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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挪用公司资金时|在日中资企业财务人员之业务上横领案件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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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挪用公司资金时|在日中资企业财务人员之业务上横领案件与在留资格影响

被怀疑挪用公司资金时|在日中资企业财务人员之业务上横领案件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4

核心要点

  • 业务上横领罪(刑法253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背任罪(刑法247条)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规定横领罪之刑法第二编第38章,并未列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举之罪名。此点与诈欺罪、窃盗罪存在决定性差异。
  • 故此类型中左右在留者,主要为入管法24条4号リ之界线:是否被判处超过1年之实刑。
  • 公司内部调查阶段所制作之报告书、确认书、还款誓约书,日后在刑事程序中将被作为有力证据使用。刑事案件其实自内部调查之时即已开始。
  • 被害弁償与撤回告诉,在本类型中与不起诉处分直接相关。何时着手筹措资金,将左右结果。

在日中资企业中负责财务会计之人员,某日成为公司内部调查之对象;被要求说明以支付供应商名义处理之资金去向,最终演变为刑事告诉。此类咨询绝非罕见。

本类型之棘手之处在于:刑事案件尚未开始,公司内部却已完成一套「事实认定」。而对外国人而言,其后还横亘着在留资格问题。本文梳理被怀疑业务上横领、背任时,应在哪个阶段守住何物。

一 业务上横领罪与背任罪之区别

业务上横领罪(刑法253条)以业务上自己占有他人之物而予以侵占为要件,法定刑10年以下拘禁刑,未设罚金刑。背任罪(刑法247条)则以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出于图利自己或第三人等目的违背任务、致本人财产受损为要件,法定刑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在财务人员被指私自花用公司资金之案件中,对资金有无占有、名义与实质之关系、决裁权限归属等,均可能成为争点,进而决定何种构成更为妥当。若不认定占有,横领即不成立。此入口处之争论,既关乎量刑,亦直接关乎后述之在留影响。

二 刑事案件自内部调查之时即已开始

本类型特有之陷阱在于进入刑事程序之前之内部调查。由公司方律师或审计人员进行之谈话所形成之报告书,以及当场被要求签署之确认书、还款誓约书,日后一旦提出刑事告诉,即被提交捜査机关并作为有力证据使用。

尤其在未配备充分翻译之情况下以日语进行之谈话中,屡有对事实关系理解存在偏差却仍签字之情形。「已承认总金额」之记录一旦独立流传,日后纵欲就个别支出之性质进行争执,说明负担亦已显著加重。

接到内部调查通知之时即咨询律师。于本类型而言,此举乃性价比最高之一步。

三 对在留之影响:横领「未被列举」

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二编特定各章之罪被判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列举者包含窃盗及强盗之罪(第36章)、诈欺及恐吓之罪(第37章)。然而,规定横领罪之第38章并未列入。

此项差异在实务上意义极大。同为涉及公司财产之犯罪,若以诈欺构成,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之拘禁刑,亦可能落入4号之2之退去强制事由;若以业务上横领构成,则不在4号之2之列举范围。

惟此并不意味着可以安心。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排除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业务上横领法定刑上限为10年,在被害金额较大且未完成弁償之案件中,超过1年之实刑完全属于现实可能。本类型中左右在留之界线,主要即在于此。

此外,若因刑事案件而离职或被解雇,则另一入口随之开启: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达3个月以上者,可能被撤销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刑事与入管,往往错开时间轴而两度来袭,此点须事先理解。

四 被害弁償与不起诉:何时着手筹措资金

财产犯罪中,被害弁償与撤回告诉对不起诉处分之影响甚大,本类型尤为显著。公司方之关心,多数场合并不在于处罚本身,而在于回收。纵为分期偿还,只要能提出可实现之还款计划与相应担保性保障,仍存在促成撤回告诉之余地。

此处对外国人而言之固有障碍,是资金之筹措。若需自中国境内之家属汇款,受外汇管理规制影响,较大金额之汇出需要手续与时间,绝非勾留之20日内可以完结之事。故应自内部调查阶段,至迟自告诉之后立即着手,并行推进汇款路径之确认与资料之准备。

辩护目标始终应置于取得不起诉处分。纵获缓刑判决,前科仍然留下,并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对素行之评价。「虽然有罪但免于入狱」与「能够继续住在日本」,是两回事。

五 初期应把握之三点

  • 在配合公司内部谈话之前先咨询律师。凡被要求签署之书面,原则上不应当场签字,而应带回研究其内容。
  • 取调之际,沉默权受到保障。会计处理之来龙去脉极为复杂,凭记忆即时作答,易被固定为错误之供述。
  • 确保翻译。会计与税务用语与日常中文会话之词汇体系不同,翻译之专业性直接左右事实认定之准确度。

六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本所于财产犯罪与企业关联纠纷亦有实绩。曾在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遇「取り込み詐欺」(骗取货物型诈欺)之案件中,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解决金。另在因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而被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主张该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与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胜诉。就公司与个人利害交错之案件,本所累积了自刑事与民事两侧共同构筑逻辑之经验。

对在留层面之波及,本所亦一贯对应。曾有女性被指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案件,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別許可。该论点目前仍由松村大介弁护士持续争讼,作为「责任主义在行政处分上究竟及于何处」之问题继续主张。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于接见、商谈、公判各阶段使用。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对应。

七 结语

业务上横领之嫌疑,往往仅以金额一点被议论;然实际结论取决于占有之归属、决裁之实态、花用之目的等事实之层层累积。而能够最准确说明这些事实之人,正是当事人本人。为以有利之形式确保说明机会,建议尽早委任辩护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拥有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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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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