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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为何较难获准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与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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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为何较难获准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与具体对策

外国人为何较难获准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与具体对策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外国籍被告人相较日本人更难获准保释,这一说法在实务中确有依据。核心原因在于其生活基础被认为在境外,逃亡之虞容易被广泛推认。但这并非制度上的差别对待,而是可以通过举证方式改变结论的领域。一旦获准保释,便能与单位协调、推进被害赔偿、重建家庭生活,同时着手准备日后的在留手续。本文梳理保释被驳回的典型理由,以及应当针对性地累积哪些具体材料,以提高获准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列举于刑事诉讼法第89条,实务争点集中于足以怀疑毁灭证据的相当理由与住居不定。
  • 即使落入第89条除外事由,仍有依第90条裁量保释,权衡羁押不利益与逃亡之虞后获准的余地。
  • 保释条件通常组合限定住居、交存护照、承诺出庭以及由身元引受人监督等内容。
  • 在保释期间推进在留期间更新与就业状况的整备,将直接影响判决之后的入管程序走向。

保释被驳回的典型理由是什么

理由并非外国籍这一身份本身,而是逃亡与毁灭证据的具体危险。刑事诉讼法第89条列举了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实务中常成为问题的是第4项足以怀疑毁灭证据的相当理由、第5项对被害人等加害之虞,以及住居不定。对外国籍当事人,检方还会补充主张其有回国动机、家属身在境外、具备出境手段等,作为逃亡之虞的依据。关键在于检验这些主张是否仅停留在抽象可能性的层面。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在日本有配偶子女、有房贷或租约、在同一单位长期工作,只要具体呈现生活基础确在日本,上述推认的前提便会随之动摇。

准备哪些材料才更有说服力

要点在于以书面具体呈现生活基础的所在与监督体制。住所方面,提交租赁合同、住民票以及同住家属的状况;就业方面,提交在职证明、工资明细,并请单位上司出具誓约书,写明复职预期与到岗管理方式;身元引受人方面,准备载明是否同住、日常联络方式、愿否陪同出庭的书面。若由在日亲属担任引受人,还应一并载明其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此外,可主动提出将护照交辩护人保管、离开指定住所前先行报告等作为条件。相较抽象的保证,写清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更能左右法院的判断。

保证金大约需要多少

因案情与被告人资力而有较大差异,并无统一标准。保证金的性质是确保出庭的担保,故金额通常设定在一旦丧失即会对被告人造成实际痛感的水平。因此,仅以资力薄弱为由未必能够获得减额,实践中多由家属与单位协助筹措。第三人代为交纳亦属可行,但应使实际负担人保持清晰可查。需要注意的是,违反保释条件将导致保释被撤销、保证金可能被没收。擅自离开指定住所、接触被害人或共犯等行为会直接构成撤销事由,故应事先与辩护人充分沟通保释期间的生活注意事项。

保释对维持在留资格有何帮助

保释期间所能完成的准备,会显著改变判决之后的走向。人身获得释放后,当事人可自行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维系与单位的关系,推进被害赔偿交涉。这些不仅影响判决量刑,在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也能依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循同条第5款所列考虑事项,形成具体的主张材料。相反,羁押持续将导致在留期限届满,叠加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2)状态,使局面更趋复杂。同时应预见判决宣告后转入入管收容的可能,在保释期间即着手准备包含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在内的各项选项。

常见问题

否认犯罪就无法获准保释吗

否认本身并非除外事由,但确实容易使毁灭证据之虞被认定。若能具体说明证据已被扣押完毕、与关系人之间已无联络手段,获准保释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关键仍在于举证的具体程度。

家人不在日本时由谁担任身元引受人

实务中由单位上司、同事、多年好友或支援团体人员担任的情形均存在。重要的不是身份属性,而是能否具体呈现双方保持日常联络、并有能力确保当事人按期出庭的关系。

保释期间可以工作吗

在在留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但须注意不得构成资格外活动(违反入管法第19条),事前应确认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同时还需与保释条件保持一致,建议先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开始。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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