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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银行账户或提款卡之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诈欺帮助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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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银行账户或提款卡之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诈欺帮助与在留资格影响

转让银行账户或提款卡之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诈欺帮助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4

核心要点

  • 非法转让、受让存款存折与提款卡,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6条处罚,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
  • 以之为业者加重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招揽、引诱他人为此行为者亦在处罚之列(同条3项、4项)。
  • 所转让之账户若被用于特殊詐欺,则可能以诈欺帮助立案。此处正是在留问题之决定性分岔。
  • 诈欺之罪属刑法第二编第37章,为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举之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之拘禁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反之,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本身并未列入该列举。以何罪名立案,将左右在留之走向。

有人说既然决定回国,不再使用之账户可以出价收购;或有人提出愿付报酬,请求以公司名义开户后交出。留学结束之际、结束经营之公司之际,此类提议常会出现。

交出账户之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而该账户其后如何被使用,更会使案件转变为轻重完全不同之另一件事。本文梳理账户转让如何被立案,以及对外国人之在留资格将产生何种反射。

一 交出账户本身即属犯罪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6条规定:以冒充他人接受存款契约相关服务等为目的,受让或受交付存款存折、提款卡、提款或转账所需信息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明知对方具有该目的而予以转让之一方,亦处相同刑罚(同条2项)。

进而,以之为业者,加重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同条3项)。此外,招揽他人实施此等行为,或以广告等方法引诱他人者,亦在处罚之列(同条4项)。招呼朋友一同收集账户之行为,正可能直接落入该4项。

「无正当理由而有偿」转让者,同样受罚。换言之,仅以不知对方作何用途为由,并不保证可以免于处罚。

二 账户之用途决定案件之轻重

问题在于其后。若所转让之账户被用作特殊詐欺被害款项之汇入账户,捜査机关将从转让人是否参与诈欺之角度推进侦查。一旦被认定对用途有所认识,即以诈欺帮助(刑法246条、62条)立案。诈欺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帮助犯虽可减轻,其分量仍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迥然不同。

此外,若明知作为转让对价所收取之金钱系犯罪收益,则亦可能涉及组织的犯罪処罰法上之犯罪收益等收受问题。

此处之争点,归根结底在于认识之内容:曾以为账户将被作何使用;自报酬之高低究竟能推想违法性至何种程度;受招揽时得到何种说明。凡此均须依供述与客观证据之层层印证方能认定。取调初期如何说明,往往事实上已决定日后之罪名。

三 对在留之影响:罪名之差异为何具有决定性

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经营·管理等)在留者,因刑法第二编特定各章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即包含规定诈欺及恐吓之罪之第37章。

该规定并无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之但书。故若因诈欺帮助被判处附缓刑之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仅此一点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既然是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理解,于本类型并不成立。

另一方面,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本身不在4号之2之列举范围。此时之问题在于入管法24条4号リ,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

即:同一个转让账户之行为,究竟止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抑或被追究至诈欺帮助,在留风险之结构截然不同。此即刑事辩护须自初期便意识到该分岔之缘由。

四 将不起诉处分置于首要目标

据此结构,将目标置于争取缓刑并不妥当。于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守住在留最可靠之方式。

本类型中有效之辩护活动包括:具体说明受招揽之经过与自身认识之界限;若已收取报酬,尽速返还;在可锁定诈欺被害人时研究被害弁償;表明已配合账户之冻结与注销等。若为年轻留学生在生活费窘迫之下难以拒绝而应允之案件,细致主张此等背景情事亦具有意义。

在留期间之更新(入管法21条)委诸法务大臣裁量,审查中会考量素行。取得不起诉处分、不留下前科,正是更新场面上最有力之准备。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在配合取调之前先定方针。本类型中,关于认识程度之供述会直接左右罪名。沉默权受保障,请勿仓促凭记忆陈述,应先与辩护人商谈。
  • 尽早选任辩护人。账户之解冻、报酬之返还、被害弁償之提出,均应由辩护人作为窗口推进。
  • 确认翻译之质量。「不知道」「以为可能是」「确信如此」之译法区别,直接关系到未必故意之认定。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特殊詐欺关联案件,本所拥有相当数量之解决实绩。曾就被指参与「出し子」(提款角色)行为之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来自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缺乏犯意等主观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亦曾在作为「受け子」(取款角色)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中,通过彻底之取调应对、对不当取调之抗议与事实之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刑事程序之后若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可对应。曾就丧失在留资格而陷于非法滞留之当事人,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事例,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将刑事阶段至入管阶段设计为一条完整战略,乃本所之基本方针。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此翻译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对应。

七 结语

交出账户之举,对交出者而言或许只是一个不大之判断,对被害人而言却是被骗款项流入之入口。正因如此,处罚被设计得相当之重。然而同时,在招揽结构之中被轻描淡写地卷入者亦确实存在,此乃案件之实相。究竟认识到何种程度,唯有当事人本人方能准确说明。为使该说明以有利之形式留存,请尽早与辩护人商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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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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