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依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考虑事项展开
2026/08/13
即便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仍有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可能。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整备了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并将应予考虑的事项明定于法律之中。然而,仅仅罗列条文所列事项并不足够,必须落实到案件的具体事实上,主张才具说服力。本文依循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所定考虑事项,按实务顺序说明应当主张哪些事实、如何组织论述,以及需要用哪些材料加以佐证。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规定了在留希望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的地位、退去强制事由、人道考虑等考虑事项。
- 就各项考虑事项,要点在于以载明日期、期间、金额的具体事实提出主张,而非停留于抽象陈述。
- 对同类情形既往曾有获准先例,本案却作出不同处理的,从平等对待的角度可能成为问题。
- 即便属于被处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等类型,在被认定存在特别情事时仍留有获准的余地。
在留特别许可通过什么程序作出判断
在退去强制程序之中,特别是对异议申出作出判断的环节加以研究。入管法第50条规定,法务大臣即使认为异议申出无理由,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令和5年修法进一步整理了申请程序与考虑事项。由于判断系对个案具体情事的综合考量,并非形式上符合要件即予许可。因此,在主张一方,必须以能够与其他案件相区别的具体事实,说明为何本案当事人需要特别的关照。就书面结构而言,宜按考虑事项分节论述,并逐项标明对应的证据材料,使判断者便于逐条核对,这样的编排在实务上更为有效。
家庭关系应当如何主张
核心在于呈现同居的实际状态,以及退去将带来的具体影响。除结婚登记、户籍记载等形式事项外,更应按时间顺序陈述同居期间、生活费负担、日常家务与育儿分工、家人健康状况与照护需求等实质内容。育有子女的,应具体载明出生年月、就读学校、使用语言、在日就学年限,并就返回本国后如何延续教育的困难作出具体说明,而非抽象论述。仅会说日语的孩子转入本国学校所承受的负担,因学龄与居留时长而截然不同,须结合个别情况论述。家属陈述书与其写成格式化文字,不如写出日常生活的具体场景,更具说服力。
素行与反省应如何定位
必须正面陈述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行为,以及其后所作的矫正努力。试图把事实说小的主张,反而损及可信度。较为妥当的做法是,连同证据一并呈现对被害人的赔偿状况、道歉经过,以及为防止再犯已具体整备了何种环境。纳税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状况、既往在留过程中有无违规,亦属素行的重要要素。曾有缴纳迟延的,应附具其后完纳的凭证,说明当前状态。此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正在推进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视案情而定,可研究将该论点纳入主张之中。
如何主张与同类案例之间的均衡
应将已公开的案例与本案情事加以对照,据以要求处理上的一贯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与案例集,载有获准与未获准案例的概要。因涉及个人信息,这些案例的记述较为抽象,故不宜追求完全一致,而应就违反态样、在留期间、家庭构成、发觉经过、素行等本质要素的类似性进行对照。对同类情事既往曾予许可,本案却作出不同处理的,其理由需要得到合理说明。不过,案例的抽象性终究存在界限,因此不宜作出断定性结论,而应以细致呈现对照视角的方式组织论述。
常见问题
有前科就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并非不可能。刑罚的内容与时点、其后的生活状况、家庭关系、被害回复情况等都会被综合考量。修改后的法律也就被处较重刑罚的类型,明示了在存在特别情事时仍有获准的余地。
与日本人配偶分居的情况会怎样
关键在于分居的原因。因单身赴任、照护或工作事由而分居的,未必意味婚姻实质已经丧失。应提交联络频度、生活费汇款、往来记录等材料,具体主张实质婚姻关系仍在持续。
未获许可时有争执的途径吗
可就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并同时研究停止遣送的相关程序。由于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收到结论后请尽快咨询,以免因期间经过而丧失救济机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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