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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示谈(和解):与中国刑事和解的区别及在日本的推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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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示谈(和解):与中国刑事和解的区别及在日本的推进方式

什么是示谈(和解):与中国刑事和解的区别及在日本的推进方式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刑事案件中所说的示谈,并非法律明定的制度,而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合意,内容通常包括损害赔偿与该事件的终局性解决,并往往一并载明宥恕、即原谅加害人的意思。这一合意之所以在刑事程序中分量极重,是因为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法院量刑之际,被害恢复与被害感情都是核心考量因素。本文对照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梳理日本示谈的实际推进方式、条款的写法与应当注意的细节,以及它对外国籍当事人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核心要点

  • 示谈并非法定制度,而是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合意,其中是否载明宥恕意思意义重大。
  •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和解程序设有法定适用范围,日本的示谈则无此种限定。
  • 亲告罪中撤回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非亲告罪中,示谈亦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示谈能否成立经由不起诉,直接决定在留资格的存续。

示谈是怎样一种合意

它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损害赔偿与该事件的解决所作的民事合意。示谈书中通常记载支付的金额与方式,以及就该事件今后互不请求的清算条款;此外还可能载明被害人原谅加害人的宥恕条款,或不希望处罚加害人的意思。由于它并非法律上的制度,内容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在刑事程序中的意义,会因条款如何书写而大不相同。尤其是仅记载已收受金钱,还是明确表达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两者对检察官判断的影响并不相同,故起草时须格外用心。此外,收款人是否为被害人本人、代理人的权限如何,也应在书面上一并厘清,以免日后生变而徒生争议,功亏一篑。

与中国的刑事和解有何不同

差别主要在于适用范围的设定方式。中国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设有专门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特定犯罪、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一定幅度的案件等,并规定和解成立的可以从宽处理。相较之下,日本的示谈并非法定制度,因而不存在依罪名或法定刑所作的形式化适用限制。不过,示谈成立也未必必然导致不起诉,还须一并考量案件的严重性、是否具有常习性以及社会影响。制度形态虽异,重视被害恢复这一点则是共通的。因此,不宜以中国的适用范围推断日本的结论,反之亦然,两者务须分别判断,不可想当然地互相套用。

示谈成立之后会怎样

对处分与量刑两方面都会产生影响。亲告罪中,告诉一经撤回即不得提起公诉,因此伴随示谈而撤回告诉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便属于非亲告罪,被害已获恢复、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在起诉犹豫的判断中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即使已被起诉,示谈成立在量刑上仍属有利情节,并会影响能否宣告缓刑。但需注意,被害人的意思可能发生变化,交涉过程中被害感情反而恶化的情形亦非罕见,故如何推进、何时接触,需要审慎拿捏分寸。通常宜先由辩护律师说明来意与赔偿方案,待对方情绪平复之后再谈具体条款;急于求成往往适得其反,反而使交涉一再拖长,错失时机。

对外国籍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它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存续。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等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便宣告缓刑,也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该当强制遣返事由。换言之,示谈成立而获不起诉,抑或被起诉并受有罪判决,往往决定当事人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就此而言,外国籍当事人的示谈交涉,与其说是为了减轻量刑,不如说是为了守住在留资格的活动。由于留给交涉的时间常常十分紧迫,被捕之初即选任辩护律师,往往左右最终结论。等到起诉之后再着手,可供选择的余地通常已明显收窄,所需付出的代价通常也更大,家属的负担同样加重。

常见问题

示谈书应当写些什么

除支付金额与方式、就该事件今后互不请求的清算条款外,是否载明宥恕意思或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至为关键。由于写法不同会改变其在刑事程序中的意义,建议由辩护律师起草原案,再交由双方确认签署。沿用网络上的通用格式,往往会遗漏最关键的那几项条款,事后难以补救。

示谈成立就一定不起诉吗

并非必然。案件的严重性、有无前科前歴、是否具有常习性等同样会被考量。不过,被害已获恢复并取得宥恕,在起诉犹豫的判断中分量很重,因此仍应尽可能争取及早成立示谈,不宜拖延。一旦处分已经作出,再谈和解,对该处分本身通常已难有影响,故宜及早着手推进。

本人或家属可以直接联系被害人吗

应当避免。直接接触会加深被害人的不安,也容易被怀疑有湮灭罪证之虞。原则上应通过辩护律师联络,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亦由辩护律师经由检察官取得,切勿自行设法打听。擅自登门或反复致电,不仅难以促成和解,还可能招致新的立案风险,实属得不偿失,务请克制。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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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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