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略式程序即可尽早了结」之误解|罚金前科对在留之波及
2026/08/15
在留置场中,检察官告知:「可以罚金结案,只要在这份文件上签名,今天就能出去。」对长期遭拘束者而言,再无更具吸引力之提议。惟对外国当事人来说,此一签名对在留之影响,与日本人之情形未必相同。以下整理略式程序之机制,以及签名前应予确认之事项。
核心要点
- 所谓略式程序,指简易裁判所依检察官之请求,不开公判而以书面审查科处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之程序(刑事訴訟法461条)。
- 检察官声请略式命令时,须向被疑者说明程序、告知其得依通常规定受审判,并确认对适用略式程序有无异议。无异议者,被疑者应以书面表明(同法461条の2)。换言之,该份签名乃「以有罪为前提、同意不开公判」之意思表示。
- 受略式命令者,得自受告知之日起十四日内声请正式裁判(同法465条1项)。
- 纵为罚金,亦属有罪判决。若属毒品相关法令之违反,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若属旅券法违反,则该当同条4号ニ。二者均不问刑度轻重。
- 「能够早点出去」与「在留得以保全」,实属两事。
究竟同意了什么
略式程序系为迅速处理无争议之轻微案件而设。因不开公判,故无于法庭陈述情由之机会,仅凭书面审查即确定罚金。就程序性质而言,其前提为被疑者不争执事实。
因此,若对事实关系尚有不服、部分记忆模糊,或对是否该当构成要件仍存疑问,即不宜轻率于「无异议」之书面上签名。裁判所若认为不宜为略式命令,亦应依通常规定进行审判(刑事訴訟法463条1项)。
对外国当事人而言有何不同
于日本人而言,罚金前科对生活之影响相对有限。惟对外国当事人,影响循以下三条路径而生。
其一为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麻薬特例法及刑法第二编第十四章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既无刑度限定,亦无执行猶予除外。同条4号ニ亦以因旅券法23条1项(第六号除外)至第3项之罪受刑之宣告者为对象,罚金同样该当。于此类型中,同意略式罚金即可能直接意味退去强制事由之成立。
其二为在留期間更新。更新之准否系委诸入管法21条3项之裁量,公开之审查指南以素行善良为考虑事项。罚金前科将留存于纪录,于下次更新时被参照。
其三为上陆拒否。入管法5条1项5号以曾违反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精神药物管制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为上陆拒否事由,且未设期间限制。
签名前应确认之事项
若已选任辩护人,将确认下列各点:罪名系依何法令;该法令是否列于入管法24条各号;是否仍存不起诉处分(含起诉猶予)之可能;示谈或被害赔偿有无使处分改变之余地。
一旦获不起诉,既未受刑之宣告,即无4号チ、4号ニ之适用。外国人案件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之理由,正在于此。是选择以罚金尽早获释,抑或纵使勾留延续仍力争不起诉,此乃攸关辩护方针根本之抉择,不宜于经翻译之简短说明场合即刻定夺。
初动阶段之三项要点
- 检察官要求于书面签名时,请表明欲与辩护人商议之意。并无当场签名之义务。
- 纵已受略式命令,自受告知之日起十四日内仍得声请正式裁判。请确认日期。
- 经翻译之说明中,「罚金」与「不起诉」之区别未必能准确传达。不明之处,务请反复询问。
本所简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构筑辩护方针。
本所曾就一名被指参与特殊诈欺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遭指示者欺瞒并处于受胁迫状态等主观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另曾为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之当事人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別許可。于刑事处分之内容直接牵动入管判断之类型,处分之选择本身即须成为辩护活动之对象。
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
结语
「今天就能出去」一语,确有其价值。惟若未能连同其后之在留手续一并权衡而作出选择,日后欲挽回则甚为困难。被要求签名之际,正是应当驻足思量之时。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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