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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人身拘束可用之程序|准抗告、勾留理由开示、保释,以及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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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人身拘束可用之程序|准抗告、勾留理由开示、保释,以及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壁垒

缩短人身拘束可用之程序|准抗告、勾留理由开示、保释,以及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壁垒

2026/08/14

核心要点

  • 勾留设有要件:须具备住居不定、有相当理由怀疑湮灭罪证、有相当理由怀疑逃亡三者之一(刑事诉讼法60条1项)。
  • 对勾留之裁定不服者,得提出准抗告(同法429条1项2号)。对延长勾留之裁定亦同。
  • 另设有请求开示勾留理由之制度(同法82条),其根据在于宪法34条后段。
  • 日本并无起诉前之保释制度。可申请保释者,限于被起诉之后(同法88条以下)。
  • 纵刑事上之人身拘束获得解除,视案情仍可能转入入管之收容手续。仅着眼刑事之前景,殊为危险。

留置场之生活一旦超过10日,家属之关心自然集中于「何时能出来」。工作是否保得住、学籍是否维持得下去、能否赶上在留资格之期限,皆与日数直接相关。

本文梳理日本刑事程序中可用以缩短人身拘束之各项制度,并说明其在外国人案件中如何运作。

一 勾留设有要件

勾留并非理所当然。刑事诉讼法60条1项要求,除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之外,尚须具备下列之一:住居不定;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湮灭罪证;有相当理由怀疑其逃亡或将要逃亡。

在外国人案件中,第三项逃亡之虞往往近乎自动地被认定,盖生活基础位于境外一事本身,即被当作足以支撑逃亡可能性之情事。然而,通过具体举示在日本之居住年限、家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学校之状况、护照之所在等情事,该项评价仍有变动余地。

辩护人得在勾留请求作出之前,向检察官与法官提交意见书,主张并无勾留之必要。此处即第一个分岔点。

二 对勾留裁定之准抗告,与勾留理由之开示

纵勾留裁定已然作出,亦非全无办法。依刑事诉讼法429条1项2号,得对勾留之裁判提出准抗告。准抗告由另一合议庭审理,一经准许,勾留即被撤销。对延长勾留之裁定,同样得提出准抗告。

此外,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被勾留之被告人、被疑者得请求开示勾留之理由。此项手续源自宪法34条后段:任何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受拘禁,且经要求时,其理由须立即于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之公开法庭上予以明示。届时法官将在公开法庭陈述勾留理由,辩护人与被疑者亦获陈述意见之机会。

实务上,因勾留理由开示而当即获释者并不多见。惟其意义在于:家属得以在法庭上看到本人,本人得以用自己之语言陈述。于附有接见等禁止之案件中,此点尤为重要。

三 日本并无起诉前之保释

此处最易因与中国刑事程序对照而生误解。日本之保释制度仅适用于被起诉后之被告人(刑事诉讼法88条以下),并无就侦查阶段之被疑者申请保释之制度。

故「交了保证金就能早点出来」之想法,于起诉前阶段并不成立。起诉前得以解除人身拘束者,限于勾留请求被驳回、准抗告获准、检察官认为已无勾留必要而释放,以及作出不起诉处分之情形。

起诉之后,刑事诉讼法89条确立权利保释之原则,除该条各号所定除外事由外,保释应予准许。纵落入除外事由,仍有依同法90条裁量保释之余地。保证金数额因案而异;惟外国人案件中逃亡之虞常被从重评价,故须逐项累积具体担保,诸如自愿提交护照、确保身元引受人、明确住居等。

四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壁垒:获释之后还有入管

有一点不可忽视:纵于刑事程序中解除人身拘束,亦未必即等于自由。对已丧失在留资格者、或有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之嫌者,释放之同时可能被移交入国警备官,转入入管法上之收容手续。

换言之,原以为备妥保释金即可取回人身自由,结果却被直接移送至入管设施,此种事态确实可能发生。仅着眼刑事之前景,于外国人案件中殊为危险。刑事辩护人是否理解入管手续之结构,正于此场面显现。

此外,勾留之长期化本身亦影响在留资格。持就劳资格者若长期脱离工作单位,活动之持续性即成问题;持留学资格者则面临学籍维持之问题。尽早解除人身拘束,并非单纯之生活便利问题,而是守护在留资格之实质性辩护活动。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勾留请求前之意见书,若未及早选任辩护人便来不及提交。接到逮捕通知,请于当日确保辩护人。
  • 并行推进身元引受人与住居之确保。能否具体举出在日本之亲属、工作单位之上司、大学之指导教员等担负监督之人,将左右判断。
  • 确保翻译。勾留质问与勾留理由开示之法庭上,经由翻译之问答均会留存于记录,译出之准确性将影响其后程序。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人身拘束易于长期化之类型,本所亦有对应实绩。在作为特殊詐欺「受け子」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之取调应对、对不当取调之抗议与事实之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于再逮捕反复发生之案件中,逐件争执勾留要件、阻止人身拘束长期化之活动不可或缺。

另曾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纵于人身拘束长期化之重罪类型,本所仍坚持「应争则争」之方针。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对应。

七 结语

人身拘束之日数并非单纯之不便。对外国人而言,那是工作、学籍与在留资格此等生活根基被逐日削去之时间。准抗告、勾留理由开示、保释,若无人提出申请,便都不会启动。制度虽已备妥,欲加使用仍须辩护人。请先行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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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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