性扩散时之研判,具有一定积累。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見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采取中途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承接之作法。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提供有别于捜査機関一方、纯粹站在委托人立场之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携手对应。

结语

在日本刑法之中,赌博看似属轻微之列。然而一旦得知入管法24条4号の2列有第23章,观感便随之改变。接获摘发通知之际,先判断究竟止于单纯赌博,抑或将被评价为常习或开设赌场,即为此后走向之分水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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