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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日常事故能否用保险支付和解金:故意犯罪为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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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日常事故能否用保险支付和解金:故意犯罪为何免责

交通事故与日常事故能否用保险支付和解金:故意犯罪为何免责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能否筹措和解金,会左右处分的前景。像交通事故这类可由保险承担赔偿的类型,资金负担大为减轻,但保险公司进行的民事赔偿与面向刑事处分的和解,目的与节奏并不相同。另一方面,暴行、伤害、盗窃等故意行为,通常属于保险条款上的免责事由,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或家属援助。以下说明哪些保险可用、哪些场合不能使用,以及这些差异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保险能否使用,往往在案件初期就应当查清,因为这直接决定了筹措资金的方式与交涉的时间安排。

核心要点

  • 汽车事故由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承担赔偿,但面向刑事处分的被害人应对仍需另行进行。
  • 个人赔偿责任保险以日常生活中的偶然事故为对象,故意的犯罪行为通常免责。
  • 保险公司的和解以民事赔偿为目的,一般不会取得宥恕条款。
  • 过失驾驶致伤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举的犯罪,但超过1年的实刑会涉及同号リ。

交通事故中保险能用到什么程度

人身损害由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的对人赔偿承担,财物损害由对物赔偿承担,这是基本结构。因此在向被害人支付赔偿这一点上,加害人往往无需自行筹措资金即可解决。但刑事处分的判断,看的不只是赔偿由保险完成这一事实,还包括加害人本人是否致歉、被害人的处罚感情如何。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只负责协商民事赔偿金额,不会去取得宥恕条款。因此,除保险赔偿之外,还需由辩护人安排探望与致歉的机会,必要时另行准备慰问金或带有宥恕条款的书面。另外,若被害人的治疗尚未结束,可先支付慰问金,待损害额确定后再由保险公司结算,两者并不冲突。

个人赔偿责任保险在刑事案件中能用吗

可用的场合有限。个人赔偿责任保险多以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的特约或信用卡附带服务的形式存在,对象是日常生活中因偶然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例如骑自行车撞到行人、在店内不慎损坏商品等过失事故。相对地,暴行、伤害、盗窃、器物损坏等故意行为,通常落入条款上的免责事由,不会给付保险金。首先应核对保险单与条款,判断本案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若不能使用,就要尽早研究自有资金、家属援助、向雇主预借薪资等现实的筹措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也可能就过失比例提出主张,未必立即支付全额,因此不宜完全依赖保险。

可以用保险赔偿时,由谁进行和解交涉

民事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交涉,面向刑事处分的应对由辩护人负责,形成分工。保险公司的和解通常要等治疗结束、损害额确定后才进行,往往需要数月。而刑事处分的判断随勾留期限与侦查进度推进,速度快得多,两者时间轴并不吻合。因此在刑事程序中,应取得能够证明赔偿必将由保险切实履行的书面,并另行支付慰问金,以表明修复被害的态度。若把一切交给保险公司而不作整理,很可能直到处分作出时,赔偿方面的努力仍未被传达。实务上,可请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进展的书面,作为佐证提交检察官,该书面越具体越有说服力。理赔进度应定期向检察官更新,避免信息中断。

过失事故与在留资格是什么关系

即便是过失犯罪,也可能影响在留资格,不能掉以轻心。过失驾驶致伤(关于处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行为等的法律5条)一般认为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举的刑法犯罪,但若被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则涉及同法24条4号リ;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该号之外。此外,伴随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时,罪名与评价都会改变。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案件内容、反省态度与赔偿完成情况都会反映到素行评价上,赔偿已由保险完成,在此场合是有力的说明材料。因此,即使赔偿已由保险完成,也应保存判决书、缴纳记录与赔偿凭证,以备更新申请时说明。上述记录宜长期保存,以备多次更新申请时使用。

常见问题

用保险全额赔偿就能不起诉吗

赔偿完成属于有利情节,但不足以单独决定结论。被害程度、过失内容、被害人的处罚感情以及有无前歴都会被综合判断。除保险赔偿外,还应展示本人的致歉与具体的再发防止措施,这才是争取起诉犹豫的现实做法。特别是被害较重的案件,仅有赔偿往往不足以避免起诉。

保险公司的和解书可以直接提交检察官吗

可以提交,但其内容仅限于民事赔偿的合意,通常不含宥恕条款或不要求处罚的记载。面向刑事处分,宜另行确认被害人意愿,准备包含必要记载的书面,这样的材料才更能影响处分判断。必要时可请保险公司出具赔偿完成证明,与被害人的书面一并提交。书面宜注明日期与经办人。

不清楚自己投保了哪些保险怎么办

可依次核对汽车保险、火灾保险、信用卡附带保险与单位的团体保险。有时家属为投保人的保险特约中,同居亲属也属于被保险人。确认合同内容需要时间,请在案件初期就并行着手查询。若仍无法确认,可请辩护人代为向保险公司查询。查询结果应留存记录,以便日后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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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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