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纠纷被控杀人未遂时|裁判員裁判之流程,以及缓刑亦难消解之在留风险
2026/08/16
职场之口角,有时会招致意料之外之严重结果。以技能実習或就労在留资格来日者,与同事争执之后伤及对方,因杀人未遂嫌疑遭逮捕之报道,并不罕见。对家属而言,罪名之沉重本身即难以理解,日本之裁判員裁判制度更是陌生。本文即面向此类家属,说明程序全貌与在留影响。
核心要点
- 杀人未遂系刑法199条、203条之罪,属法定刑沉重之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
- 有无杀意为最大争点;与伤害罪之界线划在何处,结论差异极大。
- 刑法第2編第26章(杀人之罪)、第27章(伤害之罪)已列入入管法24条4号の2,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期执行判决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自起诉前阶段起,即须并行推进「否定杀意」与「达成和解」两条战线。
杀人未遂与伤害之分界
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5年以上拘禁刑(刑法199条),其未遂亦予处罚(同法203条)。伤害罪之法定刑则轻得多;区分两者之关键,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对方可能因此死亡,即有无杀意。
捜査機関会从凶器种类与大小、攻击部位、攻击次数与力度、案发前后之言行、伤口深度等客观情事推认杀意。然而在因职场口角而突发之案件中,行为人自身并无明确意思,仅是顺手取用手边工具者,亦不在少数。将此种差异形诸语言,并以证据加以呈现,正是辩护人之职责。
裁判員裁判此一舞台
杀人未遂属裁判員裁判对象,由市民裁判員与职业法官共同认定事实并量刑。审理之前设有公判前整理手続,事先收敛争点与证据。在此阶段主张何者、请求调查何种证据,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审理之框架。
对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此程序另有固有难处。法庭上之言语须经翻译传达至裁判員,译出是否准确直接左右印象。以文化背景为前提之说明,若原样译出,亦可能引发误解。辩护人自行确保翻译、事前统一用语,其意义在此阶段最为重大。
纵使缓期执行,在留影响依然存在
此处正是外国人案件之核心。入管法24条4号の2就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将因刑法第2編第26章(杀人之罪)、第27章(伤害之罪)等被处拘禁刑之情形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而该号并未设置如同条4号リ那般之缓期执行除外规定。
换言之,持有技能実習、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使判决附缓期执行,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谓「获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说法,恐怕并未把握此一结构。此外,若为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实刑,则同时该当同条4号リ。
起诉前可以做什么
认为重大案件必遭起诉,未免过早。若可评价为杀意不成立而仅止于伤害,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处分仍有大幅变动之余地。刑事訴訟法248条即承认检察官得斟酌犯罪之轻重、情状及犯罪后之情况而行使裁量。
和解交涉由辩护人担任窗口,同时顾及被害人心情推进。若由中国本土之家属汇出和解金,外汇管理手续需时甚久,须及早规划时程。
希望家属配合之事项
- 接获逮捕通知后,请先记下警察署名称、逮捕日期与罪名三项。凭此三项,辩护人即可前往接見。
- 与工作单位、同事之关系,以及案发前之职场环境,在量刑上具有背景意义。趁记忆尚新时整理,将有莫大帮助。
- 面对媒体宜审慎。家属对外叙述之案件经过,日后可能与主张相互扞格而留下痕迹。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累积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之案件之处理经验,亦多次参与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
此外,本所曾就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取得无罪判决;此例正说明,在主观要素成为争点之案件中,结论仍有翻转可能。有无杀意之争点,恰属此类主观要素之举证攻防。
本所之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護士从接見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機関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手,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案件愈重大,初期数日所绘之蓝图愈会贯彻到最后。是要争执杀意,抑或以和解整备情状,又或两者如何组合,家属独自判断实属不易。请先确认程序阶段与罪名,并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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