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联系方式:经由检察官推进示谈的实务
2026/08/13
被害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由侦查机关严格管理,并不会当然告知加害人一方。要提出示谈,须由辩护律师向检察官申请开示联系方式,再由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意愿;只有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仅向辩护律师告知。当事人本人或家属自行寻找并接触被害人,是绝对不可采取的做法。本文梳理开示联系方式的具体步骤、开示时附加的各项条件,以及在极为有限的时间之内应当如何推进交涉,才能既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又不至于错失达成合意的宝贵机会。
核心要点
-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受侦查机关保护,不会当然向加害人一方开示。
- 通例是由辩护律师申请,经被害人同意后,以仅限辩护律师知悉为条件予以告知。
- 本人或家属直接接触,容易被怀疑湮灭罪证,招致人身拘束延长。
- 起诉前的羁押期间十分有限,越早提出申请越为有利。
为什么无法得知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因为侦查机关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与安宁而管理相关信息。日本刑事诉讼法设有不向有关人员告知证人姓名住址的措施,也设有在公开法庭不予公开被害人特定事项的裁定机制,保护被害人信息可谓贯穿整个程序的要求。对加害人一方而言,这或许显得不便,但这是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当然考虑。因此,即便希望达成示谈,也应以这一框架为前提,循正规步骤申请开示联系方式。此处绝非可以寻找捷径的场合,任何试图绕道而行的做法,到头来都只会适得其反,害人害己。私下打听住址或工作单位,本身就可能构成新的问题,务请彻底避免此类自作主张的举动。
开示要经过什么步骤
以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为起点,经由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步骤完成。首先,由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官表明希望提出示谈,并承诺联系方式仅限辩护律师知悉,据以申请开示。检察官随后联系被害人,确认其是否愿意与辩护律师接触。被害人同意的,方将联系方式告知辩护律师,或者由检察官居中协调会面日程。未获同意的,则不会开示联系方式;此时可考虑另循他途,例如请检察官代为转达谢罪与赔偿的意思。程序的每一环节都把被害人的意思置于中心,这是其显著特点。因此,交涉能否推进,最终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愿意开启对话,而非取决于加害人一方是否热心奔走。
开示时会附加哪些条件
原则上以仅限辩护律师知悉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所开示的联系方式与住址,不得告知包括本人与家属在内的任何第三人。辩护律师若违背这一承诺,不仅本案交涉将就此破裂,其自身作为律师的责任也会被追究。除被害人明确希望之外,通常也会避免当事人本人出席交涉现场,谢罪信同样通例由辩护律师代为转交。至于联络方式与时间段,也应尽量顺应被害人的意愿。这些条件看似束缚,实际上正是让被害人能够安心接受交涉的前提。辩护律师严守这些条件,本身也是向对方传递诚意的一种方式,往往比反复致歉更为有效,也更能换来对方愿意听一听的回应。
在时间上应当如何推进
关键在于尽可能早地提出申请。自逮捕、羁押、延长羁押,直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判断,期间十分有限,而在此期间内必须取得被害人同意、协商金额并签署示谈书。被害人一方同样需要考虑的时间,因此实际可用的天数只会更短。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能否获得不起诉直接决定在留的去向,故应在首次会见阶段就确定示谈方针,随即着手向检察官提出申请。与此同时并行准备资金,才不至于在对方同意之际错失达成合意的机会。资金若需家属自海外汇入,还应把汇款与换汇所需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以免届时周转不及,眼看即将谈成,却因区区几日之差而功亏一篑。
常见问题
家属可以直接登门向被害人道歉吗
请务必避免。这不仅会令被害人不安,还可能被怀疑湮灭罪证,进而导致羁押持续或保释被驳回。谢罪的意思完全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转达,因此请务必先与辩护律师充分商量之后,再决定如何行动。想要转达的心意,完全可以借由谢罪信等方式,经由辩护律师择机代为转交。
检察官不告知联系方式怎么办
被害人未表示同意的,联系方式不会被开示。即便如此,仍可请检察官代为转达谢罪与赔偿的意思。此外,把对方拒绝受领的经过留存记录,在其后的程序中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隔一段时间之后再度提出申请,有时也会出现转机,因此不必在第一次遭到拒绝之后就立刻放弃努力。
被起诉之后还能达成示谈吗
可以。只要在判决之前成立示谈,在量刑上仍属有利,并会影响能否宣告缓刑。起诉后须经由检察官或法院居中协调,因此应结合开庭的日程尽早采取行动,不宜等到临近宣判才着手。届时留给双方的时间往往严重不足,被害人一方也难有充分考虑的余裕,很容易前功尽弃。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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