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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采取的手段:提存、赎罪捐款与检察官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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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采取的手段:提存、赎罪捐款与检察官意见书

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采取的手段:提存、赎罪捐款与检察官意见书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被害人拒绝开示联系方式、拒绝收受和解金,或者案件本身不存在特定被害人,导致无法和解的情形并不少见。无法和解固然不利,但并非无计可施。可以通过客观展示赔偿意愿与资力、以社会性的方式表达赎罪、整备再发防止的环境等手段组合起来,影响检察官的判断。对外籍当事人而言,还需同时为在留资格的走向作好准备。以下按可行性由高到低,说明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仍能积累的材料。这些手段虽不能替代谅解,却能明显改变检察官所看到的案件面貌。

核心要点

  • 被害人拒绝受领时,可通过清偿提存(民法494条)客观显示赔偿的意愿与资力。
  • 不存在特定被害人的类型,可采用赎罪捐款作为反省的具体化。
  • 再发防止的环境调整(确保监督人、改变生活状况、开始治疗)是替代和解的重要材料。
  • 即便被起诉,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附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须在量刑与在留两方面同时准备。

被害人拒绝受领时,提存是否有效

作为客观化赔偿意愿与资力的手段,提存是有效的。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可以将清偿标的物提存(民法494条)。提存书能够公开佐证当事人确已备妥款项并试图交付被害人,附于向检察官提交的意见书中,即可与单纯的口头承诺区别开来。不过,提存并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评价上无法与和解等同。此外,若被害人的姓名住址不明,提存手续本身也难以进行;此时可由辩护人将洽询受领的经过整理成报告书,并说明已保管随时可以支付的资金。另外,提存后应立即将提存书副本提交检察官,并说明提存的经过与金额的算定依据,否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赎罪捐款用在什么场合

用于不存在特定被害人的类型,或者被害人拒绝一切接触的情形。赎罪捐款是向律师会或犯罪被害人支援团体作出的捐款,可取得收据。毒品案件、无照驾驶等难以设想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常以此作为反省的具体行动提交。但捐款并非付钱即可获得有利评价,若没有与之相伴的动机与再发防止努力,就不会被认可。金额也一样,与本人资力明显不相称的高额捐款,反而显得不自然。前提是由辩护人在意见书中具体说明捐款的缘由与本人反省的内容。捐款完成后,应将收据与说明一并提交,并在意见书中写明今后的具体改善计划,否则容易被视为形式化的举动。捐款之前宜先与辩护人商议金额与对象是否适当。

除和解外,还有哪些情节影响处分

再发防止的环境是否完备十分关键。具体包括:在日本国内有监督人、住所与工作稳定、已采取切断引发案件的交友关系与生活习惯的具体措施、存在依赖问题时已开始治疗或就诊。这些应以身份保证书、雇主的上申书、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书面加以佐证。对外籍当事人而言,在留资格状况、家属的在留状况、回国后的生活预期也属于说明对象。正因为无法和解,更应厚积这些材料,为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的判断提供充分依据。这些材料应尽量以第三人出具的书面形式呈现,仅凭本人的陈述难以取得信赖,准备时应留出充分时间。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整理后提交,便于检察官通览。

一旦被起诉,在留方面如何准备

判决内容会决定后续走向,因此需要两手准备。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被处拘禁刑时,即便附缓刑也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公判中在争取缓刑的同时,应并行着手准备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50条)的材料,重点是家庭关系、在留期间、生活扎根程度与赔偿的履行情况。为避免收容,还需研究监理措施(同法44条之2以下)。另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要求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上尚有讨论,本所亦有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正在进行。换言之,判决只是其中一个节点,之后的入管程序才是决定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关键。

常见问题

无法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时怎么办

可通过检察官洽商,以仅限辩护人知悉的条件请求开示。被害人拒绝开示时,应请检察官转达辩护人具有致歉与赔偿的意愿,并将经过留在记录之中。自行查找被害人所在的行为会招致不利评价,务必避免。另外,可请检察官在处分时一并考虑当事人已备妥赔偿资金这一事实。

赎罪捐款应当捐多少

没有统一标准,应结合本人资力、案件性质与被害程度决定。若由家属拿出超出本人资力的金额,也应一并说明该情况。比起金额多寡,能否具体说明捐款的动机与再发防止的努力,更能左右评价。捐款对象宜选择有公开受理机制的团体,并保存收据原件。收据应与意见书一并提交。

一直无法和解又到了在留期限怎么办

侦查期间仍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但处分未定会影响审查。一旦超过期限即成为非法滞留,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2号之2或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期限管理是最优先事项。请尽快与辩护人确认在留状况。若已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则应转而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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