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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退去强制事由与更新审查中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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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退去强制事由与更新审查中的实际作用

和解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退去强制事由与更新审查中的实际作用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常有当事人询问,只要和解成立是否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准确地说,和解本身在入管法上并无效力。真正起作用的,是通过和解取得不起诉,从而不被处以拘禁刑;以及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可以作为有利情节加以说明。反过来说,依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即使是附缓刑的判决,也存在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以下依条文说明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在留资格的种类、罪名与刑的种类三者组合起来才能得出结论,仅凭其中一项判断,往往会产生误解。

核心要点

  • 和解本身在入管法上没有直接效力,而是通过不起诉这一结果间接发挥作用。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被处拘禁刑时,即便附缓刑也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
  • 毒品案件附缓刑亦构成同法24条4号チ,且此类案件本身难以设想和解。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24条4号之2,但需注意规定超过1年实刑的24条4号リ。

和解在哪些场合真正起作用

可归纳为三种场合。第一,通过取得不起诉而不被处以拘禁刑,从源头上避免退去强制事由的发生。第二,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中,用以说明素行良好、案件已获解决。第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时,作为被害恢复与再发防止的佐证。三者都不是靠一纸协议书单独决定结论,而是与刑事处分结果、生活状况结合评价。因此,和解不应被视为目的,而应定位为通往不起诉这一结果的手段。因此,把资源集中在处分作出之前的阶段,通常比判决之后再谋求补救更为有效,这一判断应在案件初期作出。三者的比重因案件而异,需要个别评估后决定重心。

为什么在留资格种类不同结论就不同

因为入管法区分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技能实习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一定犯罪被处拘禁刑时,即使附缓刑也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号。别表第二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同条4号リ,全部缓刑者除外)以及毒品案件(同号チ)等。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是判断的起点。若不确定自身属于哪一别表,可查看在留卡上记载的在留资格名称,并请辩护人对照条文加以确认。

判决附缓刑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依类型不同,未必能够保住。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或伤害被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时,刑事上虽可在社会中生活,却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这正是外籍当事人辩护中把取得不起诉列为最优先目标的理由。毒品案件同样,依同法24条4号チ,附缓刑亦构成事由。而规定超过1年拘禁刑的同号リ,则将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可见各条处理并不相同。不能只看判决内容就放心,必须结合在留资格与罪名综合判断。因此,在与检察官交涉的阶段,就应把在留方面的后果具体说明,而不是等到判决之后,这往往能影响处分的选择。结论必须逐条对照条文后作出,不能凭印象推断。

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如何运用和解

作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材料使用。该条判断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经过与期间以及人道上的考虑等。被害已完全恢复、被害人不要求处罚,可作为补强素行评价的情节。同时,也应争取不予收容的监理措施(同法44条之2以下),在维持生活与工作的状态下推进程序。另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要求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有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正在进行。目前尚不能断言结论,但这是存在争辩余地的论点。需要提醒的是,这些主张能否被采纳因个案而异,不宜作出乐观的预测,但准备工作应当尽早开始。

常见问题

取得不起诉就一定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不能这样断言。不起诉可以回避部分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与变更属于另行审查。若持就劳资格者长期未实际工作,或未履行申报义务,仍可能因与案件无关的理由被不许可。案件处理与在留手续需要同时设计。换言之,不起诉是保住在留资格的必要条件,却不必然是充分条件。

只被判罚金就不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罚金并非拘禁刑,因此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或同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与入管法违反等类型另有规定,且存在罚金前科这一事实本身,也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认为罚金就万无一失并不稳妥。若被判罚金,也应保存缴纳凭证与事件经过说明,以备日后审查时使用。

永住者也需要和解吗

需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虽不适用入管法24条4号之2,但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仍可能落入同号リ。此外,在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以及将来归化申请的场合,案件是否已经解决都是重要情节。因此,即使身份看似稳定,也不宜放任案件不作处理。宜尽早整理相关材料备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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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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