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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刀具而涉嫌銃刀法违反时|纠正「与毒品一样必遭遣返」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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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刀具而涉嫌銃刀法违反时|纠正「与毒品一样必遭遣返」之误解

因携带刀具而涉嫌銃刀法违反时|纠正「与毒品一样必遭遣返」之误解

2026/08/15

把水果刀留在车内,或于下班途中携带工作所用之刀具,均可能涉嫌违反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銃刀法)。咨询时最常见之误解为:「与毒品一样,外国人若因此罪被判有罪,必遭强制遣返。」结论先行:此说并不准确。惟亦不可据此高枕无忧。准确把握条文构造,乃避免其后判断失误之第一步。

核心要点

  • 无正当理由而携带刃体长度超过六公分之刀具,属禁止行为(銃刀法22条)。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拘禁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31条の18第2项2号)。
  • 入管法24条4号チ所定「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罪,仅限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麻薬特例法及刑法第二编第十四章。銃刀法违反不在其内。
  • 入管法24条4号の2所列举之罪名中,同样未包含銃刀法违反。
  • 故仅因銃刀法违反被判罚金或附执行猶予之刑,并不当然成立退去强制事由。真正须留意者,为处一年以上实刑时之4号リ。
  • 惟在留期間更新、变更之审查中,素行评价将直接受其影响。刑事程序结束后入管之判断仍在,此一先后顺序必须留意。

銃刀法22条禁止何种行为

銃刀法22条规定,除因业务或其他正当理由外,不得携带依内阁府令所量刃体长度超过六公分之刀具。惟八公分以下之剪刀、折叠式小刀等由政令所定种类、形状者除外。实务上之争点,几乎全在于有无「正当理由」。

于餐饮店担任厨务者,将工作用菜刀送磨后于返程携带;与深夜无法说明缘由而持有者,评价截然不同。是否为购入后原封未拆、是否长期置于车内、事前有无纠纷,凡此种种皆为判断「正当理由」之素材。此一领域,只要细致举证,结论即有变动之余地。

准确阅读退去强制事由之条文

外国人案件中,将罪名与入管法条款逐一对应之核对作业不可或缺。

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の栽培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麻薬特例法及刑法第二编第十四章(鸦片烟之罪)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既无刑度之限定,亦无执行猶予之除外。毒品案件之所以被称为「一次即出局」,正源于此一条文构造。銃刀法并不在此列举之内。

其次,入管法24条4号の2就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以刑法特定各章之罪(第十二章、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三十九章)、暴力行為等処罰に関する法律部分条文、盗犯等の防止及び処分に関する法律、特殊開錠用具の所持の禁止等に関する法律15条・16条、自動車運転死傷行為処罰法2条・6条1项、盗難特定金属製物品の処分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22条之各罪被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处亦未包含銃刀法。

余下者为入管法24条4号リ。该号以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受刑之全部执行猶予宣告者,以及一部执行猶予而未猶予部分在一年以下者,均予除外。銃刀法22条违反之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拘禁刑,单独起诉而处一年以上实刑之情形有限。惟若与伤害、胁迫等他罪并合审理,情况则另当别论。

何以仍应力争不起诉

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不等于在留资格高枕无忧。在留期間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系委诸入管法21条3项之法务大臣裁量,公开之审查指南以素行善良为考虑事项。罚金前科将留存于纪录,于下次更新时以素行评价之形式被提出。

再者,于上陆拒否层面,非法持有枪炮、刀剑类者该当入管法5条1项8号。一旦离境后再入境,过往经纬即可能被追问。

因此,应以包含起诉猶予在内之不起诉处分为目标。就「正当理由」及早备齐客观佐证,例如显示工作内容之资料、显示购入经过之收据、佐证行动目的之纪录,并向检察官提示,颇为有效。

初动阶段之三项要点

  • 于职务盘查场合是否同意所持品检查,直接关系其后之争点。纵已同意,亦应记住提示之具体经过。
  • 「正当理由」仅凭本人陈述并不充分。应趁记忆犹新,尽早将佐证之物与人告知辩护人。
  • 经翻译之侦讯中,「随身携带」与「放置于该处」之区别极易模糊。日语细微差异,将直接影响携带与否此一构成要件之评价。

本所简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将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例如,就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遭起诉之当事人,本所透过证据精查及被告人询问、交互诘问,取得无罪判决。于所持与认识有无成为争点之类型,检验侦查经过本身之姿态足以左右结果。另于一名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而面临强制遣返之案件,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获准在留特別許可。此案正体现本所不将刑事阶段与入管阶段割裂之设计思路。

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于刑事程序全程提供协助。

结语

逐条核对,即可区分何者应惧、何者不必。銃刀法违反并未被置于毒品案件那种「仅凭有罪判决即遭退去强制」之构造。惟下一次在留期間更新此一无声关卡确实存在。设计刑事案件之出口时,必须一并看到其后入管之判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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