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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再犯防止计划|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中均被评价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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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再犯防止计划|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中均被评价的具体内容

如何制定再犯防止计划|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中均被评价的具体内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仅有一句我在反省,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入管都难以奏效。真正被要求的,是使同样的事不再发生的机制,是否已实际嵌入日常生活之中。所谓再犯防止计划,就是把这套机制具体化到由谁、在何时、做什么的程度的书面文件。在刑事量刑审理中,它作为更生环境被评价;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它是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考虑事项之一。本文说明如何依案件类型制定计划,以及应如何整备作为佐证的材料。

核心要点

  • 再犯防止计划宜由原因分析、环境调整、监督主体、检查方法四个要素构成,实效性才易于传达。
  • 计划由本人撰写,并由家属与工作单位签署背书,可具体呈现其可执行性。
  • 内容因类型而异:财产犯以金钱管理为中心,毒品类以医疗支援为中心,交通类则以驾驶环境的整理为中心。
  • 该计划在判决之后仍会用于入管程序,因此提交后的执行情况务必留存记录。

再犯防止计划应当写些什么

宜从原因分析入手,依次展开环境调整、监督主体与检查方法,这样的结构最为清晰。原因分析部分,应以借款余额、收入变动、交友关系变化等具体事实,说明何以走到这一步。环境调整部分,写明针对该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例如若背景是收入不足,就应载明已确保的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与每月预期收入。监督主体部分,写明同住家属或单位上司将于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检查方法部分,则设定每月一次面谈、共享家计簿、留存就诊记录等日后可以核验执行与否的办法。要点不在抽象决心,而在罗列可供核查的事实。

内容会因案件类型而不同吗

差异很大。盗窃、诈骗等财产犯以金钱管理为核心,应载明将工资账户与家属共享、以周为单位管理生活费、整理借款并制定还款计划等内容,并附具金额与期日。毒品类案件则以医疗支援与切断交友关系为核心,应具体写明就诊机构、复诊频度、参加支援团体、删除相关联络方式等措施。涉及暴力的伤害类案件,须写明与饮酒的关联,以及回避与对立方接触的具体办法。交通类案件中,处分车辆或转向无需驾驶的职种,往往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关键在于依类型选出真正有效的措施。

由谁撰写、如何提交

由本人撰写、相关人员背书的形式最具说服力。由辩护人代为整理的文书,形式虽整齐,却往往缺乏出自本人之口的具体性。应先请当事人写出事实经过与今后的生活安排,再由辩护人从结构层面加以梳理。在此基础上,附具同住家属陈述书、单位表示接纳的书面、医疗机构诊断书等材料。对中国籍当事人,较为务实的做法是先以中文书写再附日译文本,并由辩护人核对用语,避免翻译过程中含义走样。提交时点原则上在量刑审理之前;若能在起诉前呈交检察官,还可作为判断是否不起诉的参考材料。

同一份计划能否用于入管程序

可以使用,但需要补充视角。刑事程序以防止再犯为中心,而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的考虑事项,除素行外还综合评价家庭关系、在留状况、人道考虑等要素。因此向入管提交时,应在再犯防止措施之外,补充说明生活的稳定、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与地区及职场的联系等体现定着性的事实。此外,不应止于提交,还须持续累积依计划执行的记录,例如就诊履历、面谈记录、还款收据等。判决到入管程序之间往往有一段时间,这段期间的执行状况,正是印证计划实效性的最有力材料。

常见问题

计划书写多长比较合适

具体性比篇幅更重要。实务上,将原因、对策、监督、检查四点整理成数页,另行附具佐证材料,最便于阅读。即便篇幅很长,若通篇均为抽象表述,也难以获得更高的评价。

家人不在日本时由谁担任监督者

单位上司、多年好友、支援团体负责人等均可作为人选。对身在境外的家人,可通过联络频度与汇款状况说明其参与,但仍以在日本境内确保一位承担日常监督之人为宜。

未能按计划执行时会怎样

重要的是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正后的计划。若能记录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替代采取的措施,仍可能被评价为态度诚实。放任不管、不作报告,才是最为不利的处理方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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