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名义之护照|旅券法违反纵处罚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2026/08/15
在留相关咨询中,最易被忽略者为旅券法违反。以他人名义之护照办理登机、出示已失效之护照、以行使为目的保管他人名义之护照,凡此行为,无论刑度轻重,均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仅凭有罪判决即出局」之认识渐已普及,惟旅券法违反同属此一构造,知者甚少。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4号ニ规定,因旅券法23条1项(第六号除外)至第3项之罪而受刑之宣告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条文用语为「受刑之宣告」,故不限拘禁刑,罚金亦该当,且无执行猶予之除外规定。
- 旅券法23条1项之对象包含:行使他人名义之护照或渡航书(第二号)、以行使为目的让与、出借、受让、借受、持有他人名义之护照(第四号)、伪造护照之授受与持有(第五号)、行使失效护照(第七号)。
- 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具营利目的者,处七年以下拘禁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同条2项)。
- 未遂亦予处罚(同条3项)。故纵于登机手续中途遭发觉,仍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之射程。
核对条文构造
入管法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逐号分别书写。各号要件之构造互异,若欲一概而论,必生误解。
例如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为对象,惟受刑之全部执行猶予宣告者除外。相对地,24条4号ニ就旅券法违反仅规定「受刑之宣告者」,既无刑种限定,亦无执行猶予除外。此与24条4号チ就毒品相关法令规定「受有罪判决者」同其构造,均不问处分之轻重。
因此,纵以略式程序处以罚金、未曾遭羁押一日,退去强制事由仍可成立。刑事案件收场轻微,与在留是否得以保全,实属两事。
「一时轻忽」之情境最为危险
此类咨询多发生于情势紧迫之下。失去在留资格后欲返国,遂使用手边他人名义之文件;受托保管熟人之护照,而其持有态样被评价为具行使目的;于机场出示已失效之护照。凡此情形,本人多无「正在实施重大犯罪」之自觉。
惟依条文,此等行为正面落入24条4号ニ。且旅券法违反周边常伴有印私文書偽造・同行使(刑法159条・161条)及入管法上在留卡相关之罪,多项退去强制事由重叠之情形亦时有发生。至于在留卡之伪造、行使等,入管法24条3号の5更设有不问刑事处分有无之独立退去强制事由。
不起诉处分之意义于此类型尤为重大
既然24条4号ニ以「受刑之宣告者」为对象,未受刑之宣告即不该当该号。取得包含起诉猶予在内之不起诉处分,乃回避退去强制事由成立之唯一途径。于此类型中,「罚金可以早点结束,就接受吧」之判断最为危险。
辩护活动上,须细致主张欠缺行使目的、持有之具体态样,以及本人所处情境(返国之必要、家庭状况、第三者之促使),以求起诉猶予。此外,对已失去在留资格者,尚须于刑事程序并行之际检讨在留特別許可之可能,并依入管法50条5项之考虑事项,整理与日本人配偶或日本国籍子女之家庭关系、在日期间、自行出头申告之经过等情节。
初动阶段之三项要点
- 就护照之侦讯,核心问题在于「为何持有该文件」。未整理事实关系之前,不宜反复陈述。
- 佐证家庭关系之资料(婚姻、出生相关文件,共同生活之实态资料),日后于入管程序中必将用到。自刑事阶段即着手准备,实有意义。
- 当收到以罚金结案之提议时,正应确认其对在留之影响。此类型中,刑事之出口即入管之入口。
本所简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采取将刑事程序与入管手续一体设计之方针。
于在留特別許可领域,本所曾承办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之案件。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反复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着眼于入管程序实施刑事审判中之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核发之公文书几近阙如之困难状况下,本所仍累积对当事人有利之情节,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別許可。
另于一名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之案件,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该当事人获准在留特別許可。诉讼之结论与在留特別許可分属两事,惟此案足以显示自刑事阶段即预见入管阶段而构筑主张之意义。
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
结语
护照既为跨越国境之文件,亦为证明其人在留合法性之文件。正因如此,与护照相关之违反行为,方被脱离刑度轻重而径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在作出「罚金结案便无妨」之判断以前,务请核对条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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