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労制度与刑事案件|迎接自技能実習之过渡,此刻应把握之在留风险结构
2026/08/14
核心要点
- 依令和6年之法改正,技能実習制度将过渡为育成就労制度,预定自2027年4月起施行。
- 运用要领等相关资料正陆续整备,2026年8月亦有更新。制度细目仍有部分留待今后之政省令与运用要领确定。
- 育成就労属别表第一之在留资格,故为入管法24条4号之2之适用对象。窃盗、伤害、诈欺等罪,纵获缓刑之拘禁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若因刑事案件而丧失与受入机关之雇佣关系,则可能引发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达3个月以上之在留资格撤销问题(入管法22条之4)。
- 纵制度改变,刑事处分之内容直接反射至在留此一结构本身并未改变。目标仍在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作为取代技能実習制度之新受入框架,育成就労制度之筹备正在推进。该制度以人才之育成与确保为目的,并纳入在一定要件下允许转换工作单位等内容,以回应长期以来对旧制度提出之意见。
然而,就外国人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究竟发生何事这一点而言,纵制度更迭,其结构亦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文梳理新制度之下仍然不变之部分与应予注意之处。又,制度细目仍有部分留待今后之政省令与运用要领确定,实际办理手续时请一并确认最新公开资料。
一 育成就労制度之概要与施行时期
依令和6年成立之法改正,技能実習制度将废止,育成就労制度随之创设,预定自2027年4月起施行。为此,包括分领域运用要领在内之相关资料正陆续整备。2026年8月亦进行了运用要领之更新,可见面向施行之实务细节仍在持续敲定之中。
新制度以人才育成与人才确保为目的,其设计预设所育成之人才其后过渡至特定技能。此外,为回应对旧制度之既有意见,将导入在一定要件下依本人意愿转换工作单位之机制。
惟转换工作单位之要件、各领域之受入人数、日语能力要件等细目,部分委诸政省令与运用要领。本文所述亦以现阶段已公开之框架为基础。
二 育成就労属别表第一之在留资格
就与刑事案件之关系而言,最为重要者,在于育成就労系入管法别表第一所定之在留资格。与技能実習相同,其待遇不同于基于身份或地位之在留资格(别表第二之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
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二编特定各章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列举者为侵入住居之罪、货币·文书·有价证券·印章伪造各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窃盗强盗、诈欺恐吓、赃物等罪;此外尚含暴力行为等処罰法、盗犯等防止法、特殊开锁用具所持禁止法之部分条文、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及6条1项、盗难特定金属製物品処分防止法22条之罪。
该规定并无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之但书。换言之,持育成就労在留资格者若因窃盗或伤害被判处附缓刑之拘禁刑,仅此一点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纵犯同一罪名亦不适用4号之2,此处存在结构性差异。
此外,就药物相关之罪,不问在留资格之种类,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与缓刑均无不同。
三 丧失雇佣关系意味着什么
另一个入口是在留资格之撤销。入管法22条之4将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达3个月以上,列为在留资格撤销事由之一。
若因刑事案件而丧失与受入机关之雇佣关系,即可能涉及该规定之适用。人身拘束一旦长期化,该期间内自无从工作;亦有因案件见诸报道而受入机关放弃继续接收之情形。
新制度虽朝向在一定要件下允许转换工作单位之方向,然因刑事案件离职者能否顺利转换,仍须观察实际运用方能判断。此点亦属今后须确认运用要领等资料之事项。
故缩短人身拘束期间、尽可能维系与受入机关之关系,并非单纯之生活问题,而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实质性辩护活动之一环。
四 纵制度改变,目标依然不变
据此,纵在育成就労制度之下,外国人刑事辩护之目标亦无改变:于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之辩护方针,于本类型并不成立。盖4号之2并无排除缓刑之但书,4号チ更连依刑罚轻重所设之限定亦无。纵于刑事程序中争得缓刑,退去强制手续仍可能自此开始。
争取不起诉之辩护活动,主要为与被害人之和解与被害弁償、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取得受入机关与监理团体协助以整备身元引受体制。技能実習生、育成就労者之案件中,来日之经过、渡航费用之负担、宿舍生活之状况等背景情事,往往对动机之形成有所影响。细致整理并主张此等情事,同样具有意义。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联络受入机关、监理团体与选任辩护人乃两回事。在坐等所属单位出面处理之期间,勾留之日数仍在推进。家属一方亦得选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0条2项)。
- 取调之际沉默权受保障。若对以日语接受取调心存不安,请勿勉强作答,应要求经由翻译进行准确之问答。
- 在留卡与雇佣合同等资料,请及早确保复印件。刑事与入管两侧均会用到。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与就劳相关之在留资格案件,本所曾有如下经过:某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別許可。该论点目前仍由松村大介弁护士持续争讼。
刑事案件方面,曾在作为特殊詐欺「受け子」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中,通过彻底之取调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于人身拘束易长期化之类型中,坚持逐件争执之姿态究竟具有何种实务意义,本所已累积相应经验。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此翻译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对应。
七 结语
制度之名称与框架固然更迭,然在日本一边工作一边构筑生活之人,可能因一起案件而失去全部,此一结构依然存在。正因如此,案件发生之时,须有能够同时兼顾刑事与在留两面之体制。包括受入机关一方之咨询在内,欢迎尽早联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制度细目仍有部分留待今后之政省令与运用要领确定,请一并确认最新公开资料。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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