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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强制遣返记录者的再入境准备:拒绝登陆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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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强制遣返记录者的再入境准备:拒绝登陆期间如何计算

有过强制遣返记录者的再入境准备:拒绝登陆期间如何计算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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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强制遣返离开日本者若希望再度赴日,首先应确认的是拒绝登陆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款规定,被强制遣返者原则上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登陆;此前已有强制遣返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则为10年。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若对起算日存有误解便着手准备,申请本身很可能白费工夫。本文梳理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届满后仍可能残留的其他拒绝登陆事由,以及事前可以采取的程序与应当准备的材料,以帮助当事人判断何时提出申请较为妥当。

核心要点

  • 被强制遣返者的拒绝登陆期间,原则上自实际离境之日起算5年。
  • 此前已有强制遣返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期间延长为10年。
  •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仅为1年,这一差别在实务上意义极大。
  • 即使期间届满,若仍存在毒品犯罪受罚等其他拒绝登陆事由,依然无法入境。

拒绝登陆期间从何时起算

起算日是实际离开日本之日,既不是签发遣返令书之日,也不是开始收容之日。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款将被强制遣返而自该次遣返之日起未满5年者列为拒绝登陆事由;对此前已有强制遣返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者,则规定为10年。而依出国命令制度自行出境的,为1年。换言之,同样是离开日本,属强制遣返还是出国命令,期间相差达五倍之多。正因如此,一旦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就应及时检讨是否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这将直接左右将来能否较早再入境。若已经离境,则应先依出境记录确认准确的离境日期,再据以计算期间,避免误算而白白等待或提前申请。

期间届满就一定能入境吗

未必如此。拒绝登陆期间届满,仅意味着该项事由消解,若另有其他事由仍须单独审查。尤其是因违反麻药、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过刑事处罚者,该当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款,而该事由并无期间限制。此外,若存在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事实,同项第4款的问题依然存在。再者,也可能被认定为有相当理由足以认为其可能实施损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而依同项第14款作出判断。因此,先确认当初被强制遣返的原因,再逐项排查尚存事由,是准备工作的起点。若无法确认当初的遣返理由,可通过既往文书或委托代理人向入管查询,不宜凭推测行事。

应通过什么程序提出申请

实务上宜从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入手。依入管法第7条之2,由在日本的接收机构或配偶等代为申请,就是否符合登陆条件事先取得判断。即便该当拒绝登陆事由,仍有依入管法第12条第1项请求特别许可登陆的余地,故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附具意见书与释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导致强制遣返的经过及其后的生活状况、能够证明家庭关系实态的文件、接收方的说明书、身份担保方面的书面等。整套准备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务请预留充裕的时间着手。若在准备过程中发现尚存其他拒绝登陆事由,则应先行整理相应的说明,而不是急于提交申请。

在留期间有无避免强制遣返的选项

在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前后,仍有可采取的手段。首先,在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场合,应依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等考量事由组织主张。其次,即使遣返本身难以避免,若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仍有可能将拒绝登陆期间控制在1年。此外,收容持续的情形下,可考虑申请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或临时释放。上述各项手段的要件与所需材料各不相同,因此方针宜在早期阶段即行确定。一旦遣返令书发出之后再行考虑,可供选择的余地往往已所剩无几,故越早咨询越为有利,切不可拖延观望,坐失可以选择的机会。

常见问题

满5年后马上就能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吗

期间届满只是前提条件,并不当然获得交付。审查仍会涉及在留资格该当性、接收体制以及既往经过的说明。建议附具能够细致说明遣返缘由与现今生活状况的材料后再行申请,以提高获准的可能。此外,接收方(雇主或配偶)出具的说明书内容是否具体,往往对结果影响甚大,宜认真撰写。

与日本人结婚了,期间内也能入境吗

仅有婚姻事实并不能消解拒绝登陆期间,但在特别许可登陆的判断中属重要事由。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备齐能够证明婚姻实态的材料、交往经过与今后生活规划的说明,再提出申请。同时应说明为何必须在期间届满之前入境的具体理由;仅以思念家人为由,通常难以获得积极判断。

出国命令与强制遣返哪一种更有利

拒绝登陆期间为1年还是5年,差异极大,故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出国命令能为将来保留更多选择。但其要件相当有限,是否该当须结合个案具体检讨后判断。若尚在强制遣返手续之中,应尽早向律师确认能否争取适用出国命令制度,以便为将来的再入境保留更多选择。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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