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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现金去向如何影响量刑|报酬、花用、返还与没收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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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现金去向如何影响量刑|报酬、花用、返还与没收追征

收到的现金去向如何影响量刑|报酬、花用、返还与没收追征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被怀疑担任诈骗取款或搬运角色的案件中,拿到手的现金去向必被追问:是全额交给了上线,还是留下一部分作为报酬,是否已用于生活开销,抑或仍在手中。这一点不仅通过参与程度与获利多寡影响量刑,也直接关系到没收与追征能否成立、被害赔偿是否具备现实可能。本文说明资金去向的说明在量刑判断中的作用、犯罪收益没收追征的框架、被害赔偿的组织方式,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

核心要点

  • 所收现金中自己实际取得的数额,是量刑上受到重视的获利要素之一。
  • 组织犯罪处罚法规定没收犯罪收益,并在无法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即便已经花用仍可能成为追征对象。
  • 尚在手中的现金若能尽早用于被害赔偿,在量刑与入管手续两方面都会成为具有实质意义的情节。
  • 关于资金去向的说明与故意、共谋的认定紧密相连,初期陈述的组织方式往往左右最终结果。

收取总额与自己的分成,哪一项更受重视

两者都会被审查,但含义不同。收取总额反映被害规模,自己的分成则反映参与动机与获利。即使总额巨大,若分成极为微薄,仍可作为说明当事人处于组织末端地位的情节发挥作用;反之,分成较大则容易被评价为并非单纯跑腿,而是承担了相应角色。不过,仅强调分成微薄并不充分。法院会连同参与的缘由、中途是否曾产生怀疑、有无脱离机会等经过一并评价。因此,除金额多寡外,还应就招募经过、接受指示的方式、报酬如何议定等作出具体说明,使法院看到完整的参与图景。

已经花掉的现金也会被没收或追征吗

可能会。组织犯罪处罚法在规定没收犯罪收益的同时,还规定应予没收的财产无法没收或不宜没收时,可以追征其价额。也就是说,即便已经花用,仍可能在取得价额的限度内成为追征对象。就诈骗罪而言,因涉及被害人财产,被害回复的要求尤为强烈,实务上被害赔偿的有无在量刑判断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如仍有余款在手,应通过辩护人尽早研究向被害人返还或提存。由家属筹措资金时,也应以明确表达赎罪意旨的方式进行,并注意保存能够印证资金流向的凭证材料。

资金去向的说明如何关联故意的认定

资金去向的说明往往直接牵动故意乃至未必故意的认定。例如报酬相对于工作内容明显偏高、被指定以当面交付现金的方式收款、被要求冒用他人身份等情节,都会朝着推认当事人已认识到工作违法的方向发挥作用。若在侦查阶段对这些问题含糊作答,日后再作详细说明,也容易被评价为陈述前后反复。另一方面,确实存在并不知情而被卷入的当事人。正因如此,初期应对至关重要:记忆不确切之处应如实表述为不确切,同时保全招募时往来的聊天记录。为使中文中细微措辞得到准确传达,宜尽早接受具备中文体制的律师接见。

返还款项是否有助于维持在留资格

虽不直接决定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但实质意义重大。首先,被害赔偿一旦达成,取得不起诉处分的可能性上升,而不起诉即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所称被处拘禁刑的情形。其次,即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同条第5款所列素行、人道考虑等因素之下,被害回复的努力会被作为积极情节加以评价。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的,即使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不待判决、在起诉前完成赔偿,才是守住在留最现实的选择。

常见问题

没有拿到报酬会从轻处罚吗

无获利可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足以单独决定结论。参与次数、收取总额、在组织中的角色等同样会被一并评价。提交能够印证确实未获报酬之经过的材料,往往更为有效。

由家人代为赔偿,对本人是否算作情节

算。由家属完成赔偿,通常会被评价为体现本人反省态度与再犯防止环境的情节。但前提是本人确有道歉意愿,因此宜同时准备道歉书等材料,使赔偿与本人的悔过态度相互印证。

不知道被害人联系方式时怎么办

通常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转达和解意向,并确认被害人的意愿。若被害人不愿接触,可研究赎罪捐款或提存等替代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都应完整保存相关凭证与记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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