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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保管仿冒品而涉嫌商標法违反时|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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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保管仿冒品而涉嫌商標法违反时|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在留资格

因销售、保管仿冒品而涉嫌商標法违反时|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在留资格

2026/08/15

于日本国内之仓库或住所存放商品,透过购物网站或社交平台销售。随此种交易形态扩张,因经营侵害商标权之商品(即仿冒品)而遭查处之案件亦见增加。咨询中常听到之说法为:「进货方说是正品」「我只是帮忙发货」。以下就商標法违反之刑事责任构造,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处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商標法78条)。
  • 实施视为侵害之行为者(使用近似商标、为让与而持有等,商標法37条),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得并科(同法78条の2)。
  • 纵未售出,若为让与、交付而持有,即可能成为处罚对象。仓库保管之所以成为争点,理由在此。
  • 商標法违反既未列于入管法24条4号チ,亦未列于4号の2。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者,为处一年以上实刑时之4号リ。
  • 惟持経営・管理或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资格者,其事业内容本身即属在留资格该当性之审查对象,故纵刑事处分较轻,在留层面仍生影响。

何种行为构成犯罪

商標法78条处罚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另同法37条将于类似商品附加注册商标而为让与、交付、出口目的持有等行为视为侵害,该当者依78条の2处罚。换言之,是否实际售出并非决定性因素,处于「为销售而存放」之状态即已足够。

在此之上,追究刑事责任仍须具备故意。此处之故意,指认识该商品未获权利人许诺;纵非确定认识,若心存疑虑而予容认(未必之故意),亦属之。进货价格与正品行情严重脱节、进货来源无法追溯至正规流通渠道、商品说明特意强调真品,凡此皆推认故意之情节。

反言之,进货时之往来讯息、向权利人或进口代理商查证之纪录、进货方提供之证明文件,均可成为否定故意之材料。持续经营者留存此类资料之可能性较高,应及早保全。

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商標法违反不属入管法24条4号チ所列毒品相关法令,亦不在同法24条4号の2列举之刑法各章及特别法之内。故仅因罚金或附执行猶予之判决,尚不当然成立退去强制事由;须留意者为处一年以上实刑时之4号リ。商標法78条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于组织化、大规模案件中,此一刑度确属现实射程。

惟对经营者而言,更切身者为在留资格本身之维持。経営・管理资格以从事合法事业为前提。若因查处而失去客户、事业活动停顿,即可能面临入管法22条の4第1项6号(持别表第一资格者,无正当理由而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该资格对应之活动)之在留资格取消。刑事处分纵轻,事业一旦停摆,在留即生动摇。此二条路径须同时观照。

争取不起诉之活动

商標法违反系存在权利人之犯罪。若与权利人达成示谈,即赔偿损害、销毁库存并承诺防止再犯,对起诉猶予之判断影响甚巨。权利人一方多就仿冒品对策订有既定方针,及早经由代理人开启交涉管道,颇为有效。

同时,尚须客观确定被扣押库存之件数、销售期间与数量、获利金额。实际规模小于侦查机关推估者并不罕见。数量与获利之争执,直接关系起诉与否及量刑轻重。

初动阶段之三项要点

  • 交易纪录、与进货方之往来讯息、结算纪录,切勿删除。否定故意之资料亦在其中。
  • 若员工或配偶仅负责发货,其参与程度须另行评价。不宜一概而论,应逐一整理。
  • 是否停止营业,除刑事前景外,尚须自维持在留资格之角度加以斟酌。

本所简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时,一并考量其背后之事业与家庭情状。

于商事纠纷方面,本所曾就一名经营批发业之当事人遭受骗取货款之案件,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高于损失金额之七千五百万日元和解金。另于外资企业之控制权纠纷中,本所亦使当事人之主张获得支持。解读事业结构与资金流向,乃本所日常之作业。就网络上之权利侵害,本所曾以假处分程序删除冒名帐号,对追溯网络交易纪录之实务亦属熟悉。

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用于侦讯陪同与会谈。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协同办理。

结语

仿冒品案件之结论,与其取决于「售出与否」,毋宁取决于「是否知情」与「规模若干」。而对经营者而言,除刑事案件之走向外,使事业不致停摆,直接关系在留资格之维持。同时管理此二条时间轴,正是此类案件辩护活动之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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