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中国之家属如何为在日本被捕之亲人选任辩护人|纵然联系不上本人,程序仍可启动
2026/08/14
核心要点
- 依日本刑事诉讼法30条2项,被疑者、被告人之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得独立选任辩护人。纵无本人签名,选任亦属可能。
- 一旦被附加接见等禁止之决定,家属即无法会面。此阶段能够见到本人者,唯有辩护人。
- 被捕之外国人享有请求本国领事接见与通信之权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
- 身份关系之证明资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其日文译本,请及早着手准备。
- 自中国境内汇款须经外汇管理手续,颇费时日。若以勾留之20日内即可完成为前提,将来不及。
微信消息已中断数日;好不容易联系上,却得知人在日本之警察署。对身在中国之家属而言,此后究竟能做什么,恐怕是一个全然看不到头绪之问题:既无日文之联络方式,又有时差,更无从得知日本刑事程序究竟如何运作。
本文梳理亲人在日本被拘束人身自由时,身在中国之家属可以按何种顺序具体推进何事。先说结论:纵然与本人无法直接取得联系,家属一方仍可启动程序。
一 家属得独立选任辩护人
首先请把握日本刑事诉讼法30条2项。该条规定:被疑者、被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得独立选任辩护人。
「独立」二字至为关键。纵无本人之委任状,纵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只要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之列,即可依自己之判断选任辩护人。
实务上,请先联系拟委任之律师,告知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被留置之警察署、逮捕日期,若已知悉亦请告知罪名。姓名之汉字写法与护照上之拼音写法若能一并提供,向警察署查询将更为顺畅。辩护人一经选任,当日即可前往接见。
二 家属为何无法会面
多数家属最先撞上之壁垒,正是无法会面。自逮捕至勾留决定之最初72小时内,制度上本即不容许辩护人以外之人会见。
此外,纵勾留决定作出之后,若属有共犯之案件或否认案件,法官可能附加接见等禁止之决定。一经此项决定,勾留期间内家属既不能会面,亦不能通信。
在此情形下,能够见到本人、确认状况并转达家属者,唯有辩护人。家属不在日本之案件中,辩护人即成为唯一之信息通道。对接见等禁止之决定,得提出准抗告,实务上亦有请求部分解除之做法。
三 请求领事接见之权利
外国人被逮捕时,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b),有权要求通报本国领事机关并请求领事接见与通信。本人提出希望时,日本捜査机关负有不迟延通报领事机关之义务。
实务中,亦可见该权利之告知未获充分履行之情形。辩护人应确认是否已为告知,并于本人希望时促成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之接见,就确保与家属之联络渠道而言亦具有意义。
四 请及早着手准备之资料
- 身份关系之证明资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等可确认与本人亲属关系者,均请备妥。选任辩护人之际与日后之在留手续均会使用。
- 日文译本。中文公文书用于日本手续时通常须附日文译本;翻译与必要时之公证均需时日。
- 本人在留卡与护照之复印件。若手边没有,须请在日本之友人或工作单位协助确认其所在。
- 和解金与律师费之汇款渠道确认。自中国境内之对外汇款须经外汇管理手续,金额较大者所需日数相应增加。
五 希望与各位共有之时间感
日本刑事程序对时间之刻度规定得相当细密:自逮捕起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勾留一旦成立,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再加10日。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内决定是否起诉。
换言之,胜负大致在三周之内见分晓。自中国调取资料、翻译、执行汇款之一连串作业,欲在此期间内赶上,必须自第一日即开始行动。家属最先应做之事并非凑齐材料,而是选任辩护人并确认究竟需要什么。
并且,外国人案件中,刑事处分之内容会直接反射至在留资格。一旦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视罪名而定,纵附缓刑亦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故辩护目标不应置于缓刑,而应置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此项方针之差异,建议于选任辩护人时即予确认。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務員或年轻弁护士代行。
本所亦累积国际性案件之对应实绩,包括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在内,曾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另曾就利用海外社交平台实施之侮辱被害,经由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之侦查,促成刑事告诉获得受理。就跨境案件应向何处、以何种方式发出查询之实务步骤,本所已累积相应经验。
对在留层面之波及,本所亦一贯对应。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之案件,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不受理之婚姻与认知手续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不存在之状况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中国公文书调取费时之情事,对本所而言乃已知之课题。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家属商谈、与本人接见、公判各阶段均可使用。自中国境内之联络,亦可经由微信进行。
七 结语
身在远方、连究竟发生何事都无从知悉而只能等待之时间,其消耗恐怕更甚于当事人本人。然而,日本之制度本就预设家属得以行动。选任辩护人之权利,并非仅属于本人一人。只要迈出这一步,信息便会自此开始流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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