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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因经济犯罪受罚,日本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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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因经济犯罪受罚,日本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在中国因经济犯罪受罚,日本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因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在中国受到处罚这一事实,并不直接构成日本法上的强制遣返事由,因为入管法第24条所定与刑罚有关的强制遣返事由,均以违反日本国法令为前提。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在拒绝登陆事由的判断、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的审查、申报内容是否准确,乃至来自中国的侦查协助与资金追查等其他层面,现实的影响依然存在。本文按条文逐项切分,梳理各种影响所及的具体范围,并说明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应当准备的材料与说明方式。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与刑罚有关的强制遣返事由以违反日本国法令为前提,故仅有在中国受罚的事实并不该当。
  • 但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将因违反外国法令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拒绝登陆事由。
  • 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与永住审查中,既往处罚仍可能作为素行方面的事由被斟酌。
  • 若资金流动涉及日本境内,则可能另行触及日本关于犯罪收益的相关法令。

在中国被判有罪会被赶出日本吗

原则上不会仅以此为由被强制遣返。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针对的是违反日本国法令并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同条第4项リ,针对的是违反日本国法令并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两者均以违反日本国法令为前提,因此中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条文文义上并不该当。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取得或更新在留资格时作出过虚假申报,则会产生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这一另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许多场合真正被追究的,与其说是受罚这一事实本身,不如说是申报是否准确。因此,与其纠结受罚事实能否被查知,不如把精力放在如实说明与材料整理之上。

若是新赴日本情况如何

此时拒绝登陆事由的判断会被正面提出。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将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拒绝登陆对象。若在中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一般认为即便宣告缓刑仍可能该当。经济犯罪的宣告刑超过1年者并不少见,故事前确认必不可少。确属该当的,应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阶段主动说明情况,并以请求特别许可登陆为前提进行准备。建议尽早备齐判决书、判决确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退赔与被害恢复情况的证明,逐项加以说明。若被害已获全额退赔,相关证明往往颇具分量,应设法取得正式书面材料,而非仅凭当事人自述。

已在日本者的更新审查如何处理

既往处罚有作为素行事由被斟酌的余地。在留期间更新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判断,要求在留状况良好。若中国的受罚经历经申报而为审查机关所知,则会结合其内容与时点、在日本的就业与纳税状况、家庭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此处的关键在于不隐瞒受罚经历,同时具体展示此后生活的稳定。附具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状况等客观材料,即可据以说明当前素行并无问题。至于说明的方针与措辞,宜在提出申请之前先行研究确定,避免临场应对失据。若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补充说明,应在期限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应,不宜以口头解释了事,书面记录本身也是稳妥的自我保护。

资金流入日本时应注意什么

必须评估其在日本境内演变为新刑事案件的可能。日本的组织犯罪处罚法将隐匿、收受犯罪收益等行为列为处罚对象,即便作为前提的行为发生在日本境外,只要依日本法令构成特定犯罪,仍有适用余地。与中国案件相关的资金若曾经由日本账户流转,这一点便可能成为问题。一旦在日本被立案,其中亦包含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罪名,对在留的影响将迅速现实化。因此,在账户被冻结或收到查询通知的阶段,就应尽早咨询辩护律师,不宜自行处置。擅自转移资金或注销账户,往往会被理解为掩饰行为,反而加重嫌疑,使原本可以说明的事情变得难以说明。

常见问题

我在中国已服刑完毕,还能更新日本的在留资格吗

在中国受罚本身并非强制遣返事由,但更新属于裁量判断。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备齐能够说明处罚内容与时点、其后就业与纳税状况的材料后再行申请,同时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给予格外注意。判决书及其译文若能一并备妥,说明起来会顺畅许多,也可减少审查机关的追加询问。

中国方面仍在侦查,需要主动告知入管吗

若不属于申请书所询问的事项,未必负有主动陈述的义务。但一旦被问及,则应避免作出不准确的回答。具体应对方针因个案而异,建议事先咨询律师,确定说明的范围与方式后再行提交。须知书面上的答复会长期留存,日后难以更改,故宜格外审慎,不宜临场即兴作答。

在日本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原因可能来自金融机构自身的判断,也可能源于侦查机关的查询,情形不一。自行转移资金反而容易招致不利评价。建议先梳理经过,备齐能够说明资金来源的材料后再行咨询与交涉。若与中国方面的案件有关,还应一并评估其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切勿只顾解冻而忽略入管层面的风险。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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