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依条文逐项检讨
2026/08/13
获得缓刑固然可以免于入监,但从在留角度看,未必是可以安心的结论。因为日本入管法在设计强制遣返事由与拒绝登陆事由时,是以被判处拘禁刑这一事实为基准,而不问刑罚是否被宣告缓期执行。而且,其适用因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而大不相同。本文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与第24条的条文,具体检讨被判缓刑并出境之后,当事人是否还能再次进入日本,以及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并进一步说明在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与家属应当着手准备的具体事项。
核心要点
- 即便宣告缓刑,被判处拘禁刑这一事实仍可能满足入管法上的要件。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就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罪,依第24条第4项之2,缓刑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项之2,且第24条第4项リ将全部缓刑者除外,故结论不同。
- 宣告刑在1年以上的,出境后再入境时会触及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的拒绝登陆事由。
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结论因在留资格种类而异。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使宣告缓刑,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该当强制遣返事由。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并不适用该规定。就别表第二的当事人而言,需要审视的是同条第4项リ,该款以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为对象,但明文将受全部缓刑者除外,故若属全部缓刑即不该当,这一差别往往直接决定去留,因此先确认自己所持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是判断风险的第一步,切不可凭他人的经验类推。
毒品案件是否另有处理
毒品犯罪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一律从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チ规定,违反麻药取缔法、大麻取缔法、兴奋剂取缔法等而受有罪宣告者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宣告缓刑同样该当。该款对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亦有适用,因此即便是永住者,也可能进入强制遣返程序。有鉴于此,在毒品案件中,相较于争取从轻量刑,避免被起诉、即取得不起诉处分的价值格外突出。自白的任意性、对持有物的认识、鉴定程序是否适正等争点,都应自侦查初期即着手检讨。一旦进入公判并作出有罪宣告,无论刑期长短,在留层面的回旋余地都会急剧缩小,因此初期应对至关重要。
一旦出境之后能否再入境
分水岭在于宣告刑的轻重。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将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拒绝登陆事由,一般认为,即便宣告缓刑,只要宣告刑达到1年以上仍可能该当。该事由并未规定因年数经过而解除,故不会仅因时间流逝就自动恢复入境资格。反之,宣告刑不满1年的则不该当第4款。另需注意,若属被强制遣返后出境,则另有同项第9款拒绝登陆期间的问题,切勿将两种出境形态混为一谈。此外,判决内容与宣告刑应以判决书正本或确定证明书为准,仅凭记忆或他人转述极易出错,务请核实原件后再作判断,必要时可请律师代为确认。
判决之前可以做些什么
最重要的是从在留结果倒推来设计整个刑事辩护。第一,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能否成立和解与损害赔偿往往决定结局,故应尽早选任辩护律师,并尝试经由检察官取得联系。第二,即便难免被起诉,罪名与诉因的构成、宣告刑是否达到1年以上,都与在留直接相关,辩护活动应始终意识到这一点。第三,应着眼于判决后的入管程序,自刑事阶段起即备齐在职证明、纳税证明、家庭关系材料与身份担保书面,这些都会在日后主张在留特别许可时发挥作用,也能向审查机关展示当事人在日本的生活基础与防止再犯的条件,避免临时凑集。
常见问题
我是永住者,被判了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且同条第4项リ将全部缓刑者除外,故若非毒品等案件,通常不立即该当强制遣返事由。但对在留资格撤销与永住待遇的影响仍需另行检讨,尤其应留意此后的更新申请与出入境审查中可能出现的追问,宜及早准备说明材料。
缓刑期间届满后就能自由再入境吗
若宣告刑在1年以上,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的拒绝登陆事由不会因缓刑期间届满而当然消解。希望再入境的,应以请求特别许可登陆为前提,提前准备说明材料与相关证明,并就宣告刑是否达到1年这一关键点,依判决书正本先行确认,再决定申请的时机与方式,避免徒劳往返。
在判决前出境是否就能避免强制遣返
刑事程序系属期间出境在现实中相当困难,还可能违反保释条件。一旦被评价为逃亡,被羁押的风险将显著升高。请勿自行决定出境,务必先与辩护律师商量,确认案件所处阶段与身柄状况是否允许出境,以及出境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再谨慎作出决定,切勿听信他人的经验之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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