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刑法第34条之2)在入管审查中究竟有多大意义
2026/08/13
被判处拘禁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十年内未再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罚宣告即失去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则为五年。这就是日本刑法第34条之2规定的刑罚消灭制度;宣告缓刑的,则因缓刑期间届满而使刑罚宣告失效。该制度常被简单说成前科消失,但在入管审查中是否同样对待,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本文先确认刑罚消灭的要件与效果,再梳理其在拒绝登陆事由、在留期间更新以及永住与归化审查中的实际处理方式,并说明当事人应如何据此安排申请的时机与材料。
核心要点
- 依刑法第34条之2,拘禁刑以上自执行完毕起十年、罚金以下自执行完毕起五年,刑罚宣告失去效力。
- 宣告缓刑的,依刑法第27条,缓刑期间届满即使刑罚宣告失去效力。
- 但强制遣返事由的该当性在被判处刑罚之时即已发生,未必因日后的刑罚消灭而当然消除。
- 在永住与归化的素行要件审查中,刑罚消灭的时点通常被视为一项现实的参考标准。
刑罚消灭究竟消灭了什么
消灭的是刑罚宣告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曾经受过处罚这一事实本身。刑法第34条之2第1项规定,被判处拘禁刑以上刑罚者,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执行免除后,十年内未再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罚宣告失去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则为五年。宣告全部缓刑的,依刑法第27条,缓刑期间平安届满即失去宣告的效力。效力一旦消灭,法令上的资格限制等不利益即向将来消解。但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记录中的事实记载并不会因此被抹去,因此在被询问时,不能据此回答自己从未受过处罚,这一点务请注意,否则可能被评价为虚伪陈述,反而招致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
对强制遣返事由有无影响
实务上的看法是,已经发生的该当性未必会因此事后消除。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与第4项リ,以就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作为强制遣返事由,其判断以刑罚确定之时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即便日后刑罚宣告失去效力,在强制遣返程序中已经认定的该当性,也未必当然被否定。对此,学理上亦有观点主张应重视刑罚消灭的制度旨趣而否定该当性,解释尚未定于一尊。就实务操作而言,较为现实的做法是不把刑罚消灭当作单独的王牌,而将其作为悔改更生的实绩,纳入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积极事由之中加以主张,并辅以稳定就业与家庭生活的具体证据。
在拒绝登陆与在留更新审查中如何处理
其分量因审查性质而异。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第5款的拒绝登陆事由,以曾被判处刑罚这一过去事实为要件,条文上并未规定因年数经过而解除。不过,特别许可登陆(入管法第12条)与在留期间更新属于裁量性的综合判断,因此已经过足以使刑罚消灭的年月、其间又未再犯,完全可以作为有利事由正面主张。反过来说,仅陈述刑罚已经消灭是不够的,还须以证据材料具体展示就业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情况等生活实态,审查机关看重的正是这些可以查证的内容,而不是抽象的自我评价或单纯的悔过表态,故材料的具体性至为关键。
对争取永住或归化有参考意义吗
确实是一项被普遍意识到的参考标准。永住许可方面,入管法第22条第2项要求素行善良;归化方面,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了素行要件。两者在法令上都没有以刑罚消灭为基准的明文,但实务中,刑法第34条之2所定的期间,即拘禁刑自执行完毕起十年、罚金起五年,常被作为考虑申请时机的现实参照。由此反推可知,一开始就不留下前科,也就是在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对将来的永住与归化而言效果最大。判断时不应只看处分轻重,还应着眼于其后的人生规划与身份安排;希望长期在日本生活的当事人,更应从最初阶段就把永住与归化的要件纳入考量。
常见问题
刑罚消灭后申请书的奖惩栏可以不填吗
视表格格式与提问旨趣而定,但若询问的是是否曾受处罚,以消灭为由不予填写风险很大。不填一旦被评价为使用虚伪或不正当手段,可能导致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若有疑问,建议在提交之前先行咨询律师,确认应予记载的范围与说明方式,避免因一时省略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缓刑期满之后前科就不存在了吗
依刑法第27条,刑罚宣告的效力确实失去,但受过处罚的事实记录并不会消失。入管审查中仍可能被要求就该过去事实作出说明,因此建议妥善保存判决书与缓刑期间届满的相关材料,以备随时提交。若被追问案件经过,如实说明并附具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通常比含糊其辞更为有利。
应当等到刑罚消灭之后再申请永住吗
视案情而定。既然素行要件受到重视,等待相当年月经过的判断自有其合理性。但若在留资格的稳定性或家庭状况另有需要,提早申请有时更为妥当,故申请时机应结合个案具体研究后决定,不宜一律等待期间届满,也不宜在材料尚未齐备时贸然提出,以免留下不利记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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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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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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