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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刑事处罚记录还能入境日本吗:拒绝登陆事由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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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刑事处罚记录还能入境日本吗:拒绝登陆事由的解读

在中国有刑事处罚记录还能入境日本吗:拒绝登陆事由的解读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入管法采取的制度是,违反外国法令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形也可能构成拒绝登陆事由。也就是说,不只是日本国内的前科,在中国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同样进入审查范围。但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处罚都会一律导致无法入境,结论因刑罚轻重与罪名类别而不同。在留学、就业或接家人来日的场合,若对此判断失误,往往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阶段即遭遇挫折。本文梳理拒绝登陆事由的具体条文与适用方法,以及事前可以采取的程序与应准备的材料,以便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就能大致判断风险所在。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规定,因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属于拒绝登陆对象。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依同项第5款,不论刑罚轻重、亦无期间限制,均构成拒绝登陆事由。
  • 中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即便宣告缓刑,也可能该当第4款。
  • 即使该当,仍有依入管法第12条请求特别许可登陆的余地;隐瞒事实申请则有被撤销在留资格的风险。

在外国的前科也会成为拒绝登陆的理由吗

会。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将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拒绝登陆事由,仅将因政治犯罪受刑者除外。在中国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事实,按照该条文义即属审查对象。判断以宣告刑为准,故有期徒刑6个月或拘役等不满1年的刑罚不该当第4款。反之,即便宣告缓刑,被判处刑罚这一事实本身并未改变,一般认为仍可能该当,不能因有缓刑而掉以轻心。因此,首先应依判决书准确确认罪名与宣告刑,这是全部判断的起点。数罪并罚时应以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判决书如已遗失,可先设法调取裁判文书或服刑证明,再评估申请策略。

毒品犯罪如何处理

与其他罪名相比处理明显更为严格。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款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过刑事处罚者属于拒绝登陆事由,并无第4款那样1年以上的下限要求。即使只是罚金刑,即使判决已过去很多年,从条文上看仍持续该当。若在中国因毒品类犯罪受过处罚,就应以适用第5款框架接受审查为前提进行准备。另需说明,若仅止于行政处罚,尚有解释为并未被判处刑罚的余地,但审查中仍会被要求说明事实,故应事先备妥能够表明处罚性质的材料,例如处罚决定书及其译文。毒品类记录在入境审查中受到的关注程度远高于其他罪名,准备工作应更为周全。

一旦该当,入境之路就完全封死了吗

还有特别许可登陆这一例外框架。入管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了法务大臣可以特别许可登陆的情形,即使该当拒绝登陆事由者,视具体情况仍有获准登陆的余地。实务中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入管法第7条之2)阶段主动申报有关情况并请求判断。可供斟酌的材料包括:犯罪时起经过的年数、案件内容与后果、在日本的接收体制、家庭关系的实态、与日本社会的联系等。此类程序耗时较长,建议自预定赴日时间倒推,及早备齐判决书、服刑证明与身份担保方面的资料,并附具说明书面,逐项陈述犯罪之后的生活状况与此次赴日的必要性。仅提交表格而无说明,通常难以获得积极判断。

申请书上不写前科能否蒙混过关

这是风险极高的做法,不建议采取。隐瞒事实取得登陆许可或在留资格的,可能被认定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从而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甚至进入强制遣返程序。一旦被撤销,此后再入境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何况与中国判决有关的信息,可能通过司法协助或本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而暴露。与其隐瞒,不如如实申报,并积极说明经过的年数与悔改更生的状况,反而更有助于在留的稳定。若判断上有疑问,请在申请前咨询律师,切勿在提交之后再行更正。一旦被认定为使用不正当手段,其影响将波及此后所有的在留与入境申请,远比如实申报所带来的不利更为严重。

常见问题

我在中国被判缓刑,还能来日本留学吗

只要宣告刑为有期徒刑1年以上,即便缓刑也可能该当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应先依判决书确认宣告刑,若确属该当,则宜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阶段说明情况,朝请求特别许可登陆的方向准备,并同时备齐判决书译文与在日接收学校的说明材料,以争取积极判断。

过多少年之后中国的前科就不再有影响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并未规定期间,并不会仅因年数经过而当然消灭。不过,经过年数在特别许可登陆的判断中属有利情节,应与生活状况及未再犯的证明材料一并提出主张,并说明此次赴日的具体必要性。单纯以时间经过为理由的申请,通常难以说服审查机关,宜作充分准备。

受过行政拘留也需要申报吗

行政处罚并非刑罚,尚有解释为不属于被判处刑罚者的余地。但审查中仍可能被要求核实事实,故稳妥的做法是备好能说明处罚性质的材料,并对提问如实作答。若不确定该处罚在中国法上的性质,可先取得处罚决定书,请专业人士判断后再行申报,避免因误报而被视为虚伪申告。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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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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