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信用卡犯罪遭摘发时|日本之罪名,与境外刑罚发挥作用之场面
2026/08/16
据报道,一个窃取信用卡信息、反复以伪造卡进行结算之跨国网络,经多国警方联合侦办而遭摘发。跨越国境之犯罪,会同时产生数种处境:在日本接受侦查者、在境外被拘束人身自由者,以及生活基础留在日本却卷入外国程序者。本文即梳理日本国内所追究之罪名,以及境外之处罚如何反弹至日本之在留。
核心要点
- 不正制作支付用卡片之电磁记录,依刑法163条の2,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此罪置于刑法第2編第18章の2,解为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の2所举「第16章至第19章」之范围。
- 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此类罪名被处拘禁刑,纵获缓期执行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境外所受之处罚,并非在退去强制,而是在上陸拒否(入管法5条1項)之场面发挥作用。
日本国内所追究之罪
以使他人财产上之事务处理陷于错误为目的,不正制作构成信用卡等支付用卡片之电磁记录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163条の2第1項)。将不正制作之电磁记录供事务处理之用者,以及让与、出借或输入该卡片者,同其处罚(同条2項、3項)。
实际案件中,往往再叠加詐欺罪(刑法246条)、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罪、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違反、組織的犯罪処罰法違反等罪名。在日本境内实际刷卡、收取货品、提供账户,参与形态不同,罪名与量刑亦随之改变。
另须留意,日本刑法就若干重罪设有国外犯处罚规定,行为地纵在境外,仍可能于日本受罚。反之,只要结果发生于日本境内,即使部分行为在境外实施,日本之侦查权仍得及之。所谓「我只是在中国境内接受指示」,并不当然导向不受处罚之结论。
对在留之影响——退去强制之侧面
入管法24条4号の2就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将因刑法第2編第12章、第16章至第19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1章、第33章、第36章、第37章、第39章等罪被处拘禁刑之情形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支付用卡片电磁记录之罪置于第18章の2,位居第18章与第19章之间,故解为落入该范围。
该号并无缓期执行之除外规定。因此,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或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使所处拘禁刑附缓期执行,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詐欺罪(第37章)与窃盗罪(第36章)同在列举之内,故以共犯身分被以诈欺立案者,结构亦无二致。
境外处罚在上陸拒否之场面发挥作用
此点最易被忽略。入管法24条各号所定退去强制事由,基本上以在日本刑事程序中被处刑罚为前提。相对地,规定上陸拒否事由之同法5条1項4号明文为「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之国家法令,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当于此之刑者」,正面纳入境外之处罚。
更值得注意者,该4号并未设置如24条4号リ那般之缓期执行除外规定,要件亦非「超过1年」而是「1年以上」。换言之,就境外判决而言,构成上陸拒否事由之范围反而比日本国内判决更广。同項5号更规定,违反日本国内外关于麻药、大麻、鸦片、覚醒剤、精神药物取缔之法令而曾被处刑者,不问刑之轻重,一律列为上陸拒否对象。
此一结构之实务意义在于:持有日本在留资格却曾在境外受罚者,于短暂回国之后再度入境时,可能意外遭到拒绝上陸。既然刑事案件跨越国境,对日本在留之影响亦须跨越国境加以检讨。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以时期、行为、报酬三条轴线,准确切分参与范围。组织整体之规模与本人参与之程度,属两个不同问题。
- 接受讯问时不可被共犯之陈述牵着走。跨国案件中,他国取得之供述有时会流入日本之侦查。
- 若在境外另有前科或系属中之案件,务必告知辩护人。日本在留之前景将因此根本改变。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累积了跨越国境案件之经验。例如,就利用境外社交平台实施之侮辱被害,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侦办后,刑事告诉获得受理。掌握国际侦查之流向及其与日本程序之衔接点,在此类案件之辩护活动中极具意义。
另有一例:卸售业委托人遭受骗取货品之诈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点锁定对方,最终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财产犯罪中对资金流向之追踪,无论站在被害人或行为人一方,都是重新勾勒案件轮廓之作业。
本所之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護士从接見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機関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手,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处理跨国案件,首先要把「在哪一国、哪一程序、确定了什么」列成清单。只盯着日本之刑事处分,往往会在上陸拒否这道另设之关口跌倒。当事人与家属愈觉得情况错综复杂,及早整理全貌之意义便愈大。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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