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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捕时|危险驾驶与过失驾驶如何改变在留风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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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捕时|危险驾驶与过失驾驶如何改变在留风险结构

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捕时|危险驾驶与过失驾驶如何改变在留风险结构

2026/08/14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以及无证驾驶情形下之加重类型(同法6条1项)。
  • 反之,过失驾驶致死伤罪(同法5条)、无证驾驶与救护义务违反(道路交通法)并未列入其中。
  • 故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被评价为危险驾驶抑或止于过失驾驶,在留风险之结构本身即随之改变。
  • 纵为列举之外之罪名,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之实刑,仍依入管法24条4号リ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 既属过失犯,注意义务之内容与预见可能性即为可正面争执之论点。于刑事阶段将其厘清,同时构成对入管程序之预备。

深夜似有碰撞之触感,但因光线昏暗未能确认便径行驶离;或因忘记办理驾照更新手续而继续开车。在日本生活愈久,此类情形愈易在意识之外发生。而一旦牵涉事故,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之问题便同时浮现。

本文依据入管法之条文结构,梳理外国人因交通案件被拘束人身自由时,罪名之不同将如何改变对在留之影响。

一 交通案件中可能被追究之罪名

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区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2条)与过失驾驶致死伤罪(5条)。前者以酒精或药物之影响、难以控制之高速、公然无视红灯等类型化之危险驾驶行为为要件,法定刑极重。后者指怠于驾驶上必要之注意致人死伤,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此外尚有道路交通法之领域:无证驾驶(道交法117条之2之2)、事故时之救护义务违反即所谓肇事逃逸(同法117条)。肇事者怠于救护义务时,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且属故意犯,此点与过失驾驶致死伤罪存在重大差异。

实务上,上述各罪多作为并合罪同时处理,量刑则自事故态样与事后应对两侧予以评价。

二 对在留之影响:被列举者仅为危险驾驶

此处即本文核心。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特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其中所列举之交通关联罪名,仅有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之罪(危险驾驶致死伤)与同法6条1项之罪(无证驾驶之加重类型)。

该规定并无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之但书。换言之,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被判处附缓刑之拘禁刑,仅此一点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既然判了缓刑就没问题」之理解,恰恰在此类型中最为危险。

另一方面,过失驾驶致死伤罪(同法5条)、无证驾驶、救护义务违反均不在4号之2之列举范围。就此等罪名,问题在于入管法24条4号リ,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救护义务违反法定刑上限为10年,在被害重大且逃逸态样恶劣之案件中,完全可能越过此线。

即:同为交通案件,以危险驾驶构成抑或止于过失驾驶,在留风险之结构本身即不相同。刑事辩护初期是否意识到此点,将极大左右结果。

三 争执故意与过失之意义:为入管程序预作准备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之分水岭,在于对驾驶行为危险性之评价及有无相应认识。酒精影响之程度、速度是否可控、对信号之认识等事实,均须借由捜査阶段之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方能认定。就此细致争执,并非仅为量刑。适用条文一旦改变,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结构亦随之改变。

尚有更进一步之论点。入管实务长期沿袭一种运用: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故意、过失之有无为要件。然此中包含一个宪法层面之问题:责任主义之射程究竟应及于行政处分何处。松村大介弁护士曾于不法就労助長案件中正面提起追问此论点之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

交通案件恰是过失内容被正面追问之类型。于刑事阶段具体厘清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纵使日后被判有罪,亦可成为在入管程序中主张责任程度之基础。此种双重防线之意识,正是辩护活动所必需。

四 将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

据此,目标十分明确:于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乃守住在留最可靠之方法。在涉及人身伤亡之案件中,与被害人之和解成否对起诉与否之判断影响甚大。除任意保险之赔偿外,仍须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宥恕为目标开展辩护活动。

另外,仅涉无证驾驶之案件,有时以略式程序科处罚金即告终结。罚金并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リ所称之拘禁刑。惟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之审查会考量素行,纵为罚金前科亦可能起负面作用,此点仍须注意。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事故直后凭记忆所作之供述,往往事实上决定日后危险驾驶与过失驾驶之分野。在配合取调之前,请先与辩护人确认方针。
  • 尽早选任辩护人,并确保与被害人一方之接触渠道。和解交涉原则上应经由辩护人进行。
  • 确保翻译。速度、距离、视认状况等事故细节,翻译之精度将直接转化为事实认定之精度。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本所亦累积重大案件之对应实绩,包括裁判員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在内,曾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在证据结构复杂、供述与客观证据之对照足以左右结论之案件中,本所以缩小争点、要求重新检讨鉴定与现场勘验为辩护手法。

对退去强制手续之波及,本所亦一贯对应。如前所述,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之故意过失要件,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仍作为争讼中之论点持续主张,并曾在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之经过。将刑事阶段至入管阶段设计为一条完整战略,乃本所之基本方针。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此翻译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

七 结语

交通案件起于任何人生活中都可能发生之事故。此种事故竟可波及能否继续在留之结构,若仅以日本人案件为基准之说明,则根本无从看见。事故直后如何说明、以何条文立案,此入口处之一点,即分隔其后之生活。建议尽早咨询,带着清晰之前景进入程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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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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