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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捐款这一选项:在什么场合才真正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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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捐款这一选项:在什么场合才真正有意义

赎罪捐款这一选项:在什么场合才真正有意义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所谓赎罪捐款,是指在无法向被害人赔偿等情形下,为以社会性的方式表明悔改之意,而向律师协会或承担法律扶助职能的团体等所作的捐款。它多用于毒品犯罪等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拒收赔偿的案件。接受捐款的团体会出具受领证明,由辩护律师提交给检察官或法院。本文梳理赎罪捐款在哪些场合具有意义、金额应如何考量,以及有哪些不宜过高期待之处,帮助当事人在有限的资源之下作出务实的判断,把力气用在真正能够影响结论的地方。

核心要点

  • 赎罪捐款是向律师协会或承担法律扶助职能的团体等所作的捐款,并会取得受领证明。
  • 它多用于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或被害人拒收赔偿的案件。
  • 它不能替代示谈;有被害人的案件,仍应优先致力于赔偿被害。
  • 作为悔改的表征,它可以成为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一项材料。

赎罪捐款是怎样一种做法

它并非法律上的制度,而是实务中逐渐定型的一种表明悔意的方式。各地律师协会,以及承担法律扶助或犯罪被害人支援职能的团体,均可作为捐款的受领方;完成捐款后会出具受领证明书。辩护律师将其作为情状方面的材料,在侦查阶段提交检察官,在公判阶段提交法院。至于捐给哪一机构,会依案件性质加以斟酌,有时会选择以支援被害人为宗旨的团体。手续本身并不复杂,但何时捐、捐多少、捐给谁,都应与案件走向联动决定,故宜与辩护律师商量后推进。捐款收据务必妥善保存,因为日后在入管的相关手续中同样可能用到,务请分类保管,切勿随手遗失。

在什么案件中使用

主要用于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以及赔偿不被接受的案件。毒品的自用与持有、违反入管法、违反道路交通法等类型,并不存在特定的被害人,赔偿被害这一方法本身即无从采行。此类情形下,赎罪捐款便成为以具体行动表明悔意的手段。此外,即使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若示谈的提议被拒、赔偿金亦遭拒收,它同样会进入选项之列。反过来说,只要被害人尚有接受赔偿的余地,就应当先竭尽全力争取赔偿与示谈,捐款是在此之后才应考虑的手段,切勿本末倒置。若被害人日后改变心意、愿意接受赔偿,仍应立即转回赔偿与示谈的轨道,因为这始终是首要之务。

金额应当如何决定

并无固定基准,须结合案件内容与本人资力判断。勉强捐出高额款项,若因此使其后的生活难以为继,不仅失去意义,反而妨碍更生。另一方面,仅具形式的小额捐款,作为表明悔意的材料又往往缺乏说服力。实务上多是斟酌案件的轻重、本人的收入与家庭状况、已经支出的费用等,在不勉强的范围内决定。此外,捐款的时点同样会被仔细观察:与其在处分作出前夕匆忙为之,不如在较早的阶段自发进行,并与其后重建生活的努力一并说明,内容上更容易被理解与采信。捐款并非越多越好;与本人处境相称、又能说明其理由的数额,在实务上通常反而最具说服力。

在在留场合如何对待

它可以作为表明悔意的一项材料提交,但其本身并不足以左右结论。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会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等因素。赎罪捐款被定位为素行与悔改方面事由的一部分,因此不宜单独强调捐款一事,而应与防止再犯的举措、就业与纳税状况、家庭的支援体制一并呈现。尤其在毒品案件中,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チ,即便宣告缓刑也可能该当强制遣返事由,故持续记录已与治疗或支援机构建立联系这一事实,尤为有效。反之,若只在处分前夕捐款,而此后并无任何后续举措,其分量自然十分有限。

常见问题

作了赎罪捐款就能不起诉吗

仅凭捐款并不足以决定不起诉。案件内容、有无前科前歴、有无被害及其恢复状况等都会被综合判断。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优先事项始终是致力于赔偿被害并争取达成示谈,捐款只是补充手段。若被害人明确拒绝一切接触,再转而考虑以捐款的方式表明悔意,亦不为迟。

应当捐多少金额

并无固定基准。须结合案件轻重、本人资力以及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加以判断。勉强的金额反而妨碍更生,因此建议与辩护律师商量,确定一个能够说明其依据的合理数额,而非盲目求高。金额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本身也会被视为更生条件的一部分,这一点同样不容忽视。

捐款证明在入管手续中也能使用吗

在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等场合,可以作为悔改方面的材料提交。不过仅有捐款事实尚不充分,仍应与防止再犯的举措、生活状况方面的材料一并提交,才能形成完整的说明。单独提交一纸收据,通常难以改变审查机关的整体判断,故宜作通盘的准备,并逐项加以呈现和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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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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