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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解的意义、撤回告诉与不起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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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解的意义、撤回告诉与不起诉的关系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解的意义、撤回告诉与不起诉的关系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和解的效果会因罪名是否属于亲告罪而发生质的差别。亲告罪没有告诉即不能起诉,因此在和解中取得撤回告诉,检察官便无法提起公诉。非亲告罪则不同,即使和解成立,是否起诉仍由检察官判断,和解只是导向起诉犹豫的有力情节。对外籍当事人而言,这一差别会直接反映到在留资格的存续上。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类,是决定辩护方针的第一步。罪名的判断有时并不直观,同一行为依证据情况可能被评价为不同犯罪,因此宜尽早请辩护人核对卷宗,再确定交涉的方向。

核心要点

  • 亲告罪中撤回告诉即不能提起公诉,和解有时能够直接决定结局。
  • 非亲告罪中和解属于起诉犹豫的情节之一,被害重大或有前科时仍可能被起诉。
  • 性犯罪自2017年刑法修改后成为非亲告罪,和解的定位随之改变。
  • 避免起诉即不会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可避免入管法24条4号之2。

哪些犯罪属于亲告罪

代表性的有器物损坏(刑法261条,依264条为亲告罪)、诽谤与侮辱(同230条、231条,依232条为亲告罪)、毁弃私用文书(同259条)、过失伤害(同209条)。此外,亲属之间的盗窃、诈骗等一定财产犯罪,依亲属相盗例需要告诉(同244条2项、251条等)。这些类型应尊重被害人意愿,故以告诉作为起诉条件。自己的案件属于何种罪名,可从逮捕状、勾留状记载的罪名及检察官的说明中确认;但同一行为因构成要件选择不同,罪名也可能改变,由辩护人核阅卷宗最为可靠。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亲告罪,取决于最终适用的罪名,而非侦查初期的暂定罪名。因此在罪名仍可能变动的阶段,宜同时准备两种方案。

撤回告诉有哪些限制

撤回告诉必须在提起公诉前作出(刑事诉讼法237条1项),且撤回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告诉(同条2项)。对被害人而言,这是不可逆的最终决定,通常会十分慎重。因此在交涉中,应以此不可逆性为前提,完成赔偿、提出具体的再发防止措施、约定双方互不接触,营造被害人能够安心作出撤回决定的条件。撤回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侦查机关,与和解协议书分开制作撤回书。时间管理同样重要,处分临近的案件往往需要以日为单位安排。此外,撤回告诉与和解付款的先后顺序也应在协议中写明,通常以款项支付完毕作为办理撤回手续的前提。必要时可请检察官协助确认撤回书的受理状况。

非亲告罪的和解意义何在

意义在于取得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的最有力情节。伤害、暴行、盗窃、诈骗、侵入住宅均为非亲告罪,即使撤回被害申报,检察官仍可起诉。但实务上,被害已获恢复且被害人不要求处罚的初犯案件,作出起诉犹豫的判断并不罕见。因此,和解的内容不应只有金额,还要能够说明被害人如何接受该结果。即便被起诉,和解仍作为量刑情状发挥作用,影响缓刑判断。可以说为和解付出的努力不会白费。换言之,非亲告罪中和解的目标不是阻止起诉,而是让检察官相信被害已获恢复、再犯风险已被控制,这需要材料上的积累。因此,越早着手交涉,可运用的时间与手段就越多。

罪名差异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

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是否被起诉具有决定性意义。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一定犯罪被处拘禁刑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附缓刑亦然。因此,亲告罪中取得撤回告诉,或非亲告罪中取得起诉犹豫,就不适用该条。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号,需要注意的是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24条4号リ等规定。确认自身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是前提。因此,在决定投入多少资源进行和解之前,应先确认自身的在留资格与可能适用的罪名,再判断和解所能带来的实际收益。

常见问题

性犯罪和解后还会被起诉吗

2017年刑法修改后,强制性交等罪与强制猥亵罪已成为非亲告罪,无法通过撤回告诉阻止起诉。但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仍会在起诉犹豫与量刑中被考虑。是否和解以及如何进行,需要辩护人在顾及被害人心情的前提下慎重推进。即使无法取得谅解,为恢复被害所作的努力仍会在量刑中被考虑。

撤回被害申报与撤回告诉是一回事吗

不是。被害申报只是侦查的开端,撤回并不影响检察官的起诉权限。告诉在亲告罪中属于诉讼条件,撤回具有法律效果。制作和解协议书时,应根据罪名明确要求对方办理哪一种手续。若罪名尚未确定,可先写入不要求处罚的意思,日后再视情况办理撤回手续。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亲属之间的盗窃也需要告诉吗

与不同居亲属之间的盗窃等,依亲属相盗例可能需要告诉(刑法244条2项)。而与配偶或同居亲属之间则可能免除刑罚,身份关系的认定会左右结论。应先以户籍、在留卡等确认身份关系,再决定方针。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如为外文,需附日文译本一并提交。必要时可请求检察官释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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