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与入境日本:它并不是逮捕令
2026/08/13
红色通报并不是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员国签发的国际逮捕令,其内容只是通报国请求各国协助查明所在并预告将来提出引渡请求,仅凭它日本警方不能逮捕任何人。但另一方面,入境审查时如经查询发现存在通报,仍可能被拒绝登陆,在留中的当事人也可能在申请更新时被要求作出说明,现实中的不利后果确实存在。本文梳理红色通报的法律性质、在日本入境审查中的处理方式、请求删除通报信息的途径,以及为守住在留资格所应采取的初期应对。
核心要点
- 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而是成员国之间以查明所在与预告临时羁押为内容的通报。
- 日本实行令状主义,不能仅以红色通报为由实施逮捕。
- 但入境审查中一旦查出通报,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项拒绝登陆事由将被严格审查。
- 若通报实质上带有政治性质,可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理委员会申请删除或更正。
有红色通报会在日本被逮捕吗
不会仅因红色通报本身而被逮捕。日本《刑事诉讼法》采令状主义,逮捕须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外国侦查机关的请求或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都不能替代令状。实务中,通报信息会登记在警方数据库内,若在盘查或入境查询时被发现,警方可能核实当事人在日本境内是否另有犯罪嫌疑,或要求配合任意询问。如果确有在日本实施犯罪的嫌疑,则会作为该案件按通常程序经令状审查后逮捕,但那是另一项独立依据,与红色通报无关。请首先明确一点:仅凭存在通报,并不当然导出人身拘束的结论。但通报的存在会显著提高被盘查、被要求说明的概率,故仍应事先掌握其内容,并准备好相应的说明材料。
入境审查中如何处理
它会成为严格核查拒绝登陆事由的契机。入管法第5条第1项列举了应予拒绝登陆的情形,典型的如: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该项第4款)、因违反麻药或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过刑事处罚者(该项第5款)、有相当理由足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损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行为者(该项第14款)。红色通报并不证明存在有罪判决,故不当然构成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但审查官为核实情况完全可能将当事人转入口头审理,因此出行前先掌握是否存在通报及其内容,是务实的准备。即便已持有在留资格并办妥再入国许可,也不应据此认为审查必然顺利,仍宜准备能够说明通报背景的材料。
通报信息可以删除吗
存在申请删除或更正的渠道。国际刑警组织设有独立的档案管理委员会(CCF),本人可以就涉及自己的通报信息提出删除、更正申请。该组织章程禁止介入具有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案件,因此若追诉实质上属于政治性追究,或通报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即应连同证据材料就此提出主张。申请需要提交通报国程序的实际状况、案件背景以及本人生活实态等材料,并需要相当的时间。此类申请多与日本的在留手续并行推进,同时也应准备好能够向入管说明通报性质的资料。删除申请获准与否,与日本入管的判断并不当然一致,但获准删除通常是相当有力的佐证材料。
为保住在留资格应优先做什么
首要之务是不要在日本境内新增刑事案件。红色通报本身并非入管法第24条的强制遣返事由,但若在日本犯罪并受到处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第24条第4项之2,即便获得缓刑也可能被强制遣返。此外,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审查会考量素行,因此应避免贸然接受任意询问、导致不准确的事实被固定在笔录中。侦查机关一旦接触,就应选任辩护人,规划是否供述、何时说明何种内容。以中文进行询问时,翻译质量往往足以左右结论,对译员的适格性也须留意,必要时应就翻译的准确性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这些细节日后可能直接影响入管的判断与在留资格的存续。
常见问题
能否确认自己是否被红色通报
部分通报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公开通缉信息中查到,但未公开的通报也不少,确认存在局限。本人可向档案管理委员会申请查询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建议出行前通过律师研究可行的确认方式,并同时评估在日本的在留手续是否会受到影响,以免在机场才第一次面对问题,措手不及。
有红色通报就无法更新在留期间吗
并非仅因存在通报即当然不许可。但在留审查会综合判断素行与在留状况,因此准备说明通报背景与在日生活实态的材料是有效的。作出虚假申报则可能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成为撤销在留资格的原因,故对提问应如实回答,并附具能够说明通报背景的必要材料,避免留下不实记录。
在机场被带往另室时应如何应对
很可能已被转入口头审理。该阶段仍可委托律师提交意见书,请立即联系家属并尽快咨询。切勿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否则会在后续程序中造成不利。可以要求提供翻译,理解提问含义后再作回答;对不记得的事项如实表示不记得即可,不必勉强作答,也不要在未确认内容的文件上签名。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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