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天然記念物或稀少物种会怎样|「不知情」能否成立、对在留有何影响
2026/08/16
据报道,在日本西南诸岛,有中国籍人士因大量捕获被指定为国家天然記念物之甲壳类而遭摘发。旅行或居住期间,只想把稀奇之生物、贝壳或植物带回家,却意外演变为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本人与家属往往缺乏实感,初期应对因而容易延误。以下面向持有在留资格者、旅行者及其家属,梳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在留有何影响。
核心要点
- 捕获天然記念物,若未取得文化財保護法125条1項之许可,依同法197条1号,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若在捕获过程中致个体死亡或受伤,依同法196条1項,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明显加重。
- 若属国内稀少野生动植物种,则触犯種の保存法9条之捕获禁止,依同法57条の2,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上述罪名并未列入入管法24条4号の2之列举罪名,但在在留期间更新之素行善良要件上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触犯哪些法律
首先是天然記念物。对于国家指定之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若欲变更其现状或实施影响其保存之行为,须取得文化庁長官许可(文化財保護法125条1項)。捕获被指定之动物,一般解为属于此处之现状变更;未经许可而为之,即适用同法197条1号之罚则。若捕获过程中致个体死亡或受伤,则构成同法196条1項之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其次是種の保存法。被指定为国内稀少野生动植物种之活体,原则上禁止捕获、采取、杀伤或损伤(同法9条);违反者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同法57条の2第1号)。天然記念物与稀少种之指定依据不同,同一生物有时同时受两套规制约束。
此外,若欲携带出境,还会涉及関税法上之出口规制与华盛顿公约之管制,在机场被查获之例并不罕见。即便是购买之土产加工品,只要原材料属管制对象,结论相同。
「不知情」能否成立
咨询中最常见者即此点。结论是:主张「不知该生物已被指定为天然記念物或稀少种」,在部分案件中确可朝否定故意之方向发挥作用。反之,若仅止于「以为可以捕捉」,即仅不知规制本身之存在,一般整理为法律之不知,不阻却故意。
因此,辩护活动之要点在于细致切分本人认识之对象究竟为何。现场告示牌之有无、同行者之说明、购买处之说明、捕获之方式与数量、携回之目的(自用抑或贩卖),均须以客观资料佐证,不可仅依赖口供。数量庞大、反复实施、显露贩卖目的等情事,会被用作推认认识之材料;如何反驳此种推认,即为胜负所在。
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此处正是外国人案件特有之视角。入管法24条4号の2就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将因刑法第2編特定各章之罪等被处拘禁刑之情形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其列举之中并无文化財保護法与種の保存法。又同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并将获宣告刑之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故此类案件一般难以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然而不可因此松懈。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委诸入管法21条3項之裁量判断,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之指南将素行善良列为考量要素。罚金亦属前科,下次更新审查时仍可能形成不利因素。刑事程序之结论如何塑造,直接回弹至在留之安定,此一结构在此类案件中同样成立。
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据此,目标不应设定在缓期执行判决,而应设定在不起诉处分。检察官得斟酌犯人之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之轻重及情状,以及犯罪后之情况,决定不提起公诉(刑事訴訟法248条)。在此类案件中,迅速归还或放生所捕个体、协助恢复原状、理解规制内容并承诺防止再犯、在日本之生活基础与就业状况等情事,宜整理成意见书提交,效果显著。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接受讯问时,不可轻易承认记忆之外之事项。关于数量与目的之陈述,会一路影响到日后之在留审查。
- 尽早选任辩护人。虽可利用当番弁護士制度,但更建议选任能够一并预见入管影响之私选辩护人。
- 确认翻译品质。生物名称与「是否知情」这类微妙提问,最容易因译语偏差而残留于供述调书。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在故意有无正面成为争点之案件中,本所曾就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此例显示:纵使持有、捕获等外形事实无从动摇,切入认识之内容仍可能改变结论。
另有一例:一名女性因不法就労助長之嫌疑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正面提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亦应及于故意、过失之审查」此一论点予以争讼,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该论点至今仍在争讼之中,属前沿议题;其实务含意在于:于刑事阶段保全关于认识之证据,即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本所之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護士从接見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機関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手,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把稀奇生物带回家,此种行为亦可能发生在毫无恶意之旅行者身上。正因如此,尽早准确固定事实关系与认识内容,并以不起诉处分为落点,才具有实质意义。家属接获摘发通知时,亦请先冷静确认程序阶段与罪名,再逐步推进。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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