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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麻「使用」被查处时|法改正新设之使用罪,与罚金亦可导致退去强制之入管法24条4号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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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麻「使用」被查处时|法改正新设之使用罪,与罚金亦可导致退去强制之入管法24条4号チ

因大麻「使用」被查处时|法改正新设之使用罪,与罚金亦可导致退去强制之入管法24条4号チ

2026/08/14

核心要点

  • 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之法改正,将大麻取締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并将大麻定位为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上之麻药。
  • 由此,此前不受处罚之大麻使用(施用)成为处罚对象。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27条5项者,依同法66条之2处7年以下拘禁刑。
  • 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该号既无依刑罚轻重所设之限定,亦无排除缓刑之但书。无论罚金抑或附缓刑之拘禁刑,只要有罪即告该当。
  • 故药物案件之辩护,除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之外,并无可完整守住在留之出口。

关于药物案件,外国人咨询中最常见之误解,是「数量少又是初犯,应该判个缓刑就结束了」。就刑事处分之前景而言,此判断未必错误;然自在留资格之角度观之,此种前景丝毫不构成安心之材料。

本文依条文结构,说明令和6年法改正新设之大麻使用罪之内容,以及入管法24条4号チ此一条文,为何在药物案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 大麻相关法改正究竟改变了什么

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之法改正,将旧大麻取締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整理为以大麻草栽培规制为主要内容之法律;与此同时,大麻被定位为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上之麻药。

此次改正在实务上之最大意义,在于大麻之使用成为处罚对象。旧大麻取締法并无使用罪之规定,处罚对象为持有、转让、受让、栽培等。改正后,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27条5项规定任何人不得接受被禁止之麻药施用,违反者依同法66条之2第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者依同条2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得视情节并科罚金。

以往若无法证明持有,纵经尿检确认使用亦难以立案;如今使用本身即为处罚对象。查处之入口已然扩大,此点须予理解。

二 入管法24条4号チ:唯药物案件独有之特殊结构

此处方为正题。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自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违反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あへん法、覚醒剤取締法、所谓麻薬特例法,或刑法第二编第14章之规定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请将此条与同为24条之4号リ对照阅读。4号リ以刑罚轻重划线,限于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设有但书排除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而4号チ既无依刑罚轻重所设之限定,亦无排除缓刑之但书;其要件仅为「受有罪判决」一项。

故纵为罚金刑,纵为附缓刑之拘禁刑,只要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仅此一点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不问其为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抑或留学生。盖24条4号系以在本邦在留之外国人一般为对象之条款。

「既然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说法,至少在药物案件中,于条文上并不成立。因坊间未能准确传达此点之解说不在少数,故在此特别强调。

三 退去强制之后:上陆拒否之期间

药物案件另一项沉重后果,在于能否再次入境。入管法5条1项规定上陆拒否事由,其中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而受刑罚者,被整理为不设期间限制之上陆拒否事由。相较于因退去强制歷而生之上陆拒否以5年或10年划分期间,药物前科并未预设以年数加以回复之路径。

换言之,药物案件有罪之后果,并不止于一次性地离开日本,而及于其后能否再度来日本身。对家人身在日本者而言,此项差异具有决定性意义。

四 唯有不起诉处分方为完整出口

由上述结构可导出唯一结论:药物案件中完整守住在留之路径,唯有于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既然受有罪判决之时点即落入4号チ,于公判中争取缓刑,自在留之角度而言便无法成为目标。

起诉前之辩护活动,就应予争执持有或使用事实本身之案件,须具体检讨扣押程序之适法性、鉴定之可信度、共同持有情形下占有之归属等。纵为不争执事实之案件,亦可整理初犯、依赖程度、参加治疗计划、家属监督体制等情事,向检察官提交请求起诉猶予之意见书。

此外,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仍留有请求在留特別許可之余地。入管法50条就退去强制对象者,规定得考量家族关系、在留经过、人道上之考虑等情事而特别许可在留。实务上应分析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开之既往许可事例,指出同种情事曾有获许之实绩,并自平等原则之角度构筑主张。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所持品检查与任意同行场面之应对,将左右日后关于扣押程序适法性之争论。被要求做什么、对什么表示同意,请准确记忆。
  • 取调之际沉默权受保障。就入手渠道所作说明,直接关系到共犯关系与营利目的之认定。请在决定方针前先与辩护人商谈。
  • 确认翻译之质量。药物案件中,「别人给的」「代为保管」「买来的」之区别,同时影响罪名与量刑,译出精度足以左右结论。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药物案件,本所曾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营利目的之药物案件法定刑极重,连缓刑亦非易得;然就捜査程序之适法性、持有之故意、营利目的之不存在等细致主张举证,结论仍有改变之可能。

对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一贯对应。曾有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案件,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別許可。该论点目前仍由松村大介弁护士持续争讼。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

七 结语

药物案件乃刑事前景与在留前景落差最大之类型。当刑事辩护人以为争得缓刑、案件即告终结之时,入管程序恰恰开始。正因如此,自首次接见起便须确立兼顾刑事与入管之方针。接到家属联络者,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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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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