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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中的宥恕条款:含义、对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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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中的宥恕条款:含义、对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实际效果

和解协议中的宥恕条款:含义、对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实际效果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宥恕在日语法律用语中意为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在和解协议书中写入被害人谅解当事人、不要求对其刑事处罚的条款,即所谓宥恕条款。只约定支付金额的协议书,与写入宥恕条款的协议书,在检察官与法官眼中的分量并不相同。但宥恕条款并不等于必然不起诉,其作用会因罪名与被害程度而变化。以下说明宥恕条款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外籍当事人在留资格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同时,对外籍当事人而言,宥恕的意义最终要通过处分结果反映到在留资格上,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一条款。

核心要点

  • 宥恕条款表明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在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的判断中受到高度重视。
  • 该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存在宥恕,检察官仍可起诉,法院仍可作出有罪判决。
  • 亲告罪还需另行撤回告诉,仅有宥恕条款不能阻止公诉的提起。
  • 取得不起诉即不会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不适用入管法24条4号之2。

有宥恕条款,处分会有什么不同

结论是,宥恕条款是起诉犹豫判断中分量最重的情节之一。检察官可以综合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与情状以及犯后情况,决定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248条)。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正是作为犯后情况直接发挥作用。实务上,仅完成赔偿的案件与已取得谅解的案件,处分前景确有差别。但在被害重大、存在同种前科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即便取得宥恕仍可能被起诉。宥恕并非决定性的一击,而是有力的一项情节。因此,取得宥恕之后仍应继续整备其他有利材料,而不是就此停止工作。初次接受侦查的当事人,往往低估了被害以外因素的分量。

宥恕条款有法律拘束力吗

没有拘束力。提起公诉的权限专属于检察官(刑事诉讼法247条),不因被害人的意思而消灭。因此,即便提交带有宥恕条款的协议书,检察官在制度上仍可选择起诉。反之,被害人事后重新产生处罚感情,也不影响协议书本身的效力。实务中还会遇到被害人收下和解金却拒绝写入宥恕条款的情形,此时应把赔偿已经完成与被害人并未强烈要求处罚这两项事实分别加以主张。不必仅因有无该条款而过度乐观或悲观。换言之,宥恕条款的价值在于事实层面的说服力,而非法律上的强制力。理解这一点,才能对处分前景作出冷静的判断。实务上应据此调整对处分结果的预期,避免误判形势。

亲告罪只写宥恕条款够吗

不够。亲告罪以告诉为诉讼条件,必须明确取得撤回告诉的意思表示。器物损坏(刑法261条、264条)与诽谤(同230条、232条)是典型。撤回告诉需在起诉前作出(刑事诉讼法237条1项),且撤回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告诉(同条2项)。因此协议书除宥恕条款外,还应写明撤回告诉并配合相关手续。相对地,伤害、盗窃等非亲告罪并不以告诉为起诉条件,宥恕条款与赔偿完成才是核心。确认罪名是全部工作的起点。若被害人愿意谅解却不愿办理撤回手续,则应在意见书中说明该情况,并请检察官在判断时予以考虑。必要时可请检察官确认告诉的有无及其受理情况。

取得宥恕后,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宥恕本身在入管法上没有效力,其影响通过处分结果体现。若因宥恕而获不起诉,本人未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就不涉及入管法24条4号之2。毒品案件即使附缓刑也构成同法24条4号チ,被处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则涉及同号リ,但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均不会发生。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24条4号之2,不过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的场合,取得宥恕的事实仍应作为素行说明提交。换言之,取得宥恕的意义在于提高不起诉的可能性,而不在于直接改变入管法上的评价,两者必须分开理解。

常见问题

宥恕条款一般怎么表述

实务上多写为:被害人就本案谅解当事人,不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时还会附加请求侦查机关从宽处理的表述。若能看出被害人是被迫签名,效果会打折扣,因此必须写成完全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该书面宜由被害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另附身份确认资料。签署时应避免仓促行事。

没有宥恕条款的和解协议书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赔偿完成本身即具有被害恢复的独立价值,在起诉犹豫判断中同样被考虑。重要的是由辩护人在意见书中准确说明未能取得宥恕的经过,例如被害人虽已收受赔偿,但尚未表示不要求处罚。同时提交汇款凭证与交涉经过的说明,可以弥补条款缺失带来的不足。说明应当具体而克制。

起诉后才取得宥恕还有用吗

有用。公判中作为量刑情状被考虑,影响缓刑的判断。但需注意,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在部分类型中,即便是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会落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刑事处分减轻并不当然等于能够保住在留资格。因此,公判阶段仍应同步准备在留方面的材料,越早着手,可选择的手段越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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