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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写入的核心条款与外籍当事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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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写入的核心条款与外籍当事人注意事项

日本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写入的核心条款与外籍当事人注意事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和解协议书既是与被害人之间终结纠纷的民事合意,也是检察官判断起诉与否时的核心材料。协议书没有法定格式,但若遗漏必要条款,可能出现已经付款却在刑事处分中未获充分评价,或者事后再度被索赔的情况。对外籍当事人而言,还需考虑该协议书将来可能提交入管审查,以及本人存在回国可能时应如何设计履行条款。以下按实务顺序,说明应当写入的内容与容易被忽略之处。同一份协议书往往要同时面对检察官、被害人与入管三方读者,条款设计必须兼顾这三重用途。

核心要点

  • 协议书的四项支柱是:案件的特定、金额与支付方式、清算条款、宥恕(谅解)条款。
  • 撤回被害申报与撤回告诉的意义随罪名而不同,条款写法必须加以区分。
  • 被害人姓名住址的处理与保密条款的范围应当写清,以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 获得不起诉即不会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可避免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和解协议书至少应当包含哪些条款

结论是,案件的特定、和解金额与支付方式、清算条款、宥恕条款构成四根支柱。案件特定应写明发生时间、地点与行为概要,达到双方不致误解的程度。金额与支付方式需写明汇款账户、期限以及手续费由谁负担。清算条款用于确认双方就本案除本协议约定外别无其他债权债务,可防止事后追加索赔。宥恕条款则记载被害人谅解当事人、不要求刑事处罚的意思。除此之外,实务上常加入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被害人信息、双方互不接触等约定。条款之间的先后顺序并无硬性规定,但把案件特定放在最前、清算条款放在末尾,阅读时最为清晰。若被害人另有特别要求,也可另立条款,但内容不得与刑事程序中的陈述相互矛盾。

撤回被害申报与撤回告诉应当怎么写

应依罪名是否为亲告罪分别处理。器物损坏(刑法261条,依264条为亲告罪)、诽谤(同230条,依232条为亲告罪)等无告诉即不能起诉的犯罪,撤回告诉的条款具有决定性意义。告诉的撤回只能在起诉前进行(刑事诉讼法237条1项),一经撤回,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告诉(同条2项)。相对地,伤害、盗窃等非亲告罪,即便撤回被害申报,检察官仍可起诉,条款的作用在于表明不要求处罚的意思。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写成被害人自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课以撤回的义务。实务上还应确认撤回书的提交对象是警察还是检察厅,并留存提交时间的记录,以免在处分临近时发生延误。

外籍当事人需要哪些特别记载

关键是把回国与在留资格变动的可能性写进条款。若采分期支付,应考虑本人可能因退去强制或自行出国而离开日本,因此宜争取一次性付清,或由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提供连带保证。其次,协议书有时需提交入管,故应事先约定提交范围,并可制作隐去被害人姓名的节本。此外,当事人一方并非以日语为母语时,宜附中文译本,并在正文中记明已在理解内容的基础上签名,以减少日后就合意效力发生争议的空间。签名原则上应由本人亲笔完成。此外,若本人可能在履行完毕前离开日本,应事先约定联络方式变更时的通知义务,避免被害人失去联系对象。若需办理公证,还应事先确认可否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和解协议书在入管程序中如何使用

在在留资格审查中,协议书被作为素行与再发防止的佐证材料。取得不起诉时,本人未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不过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属于另行审查,和解成立与赔偿完成需作为应予许可的相当理由中的积极情节加以说明。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协议书亦可作为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判断材料提交。需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入管法24条4号チ)等不存在特定被害人的类型,本身就不存在和解这一手段。提交入管时,应同时说明和解成立的经过与款项已经付清的事实。仅提交协议书正本而不加说明,往往难以充分传达案件已获解决这一点。

常见问题

和解协议书必须用日文制作吗

原则上应以日文制作,因为该书面要提交侦查机关与法院。若一方当事人不能充分理解日文,可附中文译本,并在正文中写明已通过翻译确认内容后签名,以避免日后就合意的成立与理解发生争执。译本与正本的内容必须一致,如有差异,应明确约定以日文本为准。签名页宜由双方各持一份。

和解金一般是多少

金额受罪名、被害程度、治疗期间与被害人处罚感情的影响,幅度很大,无法给出统一行情。能够计算治疗费、修理费等实际损失的,应以此为基础再加抚慰性质的金额协商。与其追逐所谓行情,不如构建能够就本案被害内容作出合理说明的金额。必要时可参考同类案件的赔偿实例,但最终仍应以本案的具体损害为准。

已经签署和解协议书还会被起诉吗

有可能。非亲告罪中,和解只是判断起诉犹豫的重要情节之一,若存在前科前歴、被害重大或手段恶劣等情形,仍可能被起诉。除和解外,同时提出再发防止的环境调整与监督人安排,才是改善处分前景的现实做法。即便被起诉,已经成立的和解仍会在量刑中发挥作用,不会因此失去意义。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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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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