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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受过处罚的行为,中国还会追究吗:一事不再理的国境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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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受过处罚的行为,中国还会追究吗:一事不再理的国境界限

在日本受过处罚的行为,中国还会追究吗:一事不再理的国境界限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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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不受二次处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当然跨越国境。日本国宪法第39条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的规定,均以日本法院的确定判决为前提。日本刑法则规定,在外国受过确定裁判者,就同一行为仍不妨再予处罚;但犯人已在外国受过所宣告刑罚全部或一部执行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中国刑法亦有旨趣相近的规定。本文对照两国条文,梳理在日本受罚之后应当留意的事项、应当保存的证明材料,以及回国前后需要一并评估的风险。

核心要点

  • 宪法第39条的一事不再理,一般认为以日本法院的确定判决为前提。
  • 刑法第5条规定,虽在外国受过确定裁判仍不妨再予处罚;已受刑罚执行的,应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执行。
  • 中国刑法亦规定,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强制遣返被理解为行政处分而非刑罚,故在刑事处分之外再被遣返,一般认为不生二重处罚问题。

一事不再理及于外国判决吗

并不当然及于。日本国宪法第39条规定,就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通说认为该条旨在规范日本自身裁判权的行使。刑事诉讼法虽规定经确定判决者应宣告免诉,其所称确定判决同样指日本法院所作者。就国际人权规约第14条第7项,通行的理解亦认为其禁止的是同一国家法制度之内的重复处罚。据此可知,某一行为纵已在日本受到处罚,国际法上并不当然禁止他国依其本国法另行追究。这就是理解此一问题的起点,也是当事人常常误解之处,需要在早期即予厘清。若打算回国或前往第三国,更应先行评估当地是否可能就同一行为另行追究,再决定行程与时间安排。

日本刑法如何规定

由刑法第5条正面加以规定。该条规定,即便是在外国受过确定裁判的人,就同一行为再予处罚亦不受妨碍;但犯人已在外国受过所宣告刑罚全部或者一部执行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前段旨在允许重复处罚,而后段的减轻或免除,在措辞上并非裁量性规定,而是必要性的处理,这一点颇具特色。因此,若确有在外国服刑的事实,就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事实与服刑期间的材料,据以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应指望法院主动查明这些域外情况。相关证明多需自国外调取,耗时甚久,宜在程序早期即着手准备,以免届时赶不及,白白失去减免的机会。

中国方面如何处理

中国刑法设有相对应的规定。中国刑法就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者规定,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与日本刑法第5条后段采必要性减免的写法不同,中国的规定在措辞上属于裁量性规定,这是两者的重要差异。因此,在日本服刑完毕并不能确保阻断中国方面的追究。务实的做法,是把日本的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与刑罚执行完毕的证明一并保存妥当,作为日后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基础材料。仅凭口头陈述曾在日本服刑,通常难以被采信,务必留存书证,并预先备妥中文译文,以便随时提交给中国方面。

既受刑事处分又被强制遣返,算不算二重处罚

依目前通行的理解,不构成二重处罚。因为强制遣返被定位为行政上的处分而非刑罚,一般认为并非宪法第39条的适用场合。不过在现实层面,因一纸有罪判决而丧失全部生活基础,其后果不可谓不重大;而在强制遣返事由的判断中,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考察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入管实务上亦有争议。本所目前也在办理相关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思想究竟能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及于遣返判断。结论无从预断,但可以说,这确实是尚有争辩余地的论点。对当事人而言,与其纠结于名称之争,不如把重心放在避免该当遣返事由本身,这才是最具实效的着力点。

常见问题

我在日本服过刑,中国还会就同一案件处罚我吗

中国刑法规定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两者均属裁量性规定,故不能断定不会被处罚。建议确保取得日本的判决书与服刑证明,并同时向中国的辩护人咨询应对方案。回国的时机亦宜结合上述风险通盘斟酌,不宜贸然决定行程,以免届时陷入被动。

在外国服刑的期间会从日本的刑期中扣除吗

刑法第5条规定,已在外国受过刑罚执行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欲适用该条,须提交能够证明服刑事实与期间的材料,故应设法调取判决书与释放方面的证明,并通过辩护律师提交。此外,材料通常需附日文译文,准备时应把翻译与调取所需的时间一并计入。

既判有罪又被强制遣返,难道不算过重吗

强制遣返被理解为行政处分,一般认为不构成二重处罚。不过其判断方式素有争议,也确有正在被争讼的论点。可以主张的内容因个案情节而异,建议先行咨询,再确定具体的应对方向。判决的内容、在留资格的种类与家庭状况的差异,都会改变可以主张的范围与力度,宜先行评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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