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GPS与位置信息推认共谋时的应对|通信记录与共谋共同正犯之争
2026/08/13
在电信诈骗、团伙盗窃等案件中,手机定位、基站记录与地图应用的使用轨迹,常被作为证明共谋存在的证据提出。侦查一方据同一时段身处邻近地点、曾前往指定地点等事实,推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然而位置信息所显示的只是终端所在,并非人的内心。本文说明位置信息的取得方式与证据上的界限、其在共谋共同正犯认定中的地位,以及一旦共谋成立会对在留资格带来何种连锁影响。
核心要点
- 位置信息包括卫星定位、基站记录、无线网络连接记录、应用使用记录等性质各异的类型,精度与含义各不相同。
- 关于侦查机关利用GPS装置持续掌握位置,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平成29年3月15日判决就其与令状主义的关系作出了判示。
- 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需要意思联络与正犯意思,仅凭位置邻近或同行不能直接认定共谋。
- 共谋一旦成立,须就全部被害金额承担责任,量刑随之加重,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位置信息如何取得,精度究竟如何
取得方式不同,精度差异极大,脱离这一区分便无从讨论。卫星定位得出的坐标精度相对较高,但在室内或高层建筑之间会产生显著误差。手机基站记录仅显示终端与哪一基站发生过通信,在市区往往对应数百米范围,部分地区甚至更广。无线网络连接与应用使用记录,则受终端设置与通信状况左右。因此,即便侦查报告书在地图上标点并连成移动路线,这些点的含义也并不一致。辩护人应首先确定记录的类型与来源,并请求开示有关误差幅度的资料。若误差达数百米,所谓当事人曾前往指定地点的主张,其前提便可能随之瓦解。
仅凭身处同一地点能否认定共谋
仅有位置邻近这一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共谋。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需要存在指向犯罪实现的意思联络,以及将其作为自己犯罪加以实现的意思。位置信息所显示的是终端所在,并不能直接说明当事人之间进行了何种交谈。在市中心车站前、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之处,单纯的邻近其证明力更为薄弱。辩护人应把从位置信息推向共谋的推认过程逐段拆解,说明每一段都存在其他合理解释。例如恰好使用同一线路通勤、兼职集合地点碰巧临近等,并收集足以支撑这些替代解释的材料。关键不在抽象否认,而在提出具体可查的替代说明。
侦查机关的GPS侦查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平成29年3月15日判决认为,未经同意在车辆上安装GPS装置以持续掌握位置的侦查方法,属于压制个人意思、侵入私人领域的手段,构成没有令状即不得实施的强制处分。该判决还指出,沿用现行令状形式亦存在问题,宜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判示虽针对侦查机关自行安装装置的情形,但其正面承认位置信息的要保护性,意义重大。实务中更常见的问题是调取通信运营商记录、以及通过解析终端提取轨迹。辩护人应确认令状所载范围,核查解析对象是否超出该范围,若有逸脱即可争执证据能力。
共谋被认定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责任范围扩大,对在留的冲击也随之加重。若作为共谋共同正犯就全部被害金额承担责任,量刑当然趋重,被判实刑的可能性上升。一旦被处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即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宣告全部缓刑则不落入该项,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盗窃被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仍依同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不适用该项。在仅以位置信息这类间接证据构筑共谋的案件中,起诉前向检察官呈现推认之薄弱,仍存在取得不起诉的余地,初期的说明方式往往决定结局。
常见问题
被要求解锁手机时应当配合吗
是否负有配合义务因场合而异,请先与辩护人沟通。属于任意协助与依令状实施扣押,应对方式并不相同。不宜当场即作决定,表示需要先行确认、暂缓答复,也是可以选择的应对方式之一。
自己删除地图应用的记录会怎样
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对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反而招致更不利的推认,务必避免删除。其中有时还包含对自己有利的轨迹,请先将情况如实告知辩护人再作处理。
仅凭位置信息会被起诉吗
仅以位置信息起诉的情形并不多见,通常还会结合共犯陈述、监控录像、汇款记录等。因此除指出位置信息本身的界限外,还需就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逐项加以切断,避免形成整体印象。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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