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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服刑后回中国的生活|上陆拒否期间与再度赴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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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服刑后回中国的生活|上陆拒否期间与再度赴日的可能性

在日本服刑后回中国的生活|上陆拒否期间与再度赴日的可能性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日本被判实刑并服刑者,多在刑期届满后随即转入退去强制程序并被遣送回国。当事人与家属常问:回国之后生活会怎样,与留在日本的家人如何保持联系,何时才能再度来日。本文依循事实,梳理从服刑到回国的程序流程、上陆拒否期间的计算思路、与留日家属关系的维系方式,以及将来考虑再度赴日时应当把握的现实要点,帮助当事人提前作出安排。

核心要点

  • 通常在刑期届满或假释之日,由刑事设施将身柄移交入管,随即推进退去强制程序。
  • 被退去强制的,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产生上陆拒否期间:初次五年,第二次以后十年。
  • 涉毒品类案件不设期限拒绝入境,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当然消解。
  • 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后亦非自动可以入境,仍须重新接受在留资格该当性的审查。

刑期结束之后是怎样的程序

通常由刑事设施将身柄移交入管,随即推进退去强制程序。若被认定有足以怀疑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相当理由,即依收容令书实施收容,并经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三阶段程序。其间亦可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在被判实刑的案件中,判断趋于严格。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即着手办理遣送手续;若无旅行证件,则须请本国领事机构签发,相应耗费时日。该期间收容可能持续,视健康状况与家庭情况,可研究申请假放免(入管法第54条)或适用监理措施的框架。

回国后何时才能再来日本

首要关口是上陆拒否期间的经过。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被退去强制者自离境之日起算,初次为五年、第二次以后为十年,期间内拒绝入境;以出国命令离境的为一年。但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处刑罚者,依同项第5号,不问刑罚轻重与时间经过,均属上陆拒否对象。此外,曾被处一年以上拘禁刑者,还可能同时落入同项第4号。因此,并非期间一过便当然可以入境。期间届满后仍须重新接受在留资格该当性的审查;若仍存在上陆拒否事由,则须请求入管法第12条的上陆特别许可。

与留在日本的家人关系会怎样

婚姻关系与亲子关系并不因退去强制而当然消灭。但由于物理上的分离将持续较长时间,如何维系关系的实质便显得尤为重要。若将来考虑申请上陆特别许可或重新取得在留资格,分离期间仍持续保持联络、持续汇寄生活费、参与子女养育等事实,都是证明实质家庭关系延续的材料。因此,建议有意识地保存通话与汇款记录。至于留在日本的家属,其在留资格并不因本人被退去强制而当然被撤销,但视资格种类不同,生计维持等可能成为问题,宜就个案另行咨询。

回国后现实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主要是身份关系手续与就业场合的说明。首先,长期身在日本者,回国后可能需要重新办理户籍所在地的登记与各项手续,备齐材料需要时间。其次,在就业场合,往往会被要求解释空白期间。此时,手中有无客观呈现日本处分内容的书面,应对负担截然不同。判决书誊本,以及就获不起诉案件的不起诉处分告知书,通常只能在人尚在日本时取得,故宜在回国之前先行确保。至于中国境内的具体处理方式,本文不作断定,必要时建议向中国的专业人士进一步确认。

常见问题

上陆拒否期间从何时起算

原则自因退去强制而离境之日起算。离境日期可依退去强制令书执行的相关记录加以确认。若不清楚自己的起算日,需要依据记录逐项核实,建议事先备妥相关材料后再行咨询。

期间过了就一定能入境吗

并非如此。期间届满后,在留资格该当性与上陆条件仍会重新接受审查。若落入其他上陆拒否事由,则须请求入管法第12条的上陆特别许可,因此仍需提前作好材料准备。

回国前在日本应当办妥哪些事

包括取得判决书誊本与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确认与家人的联络方式、清理未缴税款与社会保险等。这些事项回国后办理都十分困难,建议在遣送日程确定之前即着手处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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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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