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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罪处分结案就不影响在留」是真的吗|书类送检、略式罚金与在留资格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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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罪处分结案就不影响在留」是真的吗|书类送检、略式罚金与在留资格之关系

「以微罪处分结案就不影响在留」是真的吗|书类送检、略式罚金与在留资格之关系

2026/08/14

核心要点

  • 微罪処分系就检察官事先指定之轻微案件,警察不予移送检察官之处理(刑事诉讼法246条但书)。既非有罪判决,即不构成前科。
  • 惟警察处仍会留下「前歴」记录,将影响日后同种案件之处分前景。
  • 书类送检仅系不拘束人身而将案件移送检察官之程序,处分尚未确定,其后既可能起诉,亦可能不起诉。
  • 经略式程序缴纳之罚金即属前科。就药物相关、入管法相关之罪名,纵为罚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在留期间之更新(入管法21条)审查中会考量素行。不落入退去强制,与在留得以保全,乃两回事。

「警察说这次作微罪処分处理,是不是就算结束了?」「听说被书类送检,但人没有被关,是不是没事?」「已经交了略式罚金,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吧。」外国人之咨询中,此三种误解反复出现。

就刑事处分而言,上述情形确实都属轻微收场。然自在留资格之角度观之,三者之意义各不相同。本文将其分开梳理。

一 何谓微罪処分

刑事诉讼法246条规定,司法警察员侦查犯罪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官;但书则规定,检察官指定之案件不在此限。依此规定,对被害轻微、已完成被害弁償、被害人不愿追究等符合一定条件之部分案件,警察得自行判断不予移送而结案,此即微罪処分。

微罪処分既非起诉,亦非有罪判决,故不构成前科。就此而言,确属轻微处理。

然此并不意味着案件视为从未存在。警察处仍会留下「前歴」记录。日后若发生同种案件,即无法再以初犯相待;第二次仍获微罪処分之可能性甚低,通常将进入正式移送程序。将其理解为「仅此一次之宽宥」,或更接近实态。

二 书类送检并非「结束」而是「开始」

书类送检,准确而言即不拘束人身而将案件移送检察官之程序。因人身未受拘束,心理上易生安心之感;然此并非处分之决定,而是案件移至检察官手中、自此开始判断起诉与否之阶段。

毋宁说,在宅案件并无身柄案件那样之法定期限,作出判断有时需时数月。其间案件表面上似无进展,实则侦查仍在继续。若于此期间无所作为,便会错失和解交涉、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等争取不起诉之时机。

换个角度说,正因是在宅案件,才有时间选任辩护人推进与被害人之和解。时间之用法决定结果,此即本类型之特征。

三 略式程序之罚金即属前科

经简易裁判所之略式命令缴纳罚金者,实为受有罪判决,构成前科。因未出庭,缺乏「接受审判」之实感,往往被理解为「交罚金就了结了」;然其法律定位并非如此。

而对外国人而言,此处存在重大分岔。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罚金并不该当。然同条4号チ以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依刑罚轻重设限。换言之,药物相关之罪,纵为罚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同条4号ニ以因旅券法违反受刑罚者、4号ヘ以因入管法73条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分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可见罪名不同,究竟罚金即足,抑或须为拘禁刑,亦有差异。并不存在「只要是罚金就安全」之通则。

四 不落入退去强制,与在留得以保全,并非一事

此处最易被忽略。纵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亦不意味着继续留在日本已获保障。

在留期间之更新系依入管法21条所为之许可,可否更新委诸法务大臣裁量。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开之指针中,将「素行善良」列为考量事项。有前科、有前歴、曾发生案件,均可能影响此项评价。

即:外国人之刑事案件设有两个入口,一为退去强制此一即时入口,一为更新不许可此一带有时间差之入口。纵以微罪処分收场,下次更新时仍可能被要求说明。掌握案件将以何种形式留存记录,并据以着手更新之准备,实属必要。

五 最终究竟应以何为目标

应以不留下前科为目标,具体而言,即于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分为嫌疑なし、嫌疑不十分、起诉猶予等类别,然均非有罪判决,故不构成前科。

为此,辩护人所为者乃与被害人之和解、被害弁償、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整备身元引受体制等具体作业。纵为在宅案件,愈早着手,可选之手段愈多。

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之辩护方针,于外国人案件中并不充分:视罪名而定,纵获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纵不该当,前科仍然留下。建议于设定目标之阶段,即与辩护人共有此点认识。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所拥有多项解决实绩。曾就被指参与特殊詐欺「出し子」行为之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来自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缺乏犯意等主观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对在留层面之波及,本所亦一贯对应。曾就丧失在留资格而陷于非法滞留之当事人,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事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在洞察刑事处分将如何反射至在留之基础上设定刑事阶段之目标,乃本所之基本方针。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此翻译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于各阶段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对应。

七 结语

「轻轻收场」之安心,在当下确属正确。问题在于,该份安心未必能通用至在留资格审查此一另外之场面。将案件如何被记录、于下次更新时将如何被评价,事先梳理一遍,绝不会白费。心存不安者,纵案件已然结束,亦欢迎前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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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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