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之间有引渡条约吗?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3
中日两国之间并未缔结引渡条约。但另一方面,两国之间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自2008年生效以来,收集证据、送达文书等侦查协助一直通过条约框架进行。不少当事人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或因听说在国内被立案而仓促回国,或反过来认为只要人在日本就完全不会被追究。本文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两个方面,梳理引渡与协助的区别、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日本《逃亡犯罪人引渡法》如何运作,以及一旦在日本涉及刑事案件将对在留资格产生何种影响。
核心要点
- 日本仅与美国和韩国签有双边引渡条约,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
- 虽无引渡条约,但中日之间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取证与文书送达等协助通过两国中央机关进行。
- 即使没有条约,依《逃亡犯罪人引渡法》在对方保证互惠时理论上仍可能引渡,但须经东京高等法院审查等严格程序。
- 无论引渡与否,在日本受到刑事处分都会直接触及入管法第24条各项的强制遣返事由,因此首要目标是争取不起诉处分。
中日之间是否存在引渡条约
结论是不存在。日本迄今仅与美国和韩国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因此,即便中国侦查机关希望获得在日当事人的人身,也无法依据条约上的请求权要求日本政府履行引渡义务。但需要提醒的是,没有条约并不等于绝对不会被引渡。日本国内另有《逃亡犯罪人引渡法》,对于无条约国家提出的请求,只要该国保证在同类情形下也会响应日本的请求,即所谓互惠保证,该请求仍可进入审查程序。换言之,有无条约只是请求能否进入门槛的问题,并不是保障人身安全的最终结论。是否可能被引渡,取决于请求内容、双重可罚性以及互惠保证等具体条件,这一点是理解全局的出发点,也是评估风险时首先应当核实的事项。
没有条约时,引渡由什么程序判断
由法务大臣的判断与东京高等法院的审查两个环节构成。《逃亡犯罪人引渡法》规定,法务大臣收到请求后命令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提出审查请求,由东京高等法院裁定是否属于可以引渡的情形,法务大臣再据此发出引渡命令。该法同时列举了限制引渡的事由:请求所涉犯罪属于政治犯罪的、依日本法令不构成犯罪的(缺乏双重可罚性)、法定刑未达到一定程度的,均不得引渡。就来自中国的请求而言,是否可能判处死刑、程序保障状况如何,在实务中也是现实的考量因素。从已公开的资料看,向中国实际执行引渡的先例极为有限,实务门槛相当高。此外,审查程序本身也需要相当时日,其间当事人在日本的在留资格是否仍然有效,往往成为另一个必须单独处理的问题。
即便不引渡,是否仍会进行侦查协助
会进行,这也是最容易被误解之处。中日之间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两国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相互请求录取陈述、提供文书与记录、查明物品所在、送达文书等。日本方面依《国际侦查协助等相关法律》的框架处理,对涉及政治犯罪的请求,以及依日本法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请求,制度上可以拒绝。也就是说,即使不移交人身,仍可能在日本境内接受任意询问,或者交易记录被提供给中方。是否配合任意询问,应当考虑到该陈述将如何在中国的刑事程序中被使用,建议在配合之前先咨询辩护律师,并确认询问的名义、依据与范围。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表明不接受任意询问的意思,这本身并不构成任何违法。
在日本涉及刑事案件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应与引渡问题分开看待,日本境内的处分本身就足以左右在留。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即使宣告缓刑,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毒品犯罪则依同条第4项チ,同样是缓刑也会该当。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项之2,而以同条第4项リ的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者除外)为标准。这一差别足以改变结论,因此应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而不是一开始就转入以有罪为前提的量刑辩护。
常见问题
我在中国被通缉,只要待在日本就不会被移交吗
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因此不存在基于条约的引渡请求。但依《逃亡犯罪人引渡法》仍有提出请求的余地,另外也可能在日本被作为另案侦查。不宜断定安全,建议尽早就在留资格的维持与刑事风险一并咨询律师,并留意出入境时的审查风险。计划再入境或变更在留资格之前尤应确认。
中国警方联系了我在日本的家属,必须回应吗
中国侦查机关不能在日本境内直接行使强制力,对任意联系并无法律上的应答义务。正式途径是依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请求。由于回应内容可能在日后的刑事程序中被使用,建议先咨询辩护律师,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答复,不宜由家属自行处理。必要时可要求对方通过正式途径提出请求。
在日本获得不起诉,中国的案件也会随之了结吗
属于不同问题。日本的不起诉处分并不能终止中国方面的侦查。不过,在日本不留下前科对维持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避免入管法第24条各项的强制遣返事由。两国程序应分别评估、并行应对,不能以其中一方的结果推断另一方的走向,必要时应同时准备两地的应对方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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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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