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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刑事结束再考虑入管」为何来不及|多数证据只能在刑事阶段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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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刑事结束再考虑入管」为何来不及|多数证据只能在刑事阶段收集

「等刑事结束再考虑入管」为何来不及|多数证据只能在刑事阶段收集

2026/08/14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与入管手续虽属两套程序,时间轴却相互衔接。刑事上之人身拘束解除之瞬间,入管之收容手续即可能启动。
  • 退去强制手续须历经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等阶段。各阶段均设期限,事后再行备齐资料之余裕十分有限。
  • 在留特別許可判断中所重视之情事,其资料多数恰在刑事阶段最易取得:和解书、被害人之宥恕、身元引受书、家族关系资料等。
  • 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将在留特別許可之申请手续法定化,并于入管法50条5项明示应考量之情事,逐条构筑主张之空间因而扩大。
  • 关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松村大介弁护士已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

在刑事案件之咨询中,时常听到这样之说法:「先集中处理刑事,入管之事等判决下来再说。」就顺序而言,此乃自然之想法。然于外国人案件中,此种顺序多半行不通。

理由甚为单纯:入管手续所需之资料,多数只能在刑事程序进行之中收集。本文具体说明此一时间结构。

一 刑事与入管并非时间差,而是相互衔接

刑事程序结束、人身获释,其后再从容考虑入管对应——此种理解,视案情而定,往往与现实不符。

对已丧失在留资格者、或有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之嫌者,刑事程序中之释放同时,即可能被移交入国警备官。纵受实刑判决而服刑者,刑期届满之时亦可能有入管职员等候。纵获保释,亦可能被径行收容于入管设施。

换言之,「等刑事结束再说」之时间余裕未必存在。至刑事程序之最后阶段,入管手续之准备已须就绪。

二 退去强制手续设有期限

退去强制手续须历经入国警备官之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之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以及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等阶段。各阶段均定有短促期限,请求口头审理与提出异议申出,须于收到告知后数日内为之。

欲在如此短促之期间内,新行备齐婚姻实态之资料、子女就学状况之资料、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就劳实态之资料、身元引受人之书面等,并不现实。况且本人一旦被收容,资料之收集即须委诸家属与代理人。

故上述资料须于刑事程序进行之中并行准备。

三 有些资料只能在刑事阶段收集

在留特別許可判断中所重视之情事,颇有一些恰在刑事阶段最易取得。

其一,与被害人之和解书及表明宥恕意思之书面。和解交涉本即在刑事程序之中进行;判决确定之后再与被害人重启交涉,实务上极为困难。和解书既是量刑资料,同时亦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显示反省与被害回复之资料。

其二,身元引受书与显示监督体制之资料。此等书面多在保释请求或情状证人准备之过程中制作,可径行用于入管手续中对生活安定性之疏明。

其三,家族关系与生活实态之资料。婚姻关系、子女养育、居住之持续、工作之实态等情事,在整理情状举证之过程中自然备齐。

刑事辩护人是否将入管手续纳入视野,直接决定此等资料能否留存。纵为同样之辩护活动,是否有意识地将其书面化并加以保存,日后将造成决定性差异。

四 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与在留特別許可之主张构筑

依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留特別許可之申请手续获得法律上之明文,法务大臣应考量之情事亦列举于入管法50条5项,包括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之经过、在留之期间、法的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人道上之考虑等。

此次改正使主张之构筑方式趋于明确:逐条追踪该项各号,并就各号对置相应之事实与资料。此外,尚可分析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开之既往许可事例,指出就与本案同种之情事曾有获许实绩,进而主张无合理理由而作差别对待有违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

支撑此等主张之事实,再次强调,多数恰在刑事阶段最易收集。

五 退去强制事由与责任主义:作为争讼中之论点

尚有一点为本所所重视。入管实务长期沿袭一种运用: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故意、过失之有无为要件。纵于刑事案件中就故意展开争执,入管手续仍仅依客观事实作出判断。

然此中包含一个宪法层面之问题:责任主义,即无责任则无处罚之原则,其射程究竟应及于行政处分何处。松村大介弁护士曾于不法就労助長案件中正面提起追问此论点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该案获入管认可在留特別許可。该论点目前仍在争讼之中,尚无确立之解释。

其实务含义十分明确:于刑事阶段具体争执故意与过失,并将该争点与证据留存于记录,即构成入管阶段主张之基础。纵刑事上被判有罪,关于责任程度之主张仍然存在。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在留特別許可,本所曾有如下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未完成之婚姻与认知手续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事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当时国籍国公文书几近不存在,处理条件相当困难。

另有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案件,如前所述,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予以争执,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別許可。将刑事阶段至入管阶段设计为一条完整战略,乃本所之基本方针。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对应。

七 结语

将刑事与入管分开思考,就制度之形式而言并无错误;然自委托人之生活观之,二者实为一个连续之问题。仅着眼其中一侧所构筑之方针,必于另一侧陷入僵局。建议自刑事案件之最初阶段,即着眼其后而通盘设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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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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