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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侦查作出陈述能否减轻量刑|共犯陈述与协议合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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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侦查作出陈述能否减轻量刑|共犯陈述与协议合意制度

配合侦查作出陈述能否减轻量刑|共犯陈述与协议合意制度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团伙案件中被捕的当事人常问:供出上线是否就能从轻处理。日本确有一项制度,允许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告人就特定犯罪进行协议,以就他人刑事案件作出陈述等为对价,换取不起诉或较轻的求刑,但适用犯罪范围有限。在此之外,配合侦查仅能作为量刑情节之一被加以考虑。本文说明协议合意制度的框架、作出陈述的利益与风险,以及从在留资格角度出发应当把握的判断要点。

核心要点

  • 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以下的协议合意制度,适用范围限于毒品枪支类及财税金融类等特定犯罪。
  • 即便不属该制度对象,配合侦查的事实仍可能从反省态度与再犯防止角度在量刑中获得考虑。
  • 陈述内容前后反复反而会招致可信性质疑,并对自身参与部分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 若因陈述而获得的减轻仅止于缓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仍无法免于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适用。

日本是否存在辩诉交易制度

存在,但形态受限。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以下规定的协议合意制度,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就他人刑事案件作出陈述、提交证据,作为对价,检察官同意不起诉、以特定诉因起诉或者从轻求刑的机制。但其适用的特定犯罪限于毒品枪支类犯罪,以及违反税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财税金融类犯罪,并非所有案件均可利用。此外,达成合意须经辩护人同意,未有辩护人参与的协议不被认可。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对象,有时仅凭罪名难以判断,因此先向辩护人确认,是处理这一问题的起点。

不属对象案件时,配合是否也有利

有作为量刑情节被考虑的余地,但制度上并无保障。法院有时会将被告人如实陈述、有助于查清案件的态度,评价为反映反省程度与改造可能性的情节。然而这种评价容易淹没在与其他情节的综合判断之中,究竟能带来多大幅度的减轻,难以预测。另一方面,供出上线也伴随现实风险。若存在受共犯或其关系人施压的可能,就必须一并考虑人身安全与对家属的影响。因此,是否配合,应在具体比较可期待效果与实际负担之后,与辩护人商议决定,绝非在讯问现场即刻表态之事。

作出陈述时应注意什么

最重要的是依凭记忆、只在确切范围内陈述。若迎合侦查机关的预设而对上说法,日后一旦与客观证据出现矛盾,整体陈述的可信性便会崩塌。尤其对于并非亲身见闻的组织架构、资金流向,切忌夹杂推测加以陈述。此外,在以中文进行的讯问中,传闻与亲历的区别、表示确信程度的措辞,在翻译过程中极易流失,从而被记录为断定性陈述。宣读笔录时只要感到与本意不符,就应当场要求更正。若理解为陈述换取了某种承诺,则必须将其内容准确告知辩护人。

因配合而获减轻能否守住在留资格

若减轻能够达至不起诉,意义重大;若仅止于缓刑,则须格外注意。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盗窃、伤害、侵入住居、伪造等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的,即便宣告缓刑,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属毒品类案件,则依同法第24条第4项之チ,同样在缓刑情形下成立,且上陆拒否不设期限。可见,即便配合使求刑降低,只要仍属有罪判决,就存在在留层面无法获得救济的类型。据此,配合的目标应当设定为取得不起诉处分,而非单纯减轻量刑,并在形成判断前先行评估这一前景。

常见问题

说出上线的名字就能被释放吗

释放与陈述内容并不直接挂钩。羁押的判断取决于有无毁灭证据与逃亡之虞,因此作出陈述并不当然导致释放。请求释放的主张,仍须围绕住所状况与身元引受体制来构建,方能发挥实际作用。

达成协议后检察官不守约定怎么办

合意须以书面作成,违反合意的法律效果亦有明文规定。由于该制度以辩护人参与为要件,应首先将经过告知辩护人,再对照合意书的具体记载研究应对方式,避免自行与检察官交涉。

共犯已经先供出我了应当怎么办

共犯陈述出自利害对立的一方,并不当然被采信。不宜慌乱地迎合其内容,而应检验其与客观证据之间的整合性,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这样的应对在实务上更为有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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