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担任身元引受人的注意事项|刑事与入管程序中角色的差异
2026/08/13
当家属表示愿意担任身元引受人时,首先应厘清的是: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对该角色的要求并不相同。在刑事程序中,重点是防止逃亡与毁灭证据、确保按期出庭;在入管程序中,则要求支撑其在社会中的生活并作必要报告。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仅仅出借名义毫无意义,关键在于能否呈现真正可以履行的监督体制。本文说明各自场合的具体要求、书面的写法,以及引受人自身在留资格方面需要留意的事项。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中的身元引受书,用于羁押判断、保释以及量刑中主张更生环境这三个场合。
- 入管程序中,则设想担任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的监理人,或假放免(同法第54条)的身元保证人。
- 身元引受书应以可实际履行的方式,写明是否同住、联络方式、监督的具体办法以及陪同出庭的意愿。
- 引受人本人为外国籍时,须一并载明其在留资格、在留期间与就业状况,以说明监督的实效性。
刑事程序对身元引受人有何要求
要求确保出庭并监督日常生活。侦查阶段,在争取避免羁押或争执羁押必要性时,身元引受书会附于意见书一并提出。此时会审查引受人是否与嫌疑人同住、能否日常联络、是否掌握其工作或就学状况。起诉后的保释阶段,重点在于确保当事人在指定住所生活,并明确表示愿陪同其按期到庭。进入量刑审理后,该书面又作为体现再犯防止环境已然具备的材料发挥作用。若需出庭作证,与其作抽象的监督保证,不如具体陈述如何掌握生活作息、如何管理金钱、如何介入交友关系,这样更为有效。
入管程序中的监理人是什么样的地位
是为替代收容、准许在社会中生活而承担监督与报告职责的地位。令和5年修改入管法引入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44条之2以下,以监理人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就必要事项作出报告为前提,使不经收容的处遇成为可能。假放免(入管法第54条)中的身元保证人,同样负有支撑住所与生计、确保出头的职责。二者与刑事程序的身元引受人虽有重合,但报告的内容与频度、所需文件均有不同。尤其是能否就业、变更住所如何处理等,各制度规定不一,故在请人担任之前,应先具体说明将会产生哪些负担。
身元引受书应当写哪些内容
要点是连同具体事实写明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首先载明引受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与本人的关系、是否同住及同住期间。其次,就日常联络方式,同住的写明如何掌握从起床到就寝的作息,分居的则具体写明联络频度与手段。再次,写明将陪同其按期到庭、变更住所前会事先联络、掌握其工作单位等自己确实能够做到的事项。若写入实际做不到的内容,日后一旦出现违反,反而丧失信赖。最后,注明引受人的联络方式,并视需要附具在职证明、住民票。行文不应套用格式,而应贴合该家庭的真实情况。
对引受人自己的在留资格有影响吗
仅因担任身元引受人这一事实,引受人的在留资格并不会当然受到不利影响。不过,引受人为外国籍时,其在留资格种类、在留期间与就业状况通常会被核查。若引受人自身的在留期限即将届满、或工作状况不够稳定,监督的实效性可能受到质疑。因此,在选定人选阶段先行确认上述各点,较为务实。另需说明的是,家庭成员之一涉及刑事案件,并不当然导致同住家属的在留资格被撤销。若心存不安,请勿凭臆测作出判断,可连同家属的在留状况一并咨询。
常见问题
担任身元引受人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基于身元引受书的监督,性质上更接近道义承诺,并不当然产生金钱赔偿义务。但若同时交纳了保释保证金,则可能因违反条件而被没收。建议在承担之前,先行确认角色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不同住也可以担任身元引受人吗
可以。但在分居情形下,须具体呈现联络频度与掌握生活状况的方法。若确有居住在附近、每日保持联络等实际情形,就更容易说明监督具备实效性,从而获得裁判所与入管的认可。
引受人不会日语时怎么办
可以母语撰写书面并附具译文。程序上的联络由辩护人居中协调,必要场合安排翻译。仅因日语能力不足,并不构成不能担任引受人的理由,通过整备体制即可妥善应对相关事务。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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