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代替本人推进和解时的注意事项与羁押期间的联络方式
2026/08/13
本人被逮捕、勾留期间,在日或在中国的家属想要为其做些什么,是十分自然的。但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毁灭罪证,对勾留与保释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家属真正能够承担的,不是与被害人交涉本身,而是筹措资金、担任身份保证人、整理生活环境等后方支援。以下说明家属可以做的事情与应当避免的行为,以及这些安排对在留资格的意义。家属的支援方式选择得当,往往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明显改善案件的走向;反之,出于好意的自行行动,有时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核心要点
- 家属直接接触被害人可能被视为毁灭罪证或施加影响,应当避免。
- 和解的当事人原则上是本人,家属以出资人或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参与。
- 本人即使在押,也可经辩护人确认其意思后在协议书上签名。
- 家属在日居住并能够监督,对身柄解放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判断具有意义。
家属为什么不能直接联系被害人
因为会被评价为存在毁灭罪证之虞,使身柄解放更加困难。勾留要件之一是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将毁灭罪证(刑事诉讼法60条1项2号),保释判断中也会考虑对被害人或证人施加影响之虞(同法89条4号、5号)。即便家属并无恶意,被害人一方也可能感到压力,一旦向侦查机关反映,和解交涉实际上就无法进行。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是在仅限辩护人知悉的条件下由检察官开示,违反该条件的行为会破坏交涉的前提。对外窗口应统一由辩护人负责。若被害人主动联系家属,也应立即告知辩护人,由辩护人接手应对并将经过留下记录,自行答复容易产生误解。
在押的本人如何在协议书上签名
通常由辩护人会见并说明内容后,在羁押设施内取得签名。和解是本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本人的意思确认不可省略。以中文为母语者,宜安排带翻译的会见,或备妥中文译本逐条核对,确认其理解各条款含义,尤其是清算条款与宥恕条款。书面往返需要时间,必须按勾留届满倒推安排日程。若本人确有无法签名的情形,也可凭委托书由辩护人代理签署;但为取得被害人一方的理解,实务上仍宜同时递交以本人名义书写的道歉信。签署完成后,应立即将协议书正本提交检察官,并保留一份交由家属保管;若条款有修改,需重新取得签名。签名的日期与地点也应准确记载,以免日后被质疑。
在中国的家属出资时应注意什么
应以汇款需要时间为前提,尽早着手准备。从中国向日本汇款在手续上存在限制,到账往往需要数日。既然存在勾留期限这一截止点,一旦和解金额有了眉目,就应同时启动汇款程序。事先备妥能够说明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存款记录与亲属关系证明,有助于金融机构的核查以及日后在留手续中的说明。协议书中应写明,即使由家属付款,其性质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本人的债务。通过律师的保管金账户支付,可以确实留下付款记录。此外,付款完成后应取得被害人的收据或汇款回执,作为日后说明的凭证,这些材料在入管审查中同样有用。汇款时宜在用途栏注明为和解金,便于日后说明。
家属的存在对在留判断有何影响
作为监督者的家属,在身柄解放与在留两方面都会被评价。刑事程序中,身份保证书与具体的生活监督计划,会在勾留必要性与保释判断中被考虑。入管程序中,有日本人配偶者或已在日本扎根的亲属,属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考虑情节,也构成申请监理措施(同法44条之2以下)时的接收体制。另一方面,如果家属持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本人一旦失去在留资格,受其扶养的家属在留也会受到波及。制定方针时应着眼于整个家庭。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宜同时确认各位家属的在留资格与期限,避免顾此失彼,必要时一并研究变更申请。家属自身的居住与收入状况也应一并加以说明。
常见问题
家属可以直接寄道歉信给被害人吗
通过辩护人转交一般不会有问题,但请不要自行查找住址寄送。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仅向辩护人开示,违反该条件会破坏交涉中的信赖关系。信件宜先交由辩护人保管,确认被害人愿意接收后再行转交。若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接收,则不应反复尝试,可改由辩护人另行传达致歉的意思。
本人已经回国还能和解吗
可以。备妥委托书与身份证明文件,由辩护人代理交涉与签署即可。但本人身在境外这一情况,可能影响被害人的感受与检察官的评价,需要具体说明汇款路径与履行的确实性。此外,本人回国后仍可通过书面表达反省,作为补充材料提交,这在量刑上仍有意义。相关材料宜提前备妥。
家属垫付的和解金日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吗
只要双方另有约定即可追偿。不过在协议书中应作为第三人清偿处理,对被害人明确付款已经完成。家属之间的结算宜另行书面约定,以免在刑事程序中和解的效力受到质疑。若日后可能发生争执,宜在垫付时即写明属于借贷还是赠与。金额与时间应写清楚,并由双方签名确认。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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