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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拒绝示谈时还能做什么:提存、谢罪信与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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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拒绝示谈时还能做什么:提存、谢罪信与防止再犯

被害人拒绝示谈时还能做什么:提存、谢罪信与防止再犯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被害人选择不接受示谈,这一意思本身理应受到尊重。不过,示谈未能成立,并不意味着加害人一方就无事可做。提出赔偿的意思表示、办理清偿提存、撰写并保管谢罪信、赎罪捐款,以及落实防止再犯的具体举措等,把被害恢复与悔改之意加以固化的方法并不止一种。这些在处分与量刑的判断中都具有一定意义,也可作为日后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的材料。本文依次梳理遭到拒绝之后仍可采取的各项选择与注意事项,帮助当事人在被拒之后,仍能稳妥地积累有利材料。

核心要点

  • 被害人拒绝示谈的选择应予尊重,反复劝说只会适得其反。
  • 赔偿金遭拒收时,可考虑依民法办理清偿提存,把支付意思以客观形式留存。
  • 谢罪信由辩护律师保管,确认被害人意愿之后再研究是否交付。
  • 即便示谈未成,赔偿的提议及其经过在处分、量刑与在留判断中仍可能被斟酌。

遭到拒绝后首先应确认什么

应先确认拒绝的理由,以及该意思究竟及于何种范围。究竟是连联系本身都不愿意,还是拒收金钱但仍愿意听取谢罪,抑或希望严惩的意思十分强烈,可以采取的手段会因此而大不相同。确认务必经由检察官进行,切忌直接接触。此处最不该做的,就是反复劝说对方回心转意。对被害人而言,被加害人一再施加影响本身即是负担,只会加重处罚感情。一次申请被拒之后,间隔多久、以何种方式再度尝试,属于应由辩护律师斟酌判断的事项,不宜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决定。急于求成而一再登门造访,最终往往连原本尚存的那一点余地也一并断送,务请务必忍耐克制。

清偿提存具有什么意义

它是客观显示支付意思与支付能力的手段。日本民法规定,债权人拒绝受领清偿的,可以将清偿标的物提存。赔偿金被拒收时,即可运用这一机制向法务局办理提存,并把提存书作为证据提出。需要说明的是,提存并不能替代示谈,也不等于取得了被害人的宥恕,但它能够留下当事人确已备妥款项并试图支付的事实。至于是否提存、金额如何设定,因案而异,实施之前应与辩护律师确认方针,并把经过一并向检察官说明,以免产生误解。此外,提存并不妨碍日后另行达成示谈,被害人日后改变心意的情形亦非罕见,故不宜就此关闭全部沟通的渠道,仍应保留余地。

谢罪信与防止再犯的举措会被评价吗

被评价的不是形式,而是内容与实际执行。谢罪信在被害人未表示愿意接收之前不得径行寄送,故先由辩护律师保管,视情况再研究是否交付。其行文宜承认事实、具体触及被害人所受影响,并明示赔偿的意思。与此同时,落实防止再犯的具体举措同样重要:涉及饮酒的案件可前往专门医疗机构就诊,职务上的不正行为可考虑辞职或调整职务内容,背景中存在依赖问题的则参加治疗项目。凡此种种,都应针对案件成因实际执行,并留下可供查证的书面记录。真正被看重的是能否持续,而不是在处分前夕临时凑出的一两次行动,这一点尤须留意,并长期坚持下去。

从在留角度应如何定位

即使难以获得不起诉,这些努力在其后的程序中仍是可用的材料。若示谈未成而被起诉,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视罪名不同,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即便缓刑也该当强制遣返事由。届时,问题便转移到进入遣返程序之后的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判断之上。该判断会考量素行、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等因素,因此提出赔偿的经过、提存的事实、防止再犯举措的持续,均可作为积极事由提交。刑事阶段所作的努力,并不会白费。关键在于把每一次申请的经过、每一份凭证都完整保存下来,日后方能据以逐项说明,切勿随手弃置这些宝贵的材料。

常见问题

被害人不肯见面,只能放弃示谈吗

直接劝说固然应当避免,但不必就此放弃。经由检察官提出赔偿、办理提存、进行赎罪捐款等,都是把被害恢复与悔改固化下来的方法。有时隔一段时间再度提出亦属可行,具体请与辩护律师商量后决定。方法的选择既有先后顺序,也讲究恰当的时机与分寸,不宜一拥而上。

办理提存就等于示谈成立了吗

并不等于。提存只是客观留存赔偿意思与能力的手段,并未取得被害人的宥恕。不过,在处分与量刑的判断上,它与什么都不做相比,差别并不算小,因此仍有认真研究是否实施的价值。实施之前,宜先向检察官说明原委与打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反而因此受其拖累。

被害人强烈要求严惩时还能做什么

在尊重被害人意思的前提下,仍可通过赎罪捐款、落实防止再犯的举措等不给被害人增添负担的方式来表明悔意。相关举措的具体内容与持续记录,在量刑与在留判断之中,都是可以据以说明的有力材料。至于能否长期坚持下去,往往比一次性的举动更受重视,务请留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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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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